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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某笔债务不是共同债务

#夫妻债务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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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文超律师
段文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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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处理夫妻债务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夫妻债务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夫妻债务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通常来说,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可以作为夫、妻一方负有单方债务的确凿证明:首先,在夫妻的某一方进行举债过程中,债权人债务人之间明确约定这笔债务仅属于一方的个人责任;
其次,假如夫妇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取的财产协议规定各自占有并拥有所有权,那么在此前提下,任何由夫或妻一方对外承担的债务,只要第三方知晓此协商规定,就应该用夫妇一方的私人资产来清偿相关费用;
此外,如果能有力地证明该笔债务并非在夫妇婚姻持续期间内产生;
最后,如果可以有证据表明这笔债务从未被用于支持共同的婚姻生活;
或者是因为夫妻一方因非法侵犯了他人人身财产权利而引发的债务;
在面对这样的状况时,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妥当收集以上各类证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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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某笔债务不是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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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某笔债务不是共同债务
确凿的单方债务证据包括:债权人明示债务为个人承担;婚内财产协议划分各自所有,第三方知情;债务产生于婚前或未用于共同生活;因个人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收集此类证据对处理此类问题至关重要。
1w浏览2024-06-13
怎样举证某笔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开支?
[律师回复] 原告应承担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举证责任。举证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针对对方所述借款用途提出反驳依据。你可参考《最高人民公报》2014年第12期(总第218期)第28页至30页上海长宁区2013年4月19日判决“赵某与项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该案确立了如下原则:
一、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三、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仍有疑问,可追问,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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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某债务不是共同债务
关键点婚姻债务通常按以下原则划分:1)单方明确声明的个人债务;2)婚内财产协议及第三方知情同意的债务;3)债务非婚姻期间产生;4)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5)侵权产生的债务。这些情况构成认定个人债务的重要依据。
1w浏览2024-06-13
怎样举证某笔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开支?
[律师回复] 原告应承担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举证责任。举证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针对对方所述借款用途提出反驳依据。你可参考《最高人民公报》2014年第12期(总第218期)第28页至30页上海长宁区2013年4月19日判决“赵某与项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该案确立了如下原则:
一、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三、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仍有疑问,可追问,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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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某项债务非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争议不大,但个人债务混杂可能导致责任推诿。区分要点在于:明确共识的个人债务、婚前财产协议、债务发生时间非婚姻期、未用于共同生活的证据、侵权债务、单方继承债务及违反法律义务产生的债务。若符合这些条件,债务通常认定为个人债务。
1w浏览2024-06-29
怎样举证某笔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开支?
[律师回复] 原告应承担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举证责任。举证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针对对方所述借款用途提出反驳依据。你可参考《最高人民公报》2014年第12期(总第218期)第28页至30页上海长宁区2013年4月19日判决“赵某与项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该案确立了如下原则:
一、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三、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仍有疑问,可追问,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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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举证某笔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开支?
[律师回复] 原告应承担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举证责任。举证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针对对方所述借款用途提出反驳依据。你可参考《最高人民公报》2014年第12期(总第218期)第28页至30页上海长宁区2013年4月19日判决“赵某与项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该案确立了如下原则:
一、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三、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仍有疑问,可追问,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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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举证某笔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开支?
[律师回复] 原告应承担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举证责任。举证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针对对方所述借款用途提出反驳依据。你可参考《最高人民公报》2014年第12期(总第218期)第28页至30页上海长宁区2013年4月19日判决“赵某与项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该案确立了如下原则:
一、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三、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仍有疑问,可追问,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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