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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判期的孩子怎么做才最好

#子女抚养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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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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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处理子女抚养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子女抚养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子女抚养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之明文规定,即便夫妻离婚,父母依旧保留着对子女继续承担抚养、教育以及保护等基本权利与义务。
若子女尚未年满两周岁,一般状况下应由其母亲亲自抚育。
然而,当子女年龄已届两周岁乃至到达成年之前,若双亲关于抚养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时,我国境内各级法院均需要依照以最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为核心原则,审慎地作出裁定。
若子女已经年满八周岁,法院更需尊重其真实意愿。
因此,针对处于青春期的子女,最佳策略便是父母双方能够通过友好协商,共同制定出符合子女长远利益的抚养方案,同时确保子女的个人意见能得到充分考虑。
如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可向当地人民法提出诉讼申请,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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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私了,反悔了,怎样才能反悔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胺】
双方已经有口头私了的事实,报警后,警方大体上也无从调查或无法调查,针对这种情况,警方应该会出一个事故证明。对于民事赔偿的争议,双方如果都请求警方调解的,警方可以调解,否则只能通过诉讼解决。这其实是最公平的方式,不占人便宜,别人也甭想占便宜,一切以证据说话。
【法律依据】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  
1、第十二条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第五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3、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4、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 ?
? 二、《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 ? ?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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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私了,反悔了,怎样才能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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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已经有口头私了的事实,报警后,警方大体上也无从调查或无法调查,针对这种情况,警方应该会出一个事故证明。对于民事赔偿的争议,双方如果都请求警方调解的,警方可以调解,否则只能通过诉讼解决。这其实是最公平的方式,不占人便宜,别人也甭想占便宜,一切以证据说话。
【法律依据】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  
1、第十二条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第五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3、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4、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 ?
? 二、《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 ? ?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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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已经有口头私了的事实,报警后,警方大体上也无从调查或无法调查,针对这种情况,警方应该会出一个事故证明。对于民事赔偿的争议,双方如果都请求警方调解的,警方可以调解,否则只能通过诉讼解决。这其实是最公平的方式,不占人便宜,别人也甭想占便宜,一切以证据说话。
【法律依据】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  
1、第十二条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第五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3、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4、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 ?
? 二、《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 ? ?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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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已经有口头私了的事实,报警后,警方大体上也无从调查或无法调查,针对这种情况,警方应该会出一个事故证明。对于民事赔偿的争议,双方如果都请求警方调解的,警方可以调解,否则只能通过诉讼解决。这其实是最公平的方式,不占人便宜,别人也甭想占便宜,一切以证据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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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条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第五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3、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4、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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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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