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离婚后不清楚对方收入数额怎么办

#合理避税 最新修订 | 2026-02-03
335浏览
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6060人
专业处理合理避税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合理避税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合理避税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离婚后若不知对方收入,可先直接问对方,让其如实说。
要是对方拒绝,能向其工作单位发函,求协助查工资等明细。
也可向税务部门申请查纳税记录来推算收入。
银行账户流水是线索,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查资金往来。
发现对方隐匿转移收入,掌握证据后可起诉重新分财产维权。

案情回顾:

小丽与小许离婚后,小丽不清楚小许的收入数额。小丽先是直接询问小许,小许拒绝告知。之后小丽向小许工作单位发函请求协助调查收入明细遭拒,又向税务部门申请调查纳税记录也未成功。最后小丽申请法院调查令查询小许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发现小许存在隐匿收入行为,小丽遂掌握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案情分析:

1、小丽采取多种方式调查小许收入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调查途径。
2、小许拒绝配合调查,其行为可能影响小丽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准确认知。
3、小丽发现小许隐匿收入后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有事实依据,法院应根据证据及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判决。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字数较多,预估阅读时间较长
浏览全文
扬州177****5261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盐城134****2144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宿迁181****7699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问题没解答? 125381人选择咨询律师
6614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离婚后不清楚对方收入数额怎么办
一键咨询
  •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540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025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022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165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214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413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104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085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807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351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8****763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575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746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336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761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455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386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023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031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474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438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745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313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662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322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164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521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110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521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466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173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826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642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618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852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026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550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618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283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884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872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356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513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746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306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066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636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834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325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577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178****7587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宿迁181****9980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盐城181****3296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你好律师,我想问下法医鉴定标准赔偿数额是多少,我朋友最近想要去索要赔偿,因此来咨询一下
[律师回复] 赔偿的项目与标准是统一的,具体的数额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再确定。另外提出赔偿时,必须有相关凭证依据。当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确定某一数额。
  
一、致人伤害,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以及精神抚慰金。
  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二、医药治疗费的赔偿
  
1、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2、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3、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4、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5、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6、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托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7、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二、误工费的赔偿
  
1、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2、(有工作单位的)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3、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4、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5、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6、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 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 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7、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8、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三、护理费的赔偿
  
1、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2、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3、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4、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四、交通费、住宿费的赔偿
  
1、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2、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3、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标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4、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侯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5、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五、营养费的赔偿
  
1、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2、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3、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六、法律支持对人身损害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要求。
  具体数额可以协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协商不成的,由法庭酌情确定。
  依你所述,具体的赔偿数额要以法律规定为基础,再双方协商;最好能平和一些,对精神抚慰金这块,可以重点强调一下。如果协商不成,在法庭上,你方提出的要求,是需要证据支撑的,没有证据的,法庭就不支持了。
1.8w浏览
你好律师,我想问下法医鉴定标准赔偿数额是多少,我朋友最近想要去索要赔偿,因此来咨询一下
[律师回复] 赔偿的项目与标准是统一的,具体的数额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再确定。另外提出赔偿时,必须有相关凭证依据。当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确定某一数额。
  
一、致人伤害,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以及精神抚慰金。
  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二、医药治疗费的赔偿
  
1、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2、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3、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4、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5、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6、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托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7、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二、误工费的赔偿
  
1、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2、(有工作单位的)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3、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4、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5、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6、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 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 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7、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8、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三、护理费的赔偿
  
1、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2、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3、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4、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四、交通费、住宿费的赔偿
  
1、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2、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3、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标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4、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侯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5、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五、营养费的赔偿
  
1、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2、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3、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六、法律支持对人身损害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要求。
  具体数额可以协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协商不成的,由法庭酌情确定。
  依你所述,具体的赔偿数额要以法律规定为基础,再双方协商;最好能平和一些,对精神抚慰金这块,可以重点强调一下。如果协商不成,在法庭上,你方提出的要求,是需要证据支撑的,没有证据的,法庭就不支持了。
1.8w浏览
你好律师,我想问下法医鉴定标准赔偿数额是多少,我朋友最近想要去索要赔偿,因此来咨询一下
[律师回复] 赔偿的项目与标准是统一的,具体的数额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再确定。另外提出赔偿时,必须有相关凭证依据。当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确定某一数额。
  
一、致人伤害,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以及精神抚慰金。
  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二、医药治疗费的赔偿
  
1、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2、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3、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4、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5、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6、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托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7、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二、误工费的赔偿
  
1、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2、(有工作单位的)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3、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4、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5、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6、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 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 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7、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8、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三、护理费的赔偿
  
1、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2、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3、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4、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四、交通费、住宿费的赔偿
  
1、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2、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3、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标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4、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侯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5、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五、营养费的赔偿
  
1、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2、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3、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六、法律支持对人身损害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要求。
  具体数额可以协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协商不成的,由法庭酌情确定。
  依你所述,具体的赔偿数额要以法律规定为基础,再双方协商;最好能平和一些,对精神抚慰金这块,可以重点强调一下。如果协商不成,在法庭上,你方提出的要求,是需要证据支撑的,没有证据的,法庭就不支持了。
1.8w浏览
你好律师,我想问下法医鉴定标准赔偿数额是多少,我朋友最近想要去索要赔偿,因此来咨询一下
[律师回复] 赔偿的项目与标准是统一的,具体的数额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再确定。另外提出赔偿时,必须有相关凭证依据。当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确定某一数额。
  
一、致人伤害,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以及精神抚慰金。
  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二、医药治疗费的赔偿
  
1、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2、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3、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4、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5、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6、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托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7、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二、误工费的赔偿
  
1、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2、(有工作单位的)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3、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4、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5、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6、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 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 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7、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8、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三、护理费的赔偿
  
1、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2、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3、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4、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四、交通费、住宿费的赔偿
  
1、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2、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3、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标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4、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侯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5、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五、营养费的赔偿
  
1、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2、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3、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六、法律支持对人身损害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要求。
  具体数额可以协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协商不成的,由法庭酌情确定。
  依你所述,具体的赔偿数额要以法律规定为基础,再双方协商;最好能平和一些,对精神抚慰金这块,可以重点强调一下。如果协商不成,在法庭上,你方提出的要求,是需要证据支撑的,没有证据的,法庭就不支持了。
1.8w浏览
你好律师,我想问下法医鉴定标准赔偿数额是多少,我朋友最近想要去索要赔偿,因此来咨询一下
[律师回复] 赔偿的项目与标准是统一的,具体的数额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再确定。另外提出赔偿时,必须有相关凭证依据。当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确定某一数额。
  
一、致人伤害,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以及精神抚慰金。
  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二、医药治疗费的赔偿
  
1、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2、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3、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4、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5、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6、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托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7、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二、误工费的赔偿
  
1、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2、(有工作单位的)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3、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4、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5、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6、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 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 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7、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8、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三、护理费的赔偿
  
1、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2、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3、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4、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四、交通费、住宿费的赔偿
  
1、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2、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3、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标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4、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侯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5、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五、营养费的赔偿
  
1、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2、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3、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六、法律支持对人身损害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要求。
  具体数额可以协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协商不成的,由法庭酌情确定。
  依你所述,具体的赔偿数额要以法律规定为基础,再双方协商;最好能平和一些,对精神抚慰金这块,可以重点强调一下。如果协商不成,在法庭上,你方提出的要求,是需要证据支撑的,没有证据的,法庭就不支持了。
1.8w浏览
顶部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发来一条私信

您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盐城152****8668用户2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无锡134****6936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沭阳180****8134用户3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苏州181****428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泰州134****4226用户2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常州181****9863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