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现在在北京组织未成年卖淫嫖娼以处对象的名义,偶尔不听话就实施暴力,不听话也还要威胁要去女孩家里告诉她的家人说她在做小姐,有一个女孩想要报警,但是又怕制不住他们出来在打她。但是别的女孩挺乐意的都。,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这构成犯罪吗?什么条件就构成犯罪了,大概能判多少年。
[律师回复] 组织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强迫不满14周岁的卖淫的;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后迫使卖淫的;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解答,组织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组织他人卖淫的首要分子情节特别严重的;组织他人卖淫手段特别恶劣的;对被组织卖淫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组织多人多次卖淫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