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
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
民法院在
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
徒刑、
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
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二百五十八条 对被判处
管制、宣告
缓刑、
假释或者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
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二百五十九条 对被判处
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