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股东会是否能解散公司?
[问题分析]:
您好,您所提出的问题,一般会涉及到申请破产的主体、公司简易注销的规定、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以及债权申报的规定这四个方面。关于破产清算主体《民法典》规定为三类:1.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2.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3.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关于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民法典》规定: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依清偿顺序逐一分配,前一顺序债权全部清偿之前,后面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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