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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

#人身侵权 最新修订 | 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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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芳芳律师
王芳芳律师在线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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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处理人身侵权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人身侵权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人身侵权及多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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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严重精神损害。
2、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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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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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
1、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严重精神损害。2、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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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诉讼请求清单(可供参考)
[律师回复] 李某(未成年人)诉某保育院人身损害赔偿案诉讼请求明细清单某人民:现将原告李某诉讼请求说明如下:
一、治疗费:1220元(截止原告前,其余实际治疗费用已由被告垫付)。证据:票据。2004年5月29日,在住院期间至专科门诊治疗;2004年6月18日至2004年11月4日,至医院门诊治疗,产生治疗费,共计1220元。
二、护理费:1753元。明细:857元+428.5元+467.5元。护理人员:原告李某之母1人。证据:原告李某之母王某收入证明,每月收入857元。分三个部分:
1、2004年5月8日至2004年6月9日,因治疗入院至出院,共计32天。计算方式:857元╳1月=857元。
2、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1天。计算方式:857元/22天╳11天=428.5元。
3、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13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2天。计算方式:857元/22天╳12天=467.5元。
三、交通费:2247元。明细:1239元+392元+280元+336元。证据:出租车发票。分四个部分:
1、2004年5月8日至2004年6月9日,因治疗入院至出院,共计31次(31天),每天原告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共计28元(原告出院由被告接出);2004年6月18日至2004年11月4日,其间共有13次至医院门诊复查,每次原告及其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支出共计28元;另有原告监护人临时自医院外出购置原告住院所需用品的交通费支出共计7元。计算方式(合计):(28元╳31次)+(28元╳13次)+7元=1239元。
2、2004年12月7日、2005年1月15日、2005年2月24日共计3次,至医院门诊复查,每次原告及其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支出共计28元;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1次(11天),每次原告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支出共计28元。计算方式(合计):(28元╳3次)+(28元╳11次)=392元。
3、2005年3月22日至2005年5月18日,其间共有10次至医院为原告头部安置的扩张器内注水,每次原告及其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支出共计28元。计算方式(合计):(28元╳10次)=280元。
4、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13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2次(12天),每次原告及其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支出共计28元。计算方式(合计):(28元╳12次)=336元。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明细:320元+110元+120元。证据:按国家标准,出差伙食补助费每天10元。分三个部分:
1、2004年5月8日至2004年6月9日,因治疗入院至出院,共计32天。计算方式:10元╳32天=320元。
2、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1天。计算方式:10元╳11天=110元。
3、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13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2天。计算方式:10元╳12天=120元。
五、营养费:468.9元。明细:295.1元+173.8元。证据:票据。分二个部分:
1、2004年5月8日至2004年6月9日,因治疗入院至出院,产生营养费295.1元。
2、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产生营养费173.8元。
六、残疾赔偿金:26628.96元。证据:按国家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出年收入6657.24元,赔偿20年。九级伤残标准。计算方式:6657.24元╳20年╳20%=26628.96元。
七、康复护理费:4285元。护理人员:原告李某之母1人。证据:原告李某之母王某收入证明,每月收入857元。2004年6月8日至2004年11月8日,共计5个月。计算方式:857元╳5月=4285元。
八、后续治疗费(诉讼中已产生):9970.41元。明细:4271.18元+5699.23元。证据:票据。分二个部分:
1、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产生治疗费4271.18元。
2、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13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产生治疗费5699.23元。
九、后续治疗费(未产生):2521.79元。证据:病历。用途:用于购买疤痕贴等医疗物品。
十、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0元。证据:病历、照片。理由:原告作为一名女孩,头面部有疤痕,有损容貌,现已长时间不能上幼儿园,形成自卑的心理阴影,将来无法从事正常的生活、学习,对原告及其监护人产生巨大的精神伤害。十
一、法医鉴定费:700元。证据:发票。注:因原告系未成年人,因此没有计算误工费项目。原告:李某法定代理人:王某200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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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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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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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
1、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严重精神损害。2、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1w浏览2024-10-10
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诉讼请求清单(可供参考)
[律师回复] 李某(未成年人)诉某保育院人身损害赔偿案诉讼请求明细清单某人民:现将原告李某诉讼请求说明如下:
一、治疗费:1220元(截止原告前,其余实际治疗费用已由被告垫付)。证据:票据。2004年5月29日,在住院期间至专科门诊治疗;2004年6月18日至2004年11月4日,至医院门诊治疗,产生治疗费,共计1220元。
二、护理费:1753元。明细:857元+428.5元+467.5元。护理人员:原告李某之母1人。证据:原告李某之母王某收入证明,每月收入857元。分三个部分:
1、2004年5月8日至2004年6月9日,因治疗入院至出院,共计32天。计算方式:857元╳1月=857元。
2、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1天。计算方式:857元/22天╳11天=428.5元。
3、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13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2天。计算方式:857元/22天╳12天=467.5元。
三、交通费:2247元。明细:1239元+392元+280元+336元。证据:出租车发票。分四个部分:
1、2004年5月8日至2004年6月9日,因治疗入院至出院,共计31次(31天),每天原告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共计28元(原告出院由被告接出);2004年6月18日至2004年11月4日,其间共有13次至医院门诊复查,每次原告及其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支出共计28元;另有原告监护人临时自医院外出购置原告住院所需用品的交通费支出共计7元。计算方式(合计):(28元╳31次)+(28元╳13次)+7元=1239元。
2、2004年12月7日、2005年1月15日、2005年2月24日共计3次,至医院门诊复查,每次原告及其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支出共计28元;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1次(11天),每次原告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支出共计28元。计算方式(合计):(28元╳3次)+(28元╳11次)=392元。
3、2005年3月22日至2005年5月18日,其间共有10次至医院为原告头部安置的扩张器内注水,每次原告及其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支出共计28元。计算方式(合计):(28元╳10次)=280元。
4、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13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2次(12天),每次原告及其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支出共计28元。计算方式(合计):(28元╳12次)=336元。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明细:320元+110元+120元。证据:按国家标准,出差伙食补助费每天10元。分三个部分:
1、2004年5月8日至2004年6月9日,因治疗入院至出院,共计32天。计算方式:10元╳32天=320元。
2、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1天。计算方式:10元╳11天=110元。
3、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13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2天。计算方式:10元╳12天=120元。
五、营养费:468.9元。明细:295.1元+173.8元。证据:票据。分二个部分:
1、2004年5月8日至2004年6月9日,因治疗入院至出院,产生营养费295.1元。
2、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产生营养费173.8元。
六、残疾赔偿金:26628.96元。证据:按国家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出年收入6657.24元,赔偿20年。九级伤残标准。计算方式:6657.24元╳20年╳20%=26628.96元。
七、康复护理费:4285元。护理人员:原告李某之母1人。证据:原告李某之母王某收入证明,每月收入857元。2004年6月8日至2004年11月8日,共计5个月。计算方式:857元╳5月=4285元。
八、后续治疗费(诉讼中已产生):9970.41元。明细:4271.18元+5699.23元。证据:票据。分二个部分:
1、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产生治疗费4271.18元。
2、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13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产生治疗费5699.23元。
九、后续治疗费(未产生):2521.79元。证据:病历。用途:用于购买疤痕贴等医疗物品。
十、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0元。证据:病历、照片。理由:原告作为一名女孩,头面部有疤痕,有损容貌,现已长时间不能上幼儿园,形成自卑的心理阴影,将来无法从事正常的生活、学习,对原告及其监护人产生巨大的精神伤害。十
一、法医鉴定费:700元。证据:发票。注:因原告系未成年人,因此没有计算误工费项目。原告:李某法定代理人:王某200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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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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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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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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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诉讼请求清单(可供参考)
[律师回复] 李某(未成年人)诉某保育院人身损害赔偿案诉讼请求明细清单某人民:现将原告李某诉讼请求说明如下:
一、治疗费:1220元(截止原告前,其余实际治疗费用已由被告垫付)。证据:票据。2004年5月29日,在住院期间至专科门诊治疗;2004年6月18日至2004年11月4日,至医院门诊治疗,产生治疗费,共计1220元。
二、护理费:1753元。明细:857元+428.5元+467.5元。护理人员:原告李某之母1人。证据:原告李某之母王某收入证明,每月收入857元。分三个部分:
1、2004年5月8日至2004年6月9日,因治疗入院至出院,共计32天。计算方式:857元╳1月=857元。
2、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1天。计算方式:857元/22天╳11天=428.5元。
3、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13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2天。计算方式:857元/22天╳12天=467.5元。
三、交通费:2247元。明细:1239元+392元+280元+336元。证据:出租车发票。分四个部分:
1、2004年5月8日至2004年6月9日,因治疗入院至出院,共计31次(31天),每天原告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共计28元(原告出院由被告接出);2004年6月18日至2004年11月4日,其间共有13次至医院门诊复查,每次原告及其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支出共计28元;另有原告监护人临时自医院外出购置原告住院所需用品的交通费支出共计7元。计算方式(合计):(28元╳31次)+(28元╳13次)+7元=1239元。
2、2004年12月7日、2005年1月15日、2005年2月24日共计3次,至医院门诊复查,每次原告及其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支出共计28元;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1次(11天),每次原告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支出共计28元。计算方式(合计):(28元╳3次)+(28元╳11次)=392元。
3、2005年3月22日至2005年5月18日,其间共有10次至医院为原告头部安置的扩张器内注水,每次原告及其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支出共计28元。计算方式(合计):(28元╳10次)=280元。
4、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13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2次(12天),每次原告及其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支出共计28元。计算方式(合计):(28元╳12次)=336元。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明细:320元+110元+120元。证据:按国家标准,出差伙食补助费每天10元。分三个部分:
1、2004年5月8日至2004年6月9日,因治疗入院至出院,共计32天。计算方式:10元╳32天=320元。
2、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1天。计算方式:10元╳11天=110元。
3、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13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2天。计算方式:10元╳12天=120元。
五、营养费:468.9元。明细:295.1元+173.8元。证据:票据。分二个部分:
1、2004年5月8日至2004年6月9日,因治疗入院至出院,产生营养费295.1元。
2、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产生营养费173.8元。
六、残疾赔偿金:26628.96元。证据:按国家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出年收入6657.24元,赔偿20年。九级伤残标准。计算方式:6657.24元╳20年╳20%=26628.96元。
七、康复护理费:4285元。护理人员:原告李某之母1人。证据:原告李某之母王某收入证明,每月收入857元。2004年6月8日至2004年11月8日,共计5个月。计算方式:857元╳5月=4285元。
八、后续治疗费(诉讼中已产生):9970.41元。明细:4271.18元+5699.23元。证据:票据。分二个部分:
1、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产生治疗费4271.18元。
2、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13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产生治疗费5699.23元。
九、后续治疗费(未产生):2521.79元。证据:病历。用途:用于购买疤痕贴等医疗物品。
十、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0元。证据:病历、照片。理由:原告作为一名女孩,头面部有疤痕,有损容貌,现已长时间不能上幼儿园,形成自卑的心理阴影,将来无法从事正常的生活、学习,对原告及其监护人产生巨大的精神伤害。十
一、法医鉴定费:700元。证据:发票。注:因原告系未成年人,因此没有计算误工费项目。原告:李某法定代理人:王某200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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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请求
10w+浏览2024-11-07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几年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3年,在《民法典》第188条中明确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几年,依法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可以导致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对方可以拒绝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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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诉讼时效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1w浏览2024-09-14
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诉讼请求清单(可供参考)
[律师回复] 李某(未成年人)诉某保育院人身损害赔偿案诉讼请求明细清单某人民:现将原告李某诉讼请求说明如下:
一、治疗费:1220元(截止原告前,其余实际治疗费用已由被告垫付)。证据:票据。2004年5月29日,在住院期间至专科门诊治疗;2004年6月18日至2004年11月4日,至医院门诊治疗,产生治疗费,共计1220元。
二、护理费:1753元。明细:857元+428.5元+467.5元。护理人员:原告李某之母1人。证据:原告李某之母王某收入证明,每月收入857元。分三个部分:
1、2004年5月8日至2004年6月9日,因治疗入院至出院,共计32天。计算方式:857元╳1月=857元。
2、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1天。计算方式:857元/22天╳11天=428.5元。
3、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13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2天。计算方式:857元/22天╳12天=467.5元。
三、交通费:2247元。明细:1239元+392元+280元+336元。证据:出租车发票。分四个部分:
1、2004年5月8日至2004年6月9日,因治疗入院至出院,共计31次(31天),每天原告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共计28元(原告出院由被告接出);2004年6月18日至2004年11月4日,其间共有13次至医院门诊复查,每次原告及其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支出共计28元;另有原告监护人临时自医院外出购置原告住院所需用品的交通费支出共计7元。计算方式(合计):(28元╳31次)+(28元╳13次)+7元=1239元。
2、2004年12月7日、2005年1月15日、2005年2月24日共计3次,至医院门诊复查,每次原告及其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支出共计28元;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1次(11天),每次原告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支出共计28元。计算方式(合计):(28元╳3次)+(28元╳11次)=392元。
3、2005年3月22日至2005年5月18日,其间共有10次至医院为原告头部安置的扩张器内注水,每次原告及其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支出共计28元。计算方式(合计):(28元╳10次)=280元。
4、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13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2次(12天),每次原告及其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支出共计28元。计算方式(合计):(28元╳12次)=336元。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明细:320元+110元+120元。证据:按国家标准,出差伙食补助费每天10元。分三个部分:
1、2004年5月8日至2004年6月9日,因治疗入院至出院,共计32天。计算方式:10元╳32天=320元。
2、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1天。计算方式:10元╳11天=110元。
3、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13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2天。计算方式:10元╳12天=120元。
五、营养费:468.9元。明细:295.1元+173.8元。证据:票据。分二个部分:
1、2004年5月8日至2004年6月9日,因治疗入院至出院,产生营养费295.1元。
2、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产生营养费173.8元。
六、残疾赔偿金:26628.96元。证据:按国家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出年收入6657.24元,赔偿20年。九级伤残标准。计算方式:6657.24元╳20年╳20%=26628.96元。
七、康复护理费:4285元。护理人员:原告李某之母1人。证据:原告李某之母王某收入证明,每月收入857元。2004年6月8日至2004年11月8日,共计5个月。计算方式:857元╳5月=4285元。
八、后续治疗费(诉讼中已产生):9970.41元。明细:4271.18元+5699.23元。证据:票据。分二个部分:
1、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产生治疗费4271.18元。
2、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13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产生治疗费5699.23元。
九、后续治疗费(未产生):2521.79元。证据:病历。用途:用于购买疤痕贴等医疗物品。
十、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0元。证据:病历、照片。理由:原告作为一名女孩,头面部有疤痕,有损容貌,现已长时间不能上幼儿园,形成自卑的心理阴影,将来无法从事正常的生活、学习,对原告及其监护人产生巨大的精神伤害。十
一、法医鉴定费:700元。证据:发票。注:因原告系未成年人,因此没有计算误工费项目。原告:李某法定代理人:王某200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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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有哪些
10w+浏览2024-09-30
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是多久?
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是三年。根据《民法典》第188条当中明确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就是三年的时间,而且诉讼时效是需要从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是日期开始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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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诉讼时效?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1w浏览2024-10-08
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诉讼请求清单(可供参考)
[律师回复] 李某(未成年人)诉某保育院人身损害赔偿案诉讼请求明细清单某人民:现将原告李某诉讼请求说明如下:
一、治疗费:1220元(截止原告前,其余实际治疗费用已由被告垫付)。证据:票据。2004年5月29日,在住院期间至专科门诊治疗;2004年6月18日至2004年11月4日,至医院门诊治疗,产生治疗费,共计1220元。
二、护理费:1753元。明细:857元+428.5元+467.5元。护理人员:原告李某之母1人。证据:原告李某之母王某收入证明,每月收入857元。分三个部分:
1、2004年5月8日至2004年6月9日,因治疗入院至出院,共计32天。计算方式:857元╳1月=857元。
2、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1天。计算方式:857元/22天╳11天=428.5元。
3、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13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2天。计算方式:857元/22天╳12天=467.5元。
三、交通费:2247元。明细:1239元+392元+280元+336元。证据:出租车发票。分四个部分:
1、2004年5月8日至2004年6月9日,因治疗入院至出院,共计31次(31天),每天原告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共计28元(原告出院由被告接出);2004年6月18日至2004年11月4日,其间共有13次至医院门诊复查,每次原告及其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支出共计28元;另有原告监护人临时自医院外出购置原告住院所需用品的交通费支出共计7元。计算方式(合计):(28元╳31次)+(28元╳13次)+7元=1239元。
2、2004年12月7日、2005年1月15日、2005年2月24日共计3次,至医院门诊复查,每次原告及其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支出共计28元;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1次(11天),每次原告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支出共计28元。计算方式(合计):(28元╳3次)+(28元╳11次)=392元。
3、2005年3月22日至2005年5月18日,其间共有10次至医院为原告头部安置的扩张器内注水,每次原告及其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支出共计28元。计算方式(合计):(28元╳10次)=280元。
4、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13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2次(12天),每次原告及其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支出共计28元。计算方式(合计):(28元╳12次)=336元。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明细:320元+110元+120元。证据:按国家标准,出差伙食补助费每天10元。分三个部分:
1、2004年5月8日至2004年6月9日,因治疗入院至出院,共计32天。计算方式:10元╳32天=320元。
2、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1天。计算方式:10元╳11天=110元。
3、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13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2天。计算方式:10元╳12天=120元。
五、营养费:468.9元。明细:295.1元+173.8元。证据:票据。分二个部分:
1、2004年5月8日至2004年6月9日,因治疗入院至出院,产生营养费295.1元。
2、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产生营养费173.8元。
六、残疾赔偿金:26628.96元。证据:按国家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出年收入6657.24元,赔偿20年。九级伤残标准。计算方式:6657.24元╳20年╳20%=26628.96元。
七、康复护理费:4285元。护理人员:原告李某之母1人。证据:原告李某之母王某收入证明,每月收入857元。2004年6月8日至2004年11月8日,共计5个月。计算方式:857元╳5月=4285元。
八、后续治疗费(诉讼中已产生):9970.41元。明细:4271.18元+5699.23元。证据:票据。分二个部分:
1、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产生治疗费4271.18元。
2、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13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产生治疗费5699.23元。
九、后续治疗费(未产生):2521.79元。证据:病历。用途:用于购买疤痕贴等医疗物品。
十、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0元。证据:病历、照片。理由:原告作为一名女孩,头面部有疤痕,有损容貌,现已长时间不能上幼儿园,形成自卑的心理阴影,将来无法从事正常的生活、学习,对原告及其监护人产生巨大的精神伤害。十
一、法医鉴定费:700元。证据:发票。注:因原告系未成年人,因此没有计算误工费项目。原告:李某法定代理人:王某200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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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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