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缺乏书面欠条作为证明依据的前提之下,债权人欲使借款者履行还款义务,仍可采用如下几种策略予以实现:首先,债权人可提供自身的陈述,以此来佐证借贷关系及实际借入款项金额;其次,可通过搜集与借款相关的其他书面凭证,例如转账记录、银行对账单、以及诸如微信或支付宝等在线支付应用转账截图等,以进一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平行性,证实借款行为和具体款项数额;再者,若存在知悉该项借贷事项的旁观者,即第三方证人,债权人有权寻求其合作,并邀请其出席法庭作证;此外,还可收集与借款相关的电子数据,比如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以证明借款事实及其具体金额;最后,债权人应尽快提供相关证据,若无法自行搜集,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后者代为调查取证。同时,人民法院亦需对债权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且客观的审查核实,以确认借款事实及其具体金额。总而言之,尽管缺乏书面欠条,但债权人仍然可以通过提供其他形式的证据,如上述所列,来证明借款事实及其具体金额,从而要求借款者履行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