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二)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第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筹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投资人,
股权结构合理; (二)有符合《
保险法》和《
公司法》规定的章程草案; (三)投资人承诺
出资或者认购股份,拟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
实缴货币资本; (四)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风险控制体系; (五)拟任
董事长、总经理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六)有投资人认可的
筹备组负责人;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
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保险
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八条、申请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险公司的名称、拟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 (二)设立保险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和风险控制体系等; (三)筹建方案; (四)保险
公司章程草案;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投资人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六)筹备组负责人、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