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迫离职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是适用n+1原则还是2n原则在讨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时,关于赔偿金额究竟应设定为N+1抑或是2N之讨论,此问题的答案体现在解除劳资关系的各种特殊情况:如若用人单位在未遵循法定程序的前提下解除或终止劳资关系,则需承担起依照实际经济赔付能力两倍的责任,换言之即是2N;反之,若用人单位已依法履行相关程序进行解约,那么其有可能须支付的款项仅限于N+1(其中,N代表用于合理赔偿的经济补偿金,而1则是额外给予受雇者的代通知金);另外,当用人单位面临经济上的困境需要进行经济性裁员时,且已提前30天向劳动者通报并取得同意的话,那么其补偿金额则限定在N+1之内。因此,被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所获得的赔偿金额既可能是2N,亦有可能是N+1,这具体取决于用人单位在解约过程中是否遵循了法定程序及是否满足经济性裁员的特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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