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爸现在过世了,现在留下一笔遗产,想要继承。听说国外有遗产税,不知道一般情况下国外遗产税的征收对影响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 、开征遗产税的理论依据
关于开征遗产税的理论依据,自 17世纪以来就形成各种不同的学说。归纳 起来,大体有以下几种论点:
1 国家共同继承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 私人之所以能积聚财产, 并非仅是其 独自努力的结果, 而是有赖于国家的保护, 所以国家对财产所有人死亡时所遗留 的财产理所当然地拥有分得部分遗产的能力。
2 没收无遗嘱的财产说。这种论点认为,遗产由其亲人继承是死者的意愿, 而对其他无遗嘱的财产应由国家没收最为合理。
3 权力说。 此说认为, 遗产发生继承关系, 缘由是遗产人与继承人之间的血 缘或其他情谊关系。 从经济角度来看, 继承人所得的遗产是一种不劳而得, 其彼 此情谊疏淡者更是意外之财。 国家允许私人间的遗产继承, 即是国家授予私人以 财产继承的权利, 国家既然授予私人以继承的权利, 自然亦有课征和处理遗产的 权利。
4 溯往课税说。 此说主张, 凡能留下遗产尤其是大额遗产者, 往往都是靠生 前逃避税收所致, 因而应对遗产课以重税, 对死者生前逃避的税收, 在其死后无 法逃避的情况下追缴回来。
5 平均财富说。 这种学说认为, 国家有责任防止财富过多地集中于少数人手 中, 现实中遗产继承制度就是造成财富集中的重要因素之一, 国家应当利用遗产 税的课征,达到促进社会财富公平分配之目的。
6 课税能力说。 这种观点认为, 应以负担能力为纳税标准, 而继承人获取遗 产就增加了纳税能力。 遗产作为一种特殊所得, 按照应能课税原则, 应当对其课
税。
关于遗产税的上述学说代表了不同学者在不同侧面上形成的各种主张, 在一 定程度上都反映了征收遗产税的理论依据及其社会意义。
二、建议征收标准:
使继承遗产者在继承遗产之时,其家庭财富的总和不超过其所在区域所有家 庭的家庭财产平均量的 1.6倍。因为 1.6倍极限差原则是对人类能力进行评价的 来讲最公平合理一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