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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的危害

#人身侵权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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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芳芳律师
王芳芳律师在线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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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高空抛物的危害是:危害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轻则损伤财物安全,致人受伤,重则致人死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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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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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涉及哪些罪名,高空抛物的危害有哪些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高空抛物涉及哪些罪名,高空抛物的危害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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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的危害
高空抛物的危害是:危害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轻则损伤财物安全,致人受伤,重则致人死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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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行为是否共同危险行为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行为人都实施了行为,但无法辨别究竟是谁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属于因果关系的推定问题高空抛物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显而易见:后者是二人以上共同侵权,而前者为一人侵权吊诡的是,有学者提出:将共同危险行为分为显形与隐蔽的,前者是典型的危险行为,后一种是隐蔽的危险行为,由于住在高楼上本就处于危险的条件提供阶段,在此情境下从危险的高楼上向下抛物,更为隐蔽,更具危险性,因此如把高空抛物称为隐蔽的危险行为就比较好解释了对此观点,笔者认为有以下不妥:
首先,共同危险是因果关系推定问题,而高空抛物属侵权人推定的范畴;
其次,从责任承担上看,实务界即使作肯定判决也是确定为按份责任之债,而共同危险为连带责任之债;
最后,共同危险立法目的是为了在确定危险人范围的前提下保护被侵害人的弱者利益,共同危险人因共同的行为才被严格划定为一个范畴,如不依靠共同的行为而仅仅依空间相联就将所有住户划定为一个范畴,似有古代愚昧的“株连”之嫌疑
(四)高空抛物行为是否适用公平原则王利明教授所持的“公共安全说”即从公平原则强调以楼内住户来公平分担社会公共损失,预防此类行为再发生,保障公共安全我国现行民事法规定公平原则的适用对象为当事人或者说是对方受益人,高空抛物案中当事人双方应是侵权人和被害人,即便适用公平原则也在这两者之间分配,而将楼内住户适用公平原则未免牵强
(五)总结综上,可对高空抛物行为作如下总结:指高层建筑的所有人、居住人或他人从住所抛出物件致受害人或物件损害,但不能确定真正的行为人的行为高空抛物行为不同于物件致害行为,其是加害人不明的普通侵权行为,是自己责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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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的危害
10w+浏览2024-03-02
高空抛物或坠物的危害有哪些?
高空抛物伤人,甚至造成受害者死亡的事件常有发生。高空抛物产生原因很多,人为的高空抛物一般是一些居民偷懒或坏的生活习惯所致,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抱有侥幸心理:这么多住户不会怀疑到自己的头上,经常是垃圾随手往窗外一丢而不考虑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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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高空抛物属于危害公众罪吗
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但由于我国《刑法》对行为人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单独设立了高空抛物罪这一罪名,因此一般不会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情节严重即应定高空抛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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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行为是否共同危险行为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行为人都实施了行为,但无法辨别究竟是谁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属于因果关系的推定问题高空抛物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显而易见:后者是二人以上共同侵权,而前者为一人侵权吊诡的是,有学者提出:将共同危险行为分为显形与隐蔽的,前者是典型的危险行为,后一种是隐蔽的危险行为,由于住在高楼上本就处于危险的条件提供阶段,在此情境下从危险的高楼上向下抛物,更为隐蔽,更具危险性,因此如把高空抛物称为隐蔽的危险行为就比较好解释了对此观点,笔者认为有以下不妥:
首先,共同危险是因果关系推定问题,而高空抛物属侵权人推定的范畴;
其次,从责任承担上看,实务界即使作肯定判决也是确定为按份责任之债,而共同危险为连带责任之债;
最后,共同危险立法目的是为了在确定危险人范围的前提下保护被侵害人的弱者利益,共同危险人因共同的行为才被严格划定为一个范畴,如不依靠共同的行为而仅仅依空间相联就将所有住户划定为一个范畴,似有古代愚昧的“株连”之嫌疑
(四)高空抛物行为是否适用公平原则王利明教授所持的“公共安全说”即从公平原则强调以楼内住户来公平分担社会公共损失,预防此类行为再发生,保障公共安全我国现行民事法规定公平原则的适用对象为当事人或者说是对方受益人,高空抛物案中当事人双方应是侵权人和被害人,即便适用公平原则也在这两者之间分配,而将楼内住户适用公平原则未免牵强
(五)总结综上,可对高空抛物行为作如下总结:指高层建筑的所有人、居住人或他人从住所抛出物件致受害人或物件损害,但不能确定真正的行为人的行为高空抛物行为不同于物件致害行为,其是加害人不明的普通侵权行为,是自己责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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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的危害有哪些
10w+浏览2024-02-22
高空抛物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吗?
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公共场合进行高空抛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发生高空坠物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先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让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若还无法解决的话,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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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算危害公共安全罪吗
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国《刑法》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w浏览2025-02-13
高空抛物行为是否共同危险行为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行为人都实施了行为,但无法辨别究竟是谁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属于因果关系的推定问题高空抛物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显而易见:后者是二人以上共同侵权,而前者为一人侵权吊诡的是,有学者提出:将共同危险行为分为显形与隐蔽的,前者是典型的危险行为,后一种是隐蔽的危险行为,由于住在高楼上本就处于危险的条件提供阶段,在此情境下从危险的高楼上向下抛物,更为隐蔽,更具危险性,因此如把高空抛物称为隐蔽的危险行为就比较好解释了对此观点,笔者认为有以下不妥:
首先,共同危险是因果关系推定问题,而高空抛物属侵权人推定的范畴;
其次,从责任承担上看,实务界即使作肯定判决也是确定为按份责任之债,而共同危险为连带责任之债;
最后,共同危险立法目的是为了在确定危险人范围的前提下保护被侵害人的弱者利益,共同危险人因共同的行为才被严格划定为一个范畴,如不依靠共同的行为而仅仅依空间相联就将所有住户划定为一个范畴,似有古代愚昧的“株连”之嫌疑
(四)高空抛物行为是否适用公平原则王利明教授所持的“公共安全说”即从公平原则强调以楼内住户来公平分担社会公共损失,预防此类行为再发生,保障公共安全我国现行民事法规定公平原则的适用对象为当事人或者说是对方受益人,高空抛物案中当事人双方应是侵权人和被害人,即便适用公平原则也在这两者之间分配,而将楼内住户适用公平原则未免牵强
(五)总结综上,可对高空抛物行为作如下总结:指高层建筑的所有人、居住人或他人从住所抛出物件致受害人或物件损害,但不能确定真正的行为人的行为高空抛物行为不同于物件致害行为,其是加害人不明的普通侵权行为,是自己责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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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造成危害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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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么?
高空抛物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要根据犯罪动机而定,如果存在故意伤害的情况,是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如果是意外行为,那么可以认定为高空抛物罪,具体情况可以根据实际调查取证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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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怎么判
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判刑要根据其造成的后果及犯罪情节确定。我国《刑法》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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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行为是否共同危险行为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行为人都实施了行为,但无法辨别究竟是谁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属于因果关系的推定问题高空抛物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显而易见:后者是二人以上共同侵权,而前者为一人侵权吊诡的是,有学者提出:将共同危险行为分为显形与隐蔽的,前者是典型的危险行为,后一种是隐蔽的危险行为,由于住在高楼上本就处于危险的条件提供阶段,在此情境下从危险的高楼上向下抛物,更为隐蔽,更具危险性,因此如把高空抛物称为隐蔽的危险行为就比较好解释了对此观点,笔者认为有以下不妥:
首先,共同危险是因果关系推定问题,而高空抛物属侵权人推定的范畴;
其次,从责任承担上看,实务界即使作肯定判决也是确定为按份责任之债,而共同危险为连带责任之债;
最后,共同危险立法目的是为了在确定危险人范围的前提下保护被侵害人的弱者利益,共同危险人因共同的行为才被严格划定为一个范畴,如不依靠共同的行为而仅仅依空间相联就将所有住户划定为一个范畴,似有古代愚昧的“株连”之嫌疑
(四)高空抛物行为是否适用公平原则王利明教授所持的“公共安全说”即从公平原则强调以楼内住户来公平分担社会公共损失,预防此类行为再发生,保障公共安全我国现行民事法规定公平原则的适用对象为当事人或者说是对方受益人,高空抛物案中当事人双方应是侵权人和被害人,即便适用公平原则也在这两者之间分配,而将楼内住户适用公平原则未免牵强
(五)总结综上,可对高空抛物行为作如下总结:指高层建筑的所有人、居住人或他人从住所抛出物件致受害人或物件损害,但不能确定真正的行为人的行为高空抛物行为不同于物件致害行为,其是加害人不明的普通侵权行为,是自己责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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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造成危害怎么处理
10w+浏览2024-02-25
高空抛物危害大抛物人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高空抛物危害大抛物人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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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高空抛物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吗
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国《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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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行为是否共同危险行为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行为人都实施了行为,但无法辨别究竟是谁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属于因果关系的推定问题高空抛物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显而易见:后者是二人以上共同侵权,而前者为一人侵权吊诡的是,有学者提出:将共同危险行为分为显形与隐蔽的,前者是典型的危险行为,后一种是隐蔽的危险行为,由于住在高楼上本就处于危险的条件提供阶段,在此情境下从危险的高楼上向下抛物,更为隐蔽,更具危险性,因此如把高空抛物称为隐蔽的危险行为就比较好解释了对此观点,笔者认为有以下不妥:
首先,共同危险是因果关系推定问题,而高空抛物属侵权人推定的范畴;
其次,从责任承担上看,实务界即使作肯定判决也是确定为按份责任之债,而共同危险为连带责任之债;
最后,共同危险立法目的是为了在确定危险人范围的前提下保护被侵害人的弱者利益,共同危险人因共同的行为才被严格划定为一个范畴,如不依靠共同的行为而仅仅依空间相联就将所有住户划定为一个范畴,似有古代愚昧的“株连”之嫌疑
(四)高空抛物行为是否适用公平原则王利明教授所持的“公共安全说”即从公平原则强调以楼内住户来公平分担社会公共损失,预防此类行为再发生,保障公共安全我国现行民事法规定公平原则的适用对象为当事人或者说是对方受益人,高空抛物案中当事人双方应是侵权人和被害人,即便适用公平原则也在这两者之间分配,而将楼内住户适用公平原则未免牵强
(五)总结综上,可对高空抛物行为作如下总结:指高层建筑的所有人、居住人或他人从住所抛出物件致受害人或物件损害,但不能确定真正的行为人的行为高空抛物行为不同于物件致害行为,其是加害人不明的普通侵权行为,是自己责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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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危害大 抛物人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0w+浏览202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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