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56、57条规定,对下列两类犯罪人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一,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是从犯罪性质上确定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故不管对其判处的主刑种类。第二,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从主刑种类上确定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故不管其犯罪的性质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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