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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前期筹备费用能否进行增值税抵扣

#工商税务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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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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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确实可以如此操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企业筹备阶段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前期筹备费用在内,均可申报增值税予以抵扣。
详细而言,假如在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到被正式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这段时间内,并未能获得任何生产经营收入,同时也没有按销售额及适用征收率的简易方法来简单估算并申报缴纳增值税的话,那么在此期间获取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便能够在成功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后,用于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除此之外,根据新的税收法律,开(筹)办费并未明确定义为长期待摊费用,因此企业有权利选择在业务刚起步那年的年底一次性全额扣除这项费用,或者遵循新税收法规关于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来处理这笔款项,但是不论选择哪种处理方式,都必须是单选形式,且一旦做出决定,就不能再进行更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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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前期筹备费用能否进行增值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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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前期筹备费用能否进行增值税抵扣
确实,企业筹备阶段的费用包括前期筹备费用均可申报增值税抵扣。在税务登记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期间,若无生产经营收入且未按销售额及征收率估算缴纳增值税,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在认定后抵扣进项税额。新税法下,开(筹)办费非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选年底全额扣除或按长期待摊费用处理,但须单选且不可更改。
1w浏览2024-04-10
企业筹备期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能不能抵扣
[律师回复] 企业筹备期间开办费中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但必须是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后。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二、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二)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程序,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三、本公告自2015年8月19日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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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额有无时间限制
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额没有时间限制。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和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若是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1w浏览2024-09-13
企业筹备期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能不能抵扣
[律师回复] 企业筹备期间开办费中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但必须是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后。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二、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二)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程序,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三、本公告自2015年8月19日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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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筹备期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能不能抵扣
[律师回复] 企业筹备期间开办费中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但必须是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后。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二、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二)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程序,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三、本公告自2015年8月19日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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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筹备期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能不能抵扣
[律师回复] 企业筹备期间开办费中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但必须是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后。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二、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二)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程序,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三、本公告自2015年8月19日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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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筹备期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能不能抵扣
[律师回复] 企业筹备期间开办费中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但必须是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后。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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