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在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债务人表示愿意履行义务、债权人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等,都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间借贷,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债务纠纷中,若被告未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不会主动进行审查。因此,作为债权人,在起诉时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导致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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