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
退税、抵
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罚金;虚开的税款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虚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2);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100万元以上,属于“
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
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四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起点标准。 ,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因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 (2)虚开的税款数额已达到前款规定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有其他严重情节;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四款各起点标准的倍。 以上供参考;建议
委托律师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