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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由哪个部门执行

#取保候审 最新修订 | 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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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杰律师
左杰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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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专业能力强,取保候审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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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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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由哪个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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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由哪个部门执行
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由公安机关执行。由国家安全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以及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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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由哪个部门执行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1w浏览2024-10-06
罚金刑由哪个部门执行
[律师回复] 对于罚金刑由哪个部门执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罚金的执行主体是
第一审人民
根据《刑法》
第五十三条和《刑诉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指明了罚金由原审人民执行,即一审执行。这就明确了罚金的执行主体是第一审人民。
(二)罚金由人民司法警察部门执行
虽然法律明文规定罚金由人民执行,但是在具体执行中却没有明文规定应由的哪个部门来执行。现在各地的做法不一样,有的由刑庭执行,有的由执行庭执行,有的由司法警察执行。由刑庭执行,违背了人民审执分离的原则,由执行庭执行于法无据。这里笔-者认为应该由司法警察执行。理由是,根据《人民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第七条人民司法警察的职责第
(六)项,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
(七)项执行死刑;
(八)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也就是说人民机构中能够执行刑罚的只有司法警察。另外,作为
(八)项它既是一个冲实性条款,指导司法警察根据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同时,也是适应形式发展和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不断拓宽司法警察职责的弹性条款,以上规定来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节人民执行机构的职责中,就不包括刑罚的执行,只是对刑事判决,裁定中民事部分的执行。所以按照立法原则的精神,人民司法警察的职责应当包括执行罚金。
执行罚金的措施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可以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可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这就是说执行罚金具有:
1、限期缴纳;
2、强制缴纳;
3、随时追缴;
4、裁定减免四个方面的规定。在谈执行规定前,我讲一下现实中存在的情况,众所周知,对于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绝大部分犯罪分子的罚金都是其家人代为缴纳的。虽然我国刑法规定罪责自负,反对株连,但是犯罪分子家人自愿代为缴纳的,我们还是应该收缴。对于那些主刑执行完毕释放后外出务工的犯罪分子(因为罚金是一种刑罚,在罚金未执行完毕以前都应称之为犯罪分子)罚金的执行及在家的犯罪分子罚金的执行都比较困难。明知其劳动所得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比如建房、购买家用电器、生活开支等)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本人不在家,或其家人以是其本人犯罪不能执行家庭财产为由进行阻拦,这就为执行增加了难度。结合现实中的实际情况,再来谈执行措施。笔-者在这里主要讲两个方面。一是强制缴纳,二是裁定减免。
(一)强制缴纳
1、强制缴纳可参照民诉法的规定。
《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期满不缴纳的,人民应当强制缴纳。强制缴纳,就是指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参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二百二十二条、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而采取扣划、提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及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的还可参照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最高人民2000年11月15日施行的《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理。罚款、拘留及追究刑事责任不能拆抵罚金,是一种促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一种措施。
2、强制缴纳可执行共同财产。
对于那种主刑执行完毕释放后在家或外出务工的犯罪分子的罚金的执行,只要查证属实其家庭财产是其共同财产,就应当给其家庭成员讲清楚有关法律规定并告诉犯罪分子主动缴纳罚金,否则我们将执行其家庭财产中犯罪分子的那一份财产。这一点,可能许多人会提出疑问。诚然,刑法中明文规定对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随时追缴。问题的关键就在这里,如果人民查证属实犯罪分子的家庭财是其与家人共同创造,那么犯罪分子就应拥有其中一份财产,就应该依法执行。反之,就按笔-者在后面谈到的对无能力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强制其劳动来折抵罚金。
3、未成年犯罪分子的罚金可执行其监护人财产。
未成年犯罪分子的罚金,可参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执行。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还是与监护人平时对其关心、教育分不开,监护人有不可推卸的监护失职的问题,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对于未成年犯罪分子的罚金可执行其监护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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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由什么部门执行
10w+浏览2023-09-20
取保候审由哪个部门执行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取保候审由哪个部门执行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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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由哪个部门执行?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1w浏览2025-05-18
罚金刑由哪个部门执行
[律师回复] 对于罚金刑由哪个部门执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罚金的执行主体是
第一审人民
根据《刑法》
第五十三条和《刑诉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指明了罚金由原审人民执行,即一审执行。这就明确了罚金的执行主体是第一审人民。
(二)罚金由人民司法警察部门执行
虽然法律明文规定罚金由人民执行,但是在具体执行中却没有明文规定应由的哪个部门来执行。现在各地的做法不一样,有的由刑庭执行,有的由执行庭执行,有的由司法警察执行。由刑庭执行,违背了人民审执分离的原则,由执行庭执行于法无据。这里笔-者认为应该由司法警察执行。理由是,根据《人民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第七条人民司法警察的职责第
(六)项,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
(七)项执行死刑;
(八)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也就是说人民机构中能够执行刑罚的只有司法警察。另外,作为
(八)项它既是一个冲实性条款,指导司法警察根据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同时,也是适应形式发展和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不断拓宽司法警察职责的弹性条款,以上规定来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节人民执行机构的职责中,就不包括刑罚的执行,只是对刑事判决,裁定中民事部分的执行。所以按照立法原则的精神,人民司法警察的职责应当包括执行罚金。
执行罚金的措施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可以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可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这就是说执行罚金具有:
1、限期缴纳;
2、强制缴纳;
3、随时追缴;
4、裁定减免四个方面的规定。在谈执行规定前,我讲一下现实中存在的情况,众所周知,对于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绝大部分犯罪分子的罚金都是其家人代为缴纳的。虽然我国刑法规定罪责自负,反对株连,但是犯罪分子家人自愿代为缴纳的,我们还是应该收缴。对于那些主刑执行完毕释放后外出务工的犯罪分子(因为罚金是一种刑罚,在罚金未执行完毕以前都应称之为犯罪分子)罚金的执行及在家的犯罪分子罚金的执行都比较困难。明知其劳动所得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比如建房、购买家用电器、生活开支等)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本人不在家,或其家人以是其本人犯罪不能执行家庭财产为由进行阻拦,这就为执行增加了难度。结合现实中的实际情况,再来谈执行措施。笔-者在这里主要讲两个方面。一是强制缴纳,二是裁定减免。
(一)强制缴纳
1、强制缴纳可参照民诉法的规定。
《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期满不缴纳的,人民应当强制缴纳。强制缴纳,就是指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参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二百二十二条、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而采取扣划、提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及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的还可参照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最高人民2000年11月15日施行的《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理。罚款、拘留及追究刑事责任不能拆抵罚金,是一种促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一种措施。
2、强制缴纳可执行共同财产。
对于那种主刑执行完毕释放后在家或外出务工的犯罪分子的罚金的执行,只要查证属实其家庭财产是其共同财产,就应当给其家庭成员讲清楚有关法律规定并告诉犯罪分子主动缴纳罚金,否则我们将执行其家庭财产中犯罪分子的那一份财产。这一点,可能许多人会提出疑问。诚然,刑法中明文规定对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随时追缴。问题的关键就在这里,如果人民查证属实犯罪分子的家庭财是其与家人共同创造,那么犯罪分子就应拥有其中一份财产,就应该依法执行。反之,就按笔-者在后面谈到的对无能力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强制其劳动来折抵罚金。
3、未成年犯罪分子的罚金可执行其监护人财产。
未成年犯罪分子的罚金,可参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执行。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还是与监护人平时对其关心、教育分不开,监护人有不可推卸的监护失职的问题,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对于未成年犯罪分子的罚金可执行其监护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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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由哪个部门执行
10w+浏览2024-11-05
监外执行由哪个部门执行?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监外执行由哪个部门执行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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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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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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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由哪个部门执行
[律师回复] 对于罚金刑由哪个部门执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罚金的执行主体是
第一审人民
根据《刑法》
第五十三条和《刑诉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指明了罚金由原审人民执行,即一审执行。这就明确了罚金的执行主体是第一审人民。
(二)罚金由人民司法警察部门执行
虽然法律明文规定罚金由人民执行,但是在具体执行中却没有明文规定应由的哪个部门来执行。现在各地的做法不一样,有的由刑庭执行,有的由执行庭执行,有的由司法警察执行。由刑庭执行,违背了人民审执分离的原则,由执行庭执行于法无据。这里笔-者认为应该由司法警察执行。理由是,根据《人民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第七条人民司法警察的职责第
(六)项,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
(七)项执行死刑;
(八)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也就是说人民机构中能够执行刑罚的只有司法警察。另外,作为
(八)项它既是一个冲实性条款,指导司法警察根据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同时,也是适应形式发展和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不断拓宽司法警察职责的弹性条款,以上规定来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节人民执行机构的职责中,就不包括刑罚的执行,只是对刑事判决,裁定中民事部分的执行。所以按照立法原则的精神,人民司法警察的职责应当包括执行罚金。
执行罚金的措施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可以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可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这就是说执行罚金具有:
1、限期缴纳;
2、强制缴纳;
3、随时追缴;
4、裁定减免四个方面的规定。在谈执行规定前,我讲一下现实中存在的情况,众所周知,对于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绝大部分犯罪分子的罚金都是其家人代为缴纳的。虽然我国刑法规定罪责自负,反对株连,但是犯罪分子家人自愿代为缴纳的,我们还是应该收缴。对于那些主刑执行完毕释放后外出务工的犯罪分子(因为罚金是一种刑罚,在罚金未执行完毕以前都应称之为犯罪分子)罚金的执行及在家的犯罪分子罚金的执行都比较困难。明知其劳动所得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比如建房、购买家用电器、生活开支等)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本人不在家,或其家人以是其本人犯罪不能执行家庭财产为由进行阻拦,这就为执行增加了难度。结合现实中的实际情况,再来谈执行措施。笔-者在这里主要讲两个方面。一是强制缴纳,二是裁定减免。
(一)强制缴纳
1、强制缴纳可参照民诉法的规定。
《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期满不缴纳的,人民应当强制缴纳。强制缴纳,就是指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参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二百二十二条、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而采取扣划、提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及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的还可参照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最高人民2000年11月15日施行的《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理。罚款、拘留及追究刑事责任不能拆抵罚金,是一种促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一种措施。
2、强制缴纳可执行共同财产。
对于那种主刑执行完毕释放后在家或外出务工的犯罪分子的罚金的执行,只要查证属实其家庭财产是其共同财产,就应当给其家庭成员讲清楚有关法律规定并告诉犯罪分子主动缴纳罚金,否则我们将执行其家庭财产中犯罪分子的那一份财产。这一点,可能许多人会提出疑问。诚然,刑法中明文规定对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随时追缴。问题的关键就在这里,如果人民查证属实犯罪分子的家庭财是其与家人共同创造,那么犯罪分子就应拥有其中一份财产,就应该依法执行。反之,就按笔-者在后面谈到的对无能力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强制其劳动来折抵罚金。
3、未成年犯罪分子的罚金可执行其监护人财产。
未成年犯罪分子的罚金,可参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执行。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还是与监护人平时对其关心、教育分不开,监护人有不可推卸的监护失职的问题,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对于未成年犯罪分子的罚金可执行其监护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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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由哪个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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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由哪个部门执行?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监外执行由哪个部门执行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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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逮捕由哪个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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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由哪个部门执行
[律师回复] 对于罚金刑由哪个部门执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罚金的执行主体是
第一审人民
根据《刑法》
第五十三条和《刑诉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指明了罚金由原审人民执行,即一审执行。这就明确了罚金的执行主体是第一审人民。
(二)罚金由人民司法警察部门执行
虽然法律明文规定罚金由人民执行,但是在具体执行中却没有明文规定应由的哪个部门来执行。现在各地的做法不一样,有的由刑庭执行,有的由执行庭执行,有的由司法警察执行。由刑庭执行,违背了人民审执分离的原则,由执行庭执行于法无据。这里笔-者认为应该由司法警察执行。理由是,根据《人民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第七条人民司法警察的职责第
(六)项,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
(七)项执行死刑;
(八)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也就是说人民机构中能够执行刑罚的只有司法警察。另外,作为
(八)项它既是一个冲实性条款,指导司法警察根据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同时,也是适应形式发展和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不断拓宽司法警察职责的弹性条款,以上规定来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节人民执行机构的职责中,就不包括刑罚的执行,只是对刑事判决,裁定中民事部分的执行。所以按照立法原则的精神,人民司法警察的职责应当包括执行罚金。
执行罚金的措施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可以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可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这就是说执行罚金具有:
1、限期缴纳;
2、强制缴纳;
3、随时追缴;
4、裁定减免四个方面的规定。在谈执行规定前,我讲一下现实中存在的情况,众所周知,对于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绝大部分犯罪分子的罚金都是其家人代为缴纳的。虽然我国刑法规定罪责自负,反对株连,但是犯罪分子家人自愿代为缴纳的,我们还是应该收缴。对于那些主刑执行完毕释放后外出务工的犯罪分子(因为罚金是一种刑罚,在罚金未执行完毕以前都应称之为犯罪分子)罚金的执行及在家的犯罪分子罚金的执行都比较困难。明知其劳动所得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比如建房、购买家用电器、生活开支等)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本人不在家,或其家人以是其本人犯罪不能执行家庭财产为由进行阻拦,这就为执行增加了难度。结合现实中的实际情况,再来谈执行措施。笔-者在这里主要讲两个方面。一是强制缴纳,二是裁定减免。
(一)强制缴纳
1、强制缴纳可参照民诉法的规定。
《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期满不缴纳的,人民应当强制缴纳。强制缴纳,就是指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参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二百二十二条、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而采取扣划、提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及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的还可参照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最高人民2000年11月15日施行的《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理。罚款、拘留及追究刑事责任不能拆抵罚金,是一种促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一种措施。
2、强制缴纳可执行共同财产。
对于那种主刑执行完毕释放后在家或外出务工的犯罪分子的罚金的执行,只要查证属实其家庭财产是其共同财产,就应当给其家庭成员讲清楚有关法律规定并告诉犯罪分子主动缴纳罚金,否则我们将执行其家庭财产中犯罪分子的那一份财产。这一点,可能许多人会提出疑问。诚然,刑法中明文规定对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随时追缴。问题的关键就在这里,如果人民查证属实犯罪分子的家庭财是其与家人共同创造,那么犯罪分子就应拥有其中一份财产,就应该依法执行。反之,就按笔-者在后面谈到的对无能力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强制其劳动来折抵罚金。
3、未成年犯罪分子的罚金可执行其监护人财产。
未成年犯罪分子的罚金,可参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执行。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还是与监护人平时对其关心、教育分不开,监护人有不可推卸的监护失职的问题,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对于未成年犯罪分子的罚金可执行其监护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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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由什么部门执行
10w+浏览2024-03-01
监外执行由哪个部门执行?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监外执行由哪个部门执行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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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一般由哪个部门执行
1w浏览2024-11-28
罚金刑由哪个部门执行
[律师回复] 对于罚金刑由哪个部门执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罚金的执行主体是
第一审人民
根据《刑法》
第五十三条和《刑诉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指明了罚金由原审人民执行,即一审执行。这就明确了罚金的执行主体是第一审人民。
(二)罚金由人民司法警察部门执行
虽然法律明文规定罚金由人民执行,但是在具体执行中却没有明文规定应由的哪个部门来执行。现在各地的做法不一样,有的由刑庭执行,有的由执行庭执行,有的由司法警察执行。由刑庭执行,违背了人民审执分离的原则,由执行庭执行于法无据。这里笔-者认为应该由司法警察执行。理由是,根据《人民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第七条人民司法警察的职责第
(六)项,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
(七)项执行死刑;
(八)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也就是说人民机构中能够执行刑罚的只有司法警察。另外,作为
(八)项它既是一个冲实性条款,指导司法警察根据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同时,也是适应形式发展和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不断拓宽司法警察职责的弹性条款,以上规定来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节人民执行机构的职责中,就不包括刑罚的执行,只是对刑事判决,裁定中民事部分的执行。所以按照立法原则的精神,人民司法警察的职责应当包括执行罚金。
执行罚金的措施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可以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可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这就是说执行罚金具有:
1、限期缴纳;
2、强制缴纳;
3、随时追缴;
4、裁定减免四个方面的规定。在谈执行规定前,我讲一下现实中存在的情况,众所周知,对于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绝大部分犯罪分子的罚金都是其家人代为缴纳的。虽然我国刑法规定罪责自负,反对株连,但是犯罪分子家人自愿代为缴纳的,我们还是应该收缴。对于那些主刑执行完毕释放后外出务工的犯罪分子(因为罚金是一种刑罚,在罚金未执行完毕以前都应称之为犯罪分子)罚金的执行及在家的犯罪分子罚金的执行都比较困难。明知其劳动所得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比如建房、购买家用电器、生活开支等)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本人不在家,或其家人以是其本人犯罪不能执行家庭财产为由进行阻拦,这就为执行增加了难度。结合现实中的实际情况,再来谈执行措施。笔-者在这里主要讲两个方面。一是强制缴纳,二是裁定减免。
(一)强制缴纳
1、强制缴纳可参照民诉法的规定。
《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期满不缴纳的,人民应当强制缴纳。强制缴纳,就是指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参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二百二十二条、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而采取扣划、提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及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的还可参照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最高人民2000年11月15日施行的《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理。罚款、拘留及追究刑事责任不能拆抵罚金,是一种促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一种措施。
2、强制缴纳可执行共同财产。
对于那种主刑执行完毕释放后在家或外出务工的犯罪分子的罚金的执行,只要查证属实其家庭财产是其共同财产,就应当给其家庭成员讲清楚有关法律规定并告诉犯罪分子主动缴纳罚金,否则我们将执行其家庭财产中犯罪分子的那一份财产。这一点,可能许多人会提出疑问。诚然,刑法中明文规定对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随时追缴。问题的关键就在这里,如果人民查证属实犯罪分子的家庭财是其与家人共同创造,那么犯罪分子就应拥有其中一份财产,就应该依法执行。反之,就按笔-者在后面谈到的对无能力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强制其劳动来折抵罚金。
3、未成年犯罪分子的罚金可执行其监护人财产。
未成年犯罪分子的罚金,可参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执行。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还是与监护人平时对其关心、教育分不开,监护人有不可推卸的监护失职的问题,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对于未成年犯罪分子的罚金可执行其监护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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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收监由哪个部门执行
10w+浏览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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