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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标准是怎样的

#工程招投标纠纷 最新修订 |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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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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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可回收物:指适宜进行回收再利用的日常生活产生的垃圾类别,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纸张制品、塑料材料、金属物质、玻璃器皿以及各类纺织品等。
2.有害垃圾:代指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由家庭产生的危险废弃物部分,其中包括各类型荧光灯管、常见家用化学物品及各种型号的电池等。
3.厨余垃圾:特指容易腐化变质且富含有机物的日常生活产生之垃圾,该类废品主要包含来自于家庭厨房的有机废弃物、餐厅及酒店后厨的剩余食物残渣以及其他相应的厨余垃圾等。
4.其他垃圾:涵盖的是除去前述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及厨余垃圾之外的所有日常生活产生之各种垃圾类别。
法律依据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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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垃圾分类处罚标准
昆山垃圾分类处罚标准:已分类生活垃圾交不符合单位收集、运输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建筑装修垃圾、绿化作业垃圾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w浏览2024-10-12
垃圾分类的规定或标准有哪些?中国对垃圾分类立法了吗?
[律师回复]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的不同性质、不同处置方式的要求,从垃圾产生的源头上将垃圾分类后收集、储存及运输,它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体系中的一个关键环节。通过垃圾分类,可有效地实现废弃物的重新利用和最大程度的废品回收,为先进的垃圾处理方式的应用奠定基础,为垃圾处理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创造良好条件。目前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采用垃圾分类的方法,垃圾分类的法律体系相对完善。而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于起步阶段,现存的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大部分城市还是实行垃圾混合收集的方式,这些给资源回收及处理带来极大困难,也给环境污染的治理提出了巨大挑战。中国现行的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以下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其中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专门规定了防治包括城市垃圾在内的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是城市垃圾管理及污染防治其他立法的基础,但该法中对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并无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中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单行法,该法第三章第三节为“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其中第四十二条中做出了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规定:“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2年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系统地对城市固体废物进行管理的法令,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  2007年4月建设部颁布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新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迫使相关部门对此做出相应措施,其中对于垃圾分类有了较详细的规定。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各种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法律性文件  各地区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陆续颁布了一些与垃圾分类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法律性文件。例如深圳市政府于2002年颁布的《深圳市城市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实施方案》、《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本市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新方式试点工作的通知》(2007年)等。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法律性文件细化了垃圾分类的具体规定,对制定垃圾分类的详细标准、明确相关管理责任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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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标准是怎样的
1.可回收物:纸张、塑料、金属、玻璃、纺织品等日常可再利用垃圾。2.有害垃圾:荧光灯管、家用化学物品、电池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家庭废弃物。3.厨余垃圾:家庭、餐厅等产生的易腐、含有机物垃圾,如食物残渣。4.其他垃圾:除前三类外的所有日常垃圾。
1w浏览2024-04-21
垃圾分类的规定或标准有哪些?中国对垃圾分类立法了吗?
[律师回复]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的不同性质、不同处置方式的要求,从垃圾产生的源头上将垃圾分类后收集、储存及运输,它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体系中的一个关键环节。通过垃圾分类,可有效地实现废弃物的重新利用和最大程度的废品回收,为先进的垃圾处理方式的应用奠定基础,为垃圾处理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创造良好条件。目前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采用垃圾分类的方法,垃圾分类的法律体系相对完善。而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于起步阶段,现存的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大部分城市还是实行垃圾混合收集的方式,这些给资源回收及处理带来极大困难,也给环境污染的治理提出了巨大挑战。中国现行的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以下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其中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专门规定了防治包括城市垃圾在内的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是城市垃圾管理及污染防治其他立法的基础,但该法中对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并无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中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单行法,该法第三章第三节为“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其中第四十二条中做出了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规定:“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2年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系统地对城市固体废物进行管理的法令,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  2007年4月建设部颁布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新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迫使相关部门对此做出相应措施,其中对于垃圾分类有了较详细的规定。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各种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法律性文件  各地区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陆续颁布了一些与垃圾分类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法律性文件。例如深圳市政府于2002年颁布的《深圳市城市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实施方案》、《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本市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新方式试点工作的通知》(2007年)等。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法律性文件细化了垃圾分类的具体规定,对制定垃圾分类的详细标准、明确相关管理责任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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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的规定或标准有哪些?中国对垃圾分类立法了吗?
[律师回复]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的不同性质、不同处置方式的要求,从垃圾产生的源头上将垃圾分类后收集、储存及运输,它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体系中的一个关键环节。通过垃圾分类,可有效地实现废弃物的重新利用和最大程度的废品回收,为先进的垃圾处理方式的应用奠定基础,为垃圾处理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创造良好条件。目前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采用垃圾分类的方法,垃圾分类的法律体系相对完善。而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于起步阶段,现存的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大部分城市还是实行垃圾混合收集的方式,这些给资源回收及处理带来极大困难,也给环境污染的治理提出了巨大挑战。中国现行的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以下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其中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专门规定了防治包括城市垃圾在内的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是城市垃圾管理及污染防治其他立法的基础,但该法中对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并无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中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单行法,该法第三章第三节为“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其中第四十二条中做出了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规定:“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2年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系统地对城市固体废物进行管理的法令,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  2007年4月建设部颁布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新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迫使相关部门对此做出相应措施,其中对于垃圾分类有了较详细的规定。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各种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法律性文件  各地区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陆续颁布了一些与垃圾分类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法律性文件。例如深圳市政府于2002年颁布的《深圳市城市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实施方案》、《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本市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新方式试点工作的通知》(2007年)等。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法律性文件细化了垃圾分类的具体规定,对制定垃圾分类的详细标准、明确相关管理责任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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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的不同性质、不同处置方式的要求,从垃圾产生的源头上将垃圾分类后收集、储存及运输,它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体系中的一个关键环节。通过垃圾分类,可有效地实现废弃物的重新利用和最大程度的废品回收,为先进的垃圾处理方式的应用奠定基础,为垃圾处理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创造良好条件。目前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采用垃圾分类的方法,垃圾分类的法律体系相对完善。而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于起步阶段,现存的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大部分城市还是实行垃圾混合收集的方式,这些给资源回收及处理带来极大困难,也给环境污染的治理提出了巨大挑战。中国现行的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以下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其中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专门规定了防治包括城市垃圾在内的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是城市垃圾管理及污染防治其他立法的基础,但该法中对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并无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中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单行法,该法第三章第三节为“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其中第四十二条中做出了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规定:“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2年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系统地对城市固体废物进行管理的法令,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  2007年4月建设部颁布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新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迫使相关部门对此做出相应措施,其中对于垃圾分类有了较详细的规定。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各种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法律性文件  各地区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陆续颁布了一些与垃圾分类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法律性文件。例如深圳市政府于2002年颁布的《深圳市城市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实施方案》、《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本市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新方式试点工作的通知》(2007年)等。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法律性文件细化了垃圾分类的具体规定,对制定垃圾分类的详细标准、明确相关管理责任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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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的规定或标准有哪些?中国对垃圾分类立法了吗?
[律师回复]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的不同性质、不同处置方式的要求,从垃圾产生的源头上将垃圾分类后收集、储存及运输,它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体系中的一个关键环节。通过垃圾分类,可有效地实现废弃物的重新利用和最大程度的废品回收,为先进的垃圾处理方式的应用奠定基础,为垃圾处理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创造良好条件。目前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采用垃圾分类的方法,垃圾分类的法律体系相对完善。而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于起步阶段,现存的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大部分城市还是实行垃圾混合收集的方式,这些给资源回收及处理带来极大困难,也给环境污染的治理提出了巨大挑战。中国现行的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以下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其中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专门规定了防治包括城市垃圾在内的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是城市垃圾管理及污染防治其他立法的基础,但该法中对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并无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中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单行法,该法第三章第三节为“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其中第四十二条中做出了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规定:“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2年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系统地对城市固体废物进行管理的法令,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  2007年4月建设部颁布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新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迫使相关部门对此做出相应措施,其中对于垃圾分类有了较详细的规定。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各种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法律性文件  各地区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陆续颁布了一些与垃圾分类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法律性文件。例如深圳市政府于2002年颁布的《深圳市城市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实施方案》、《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本市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新方式试点工作的通知》(2007年)等。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法律性文件细化了垃圾分类的具体规定,对制定垃圾分类的详细标准、明确相关管理责任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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