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或正在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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