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生效后,应当履行判决的一方如果不主动履行判决,相对方可以在二年内向法院请求
强制执行。但法院的执行只能是
执行判决书中的具体判决,如果判决没有判决,则不能执行。例如,你说的“按土地互换协议书之约定交付给甲方土地”一项,如果
判决书中已经对此有明确判决,要求乙交付,法院可以强制乙完成交付,但若没有明确要求交付,法院则不能执行。如果判决书中真的没有要求交付的判决。那应该是甲在
诉讼中没有具体的提出这项请求,没有请求,则没有判决,没有判决,则没有执行。这种情况是多见的。许多
当事人只是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其协议书有效,而没有请求对方依协议返还或交还,或是对具体的交付物表述不明确,那么,法院只能就原告的请求判决确认其协议书有效,而不能判决依协议交付。遇到这种情况,只能是就具体的“交付”另行
起诉了。但由于已经确认协议书有效,交付之诉的官司就好打了。这应该是由于甲的诉讼经验不足,及在
起诉状中有所疏漏造成的。法院只能按起诉状中的
诉讼请求进行审判,无权增项,也不可以提醒(如果提醒那就有失公平了),所以,并不存在“判决书应有谁束改写”和“法律有没有尊严”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