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人
民法院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
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
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
行政案件,认为
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
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
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法担瘁杆诓访搭诗但涧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