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间要求,
简易程序四十五日内审结;普通程序六个月内审结。
判决书的送达也有要求,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一条 人
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
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
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对
公开审理和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
当事人上诉权利、
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