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
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女职工产假期间一般不从单位领
工资,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实行
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
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部分地区对
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还有的地区对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中男职工的配偶,给予一次性津贴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