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作出一审判决的,过上上诉期没有提起上诉的,判决书就会生效,而上诉期是收到判决收后15天,如果是二审判决书的,自作出后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是怎么样的?
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行政主体的双方当事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他们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要接受人民法院的裁判。行政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不因自己在行政管理中所处的管理地位而在行政诉讼中享有特权。
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与民事诉讼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不完全相同,表现为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的行政诉讼权利与义务不完全对等。主要有: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只能当被告,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充当原告;
2.原告享有起诉权,被告没有反诉权;
3.被告负有举证责任;
因此,双方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不等于他们的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对等。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诉讼的判决书一般是在案件结果出来了之后才会制定,但对于此判决书不是马上就会生效,一般是案件的当事人没有对结果不服,同时也没有提起上诉,这样此判决书就会生效,生效之后的判决书就需要承担起该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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