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咨询】甲与乙合伙经营了一家经营工艺品的商店。合同规定:甲
出资15万,乙出资10万,利润按6:4分。他们的商店与我们公司签订了一份供销合同,
合同价款为10万。我们将货款打入后他们既不供货也不
退款。他们商店现暂时停业。我们要求甲乙各退5万他们拒绝。我们应当如何让他们承担我们的
债务?我们的货款由谁承担?【
律师解答】《
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企业人应当承担无限
连带清偿责任。”就本案来说,应当先以合伙企业即商店的财产进行清偿,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由
合伙人以其
个人财产进行清偿。甲、乙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偿还完外债之后,他们在根据内部
出资比例进行分担。《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
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所以你可以要求他们谁承担此债务都可以。你们可以要求甲对债务全部清偿也可以要求乙全部清偿,还可以要求他们共同
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