在现实生活中,继子女和继父母在一般情况下并无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是因生父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收养法从维护再婚家庭的稳定和睦出发,鼓励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而收养继子女,使他们之间形成完全等同于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既有利于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也可以减少再婚家庭的矛盾。我国《收养法》第14条对这类收养的条件也作了放宽规定,即可以不受除《收养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6条等条款的限制,具体放宽条件如下:
(一)继父母可以收养14周岁以上的继子女,被收养人可以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
(二)由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生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方式事实上已经改变,所以,生父(母)即使没有抚养子女的经济困难,也可以将子女送养。
(三)收养人可以不受无子女及夫妻年满30周岁的限制。
(四)收养人可以不受收养一名的限制。此为修改后的收养法新添的内容。
不管是是否是亲戚之间的收养,实际若需要将子女的亲生子女送养给他人的,此时必然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行,否则的话送养行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拐卖儿童罪。另外,实践中也可能出现收养继子女的情况。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同时也办理了收养手续的,则此时收养关系也就合法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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