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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结婚证一胎国家有补助吗

#子女抚养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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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徐卫东律师在线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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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子女抚养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子女抚养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严格而言,您无法获得生育津贴以及报销生育险,因为这两者与您的结婚证书存在密切关联。
通常来说,在未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前提下,上述福利将无法被正常申请。
若您希望提出生育津贴以及一次性的营养补贴申请,您需要按要求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附上相关机构的公章作为凭证,同时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针对孩子)、以及出院小结等必要文件,然后在每个月的1至10日期间内的工作日,前去市医保中心生育科进行正式的申报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法律条文的规定,公民应在持有合法有效的结婚证之后才能考虑生育问题。
这主要是因为,在尚未拥有结婚证的情况下,这将会让子女的户口登记变得极为困难重重,甚至需要面临支付高额的社会抚养费用;同时,也会导致在申请生育津贴及报销生育保险时遇到诸多障碍,不能得到妥善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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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结婚证一胎国家有补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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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二胎国家有补助吗?
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指的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2.生育医疗费: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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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结婚证一胎国家有补助吗
无结婚证生育的第一胎,国家是否有补助政策? 无结婚证生育无法获得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险。需持有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等文件申请。未持有结婚证生育可能导致户口登记困难和高额社会抚养费。建议在合法结婚后再考虑生育问题。
1w浏览2024-03-22
二胎国家有补助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符合国家和吉林省计生政策生育二孩,可以享有相应补助和奖励,以及社会保障。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六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二)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三)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第四十二条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分别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两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休息一天;  
(三)结扎、复通输精管,休息十五天;  
(四)结扎、复通输卵管,休息二十一天;  
(五)怀孕二十八周以内终止妊娠的,根据妊娠时间休息二十一天至四十二天。怀孕二十八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休息九十八天。  上述手术同时进行两项以上的,休期合并计算,休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农村村民接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手术的,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四十三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决定终生只生(养)育一个子女的,由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十四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每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十元,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二)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四十五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村民,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划分宅基地、享受集体福利、接受扶贫、培训等方面应当对独生子女父母给予优先照顾。  第四十六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二)一方是职工,另一方是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或者农村村民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三)离开原单位并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由原单位承担,有接收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承担;  
(四)双方为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七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可以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再婚夫妻一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另一方无子女并且决定不再生育的,无子女一方同样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第四十八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四十九条对乡(镇)和街道以上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可以发给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待遇,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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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二胎国家补助多少钱有什么要求
生二胎时国家的补助主要是生育津贴,而生育津贴依据生育者个人的工资和各地的补贴政策而定。一、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的生育妇女,无论在职或失业,参加过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的。二、非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期间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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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胞胎国家有补助吗?
1、目前为止,国家没有出台过针对生育三胞胎的明确鼓励或补偿的政策。2、如果是第一胎生育三胞胎:不算超生,不用缴纳社会抚养费。相关规定,请通过网页搜索所在省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条例》。3、如果生育三胞胎后生活困难:可以带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的证明,到当地民政部门咨询是否能申请困难补。
1w浏览2024-09-17
二胎国家有补助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符合国家和吉林省计生政策生育二孩,可以享有相应补助和奖励,以及社会保障。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六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二)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三)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第四十二条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分别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两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休息一天;  
(三)结扎、复通输精管,休息十五天;  
(四)结扎、复通输卵管,休息二十一天;  
(五)怀孕二十八周以内终止妊娠的,根据妊娠时间休息二十一天至四十二天。怀孕二十八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休息九十八天。  上述手术同时进行两项以上的,休期合并计算,休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农村村民接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手术的,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四十三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决定终生只生(养)育一个子女的,由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十四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每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十元,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二)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四十五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村民,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划分宅基地、享受集体福利、接受扶贫、培训等方面应当对独生子女父母给予优先照顾。  第四十六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二)一方是职工,另一方是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或者农村村民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三)离开原单位并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由原单位承担,有接收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承担;  
(四)双方为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七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可以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再婚夫妻一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另一方无子女并且决定不再生育的,无子女一方同样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第四十八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四十九条对乡(镇)和街道以上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可以发给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待遇,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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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胞胎国家有补助吗
1、目前为止,国家没有出台过针对生育三胞胎的明确补助的政策。2、如果是第一胎生育三胞胎:不算超生,不用缴纳社会抚养费。相关规定,请通过网页搜索所在省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条例》。3、如果生育三胞胎后生活困难:可以带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的证明,到当地民政部门咨询是否能申请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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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国家有补助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符合国家和吉林省计生政策生育二孩,可以享有相应补助和奖励,以及社会保障。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六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二)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三)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第四十二条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分别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两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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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十元,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二)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四十五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村民,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划分宅基地、享受集体福利、接受扶贫、培训等方面应当对独生子女父母给予优先照顾。  第四十六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二)一方是职工,另一方是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或者农村村民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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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符合国家和吉林省计生政策生育二孩,可以享有相应补助和奖励,以及社会保障。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六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二)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三)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第四十二条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分别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两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休息一天;  
(三)结扎、复通输精管,休息十五天;  
(四)结扎、复通输卵管,休息二十一天;  
(五)怀孕二十八周以内终止妊娠的,根据妊娠时间休息二十一天至四十二天。怀孕二十八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休息九十八天。  上述手术同时进行两项以上的,休期合并计算,休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农村村民接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手术的,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四十三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决定终生只生(养)育一个子女的,由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十四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每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十元,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二)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四十五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村民,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划分宅基地、享受集体福利、接受扶贫、培训等方面应当对独生子女父母给予优先照顾。  第四十六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二)一方是职工,另一方是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或者农村村民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三)离开原单位并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由原单位承担,有接收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承担;  
(四)双方为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七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可以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再婚夫妻一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另一方无子女并且决定不再生育的,无子女一方同样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第四十八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四十九条对乡(镇)和街道以上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可以发给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待遇,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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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符合国家和吉林省计生政策生育二孩,可以享有相应补助和奖励,以及社会保障。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六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二)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三)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第四十二条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分别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两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休息一天;  
(三)结扎、复通输精管,休息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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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怀孕二十八周以内终止妊娠的,根据妊娠时间休息二十一天至四十二天。怀孕二十八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休息九十八天。  上述手术同时进行两项以上的,休期合并计算,休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农村村民接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手术的,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四十三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决定终生只生(养)育一个子女的,由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十四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每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十元,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二)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四十五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村民,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划分宅基地、享受集体福利、接受扶贫、培训等方面应当对独生子女父母给予优先照顾。  第四十六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二)一方是职工,另一方是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或者农村村民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三)离开原单位并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由原单位承担,有接收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承担;  
(四)双方为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七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可以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再婚夫妻一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另一方无子女并且决定不再生育的,无子女一方同样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第四十八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四十九条对乡(镇)和街道以上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可以发给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待遇,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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