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减的
增值税需要计入收入缴纳
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
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
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
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因此,抵减的增值税额应作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