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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条如何让诉讼欠债人

#个人债务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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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李超律师在线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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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若欠款人未出具书面借款凭证,债权人可凭借其它相关证据来证实债务债权关系之确实存在。
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尽管借款凭证是一种常见且具有直接证明力的证据类型,然而在缺乏借款凭证的情况下,当事人仍有机会提供其他形式的证据,例如转账交易记录、见证人的证词、录音录像资料、短消息或者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文件,亦或是当事人的个人陈述等等。
倘若当事人因种种原因难以独自搜集上述证据,人民法院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法院会对当事人提交的所有证据进行全方位、客观公正的审查核实,以查明债务债权关系之真实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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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条如何让诉讼欠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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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条如何让诉讼欠债人
即使没有书面借款凭证,债权人仍可通过转账记录、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电子通讯记录或个人陈述等其他证据来证明债务关系的存在。当事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而法院在必要时可介入调查。所有证据将经过法院全面、公正的审查,以确认债务关系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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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没有借条如何让诉讼欠债人
即使没有书面借款凭证,债权人仍可通过转账记录、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电子通讯记录或个人陈述等其他证据来证明债务关系的存在。当事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而法院在必要时可介入调查。所有证据将经过法院全面、公正的审查,以确认债务关系的真实性。
1w浏览2024-07-12
债务诉讼中债权能否转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务诉讼中债权能否转让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务诉讼中债权能否转让
诉讼程序中的债权不同于《合同法》中规定的一般意义上的债权,其不仅要体现私法自治的原则,同时还要兼顾诉讼程序法秩序性的要求,因此,诉讼程序中的债权原则上应当允许转让,但是应当加以限制和规范。
现代各国对债权转让的态度是以自由转让为原则,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依照该条规定,处于诉讼中的债权是符合债权转让条件的,若有限制的可能也只能是第
(三)项“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但是目前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中均没有禁止转让的规定。因此从法理上讲,诉讼程序中的债权在法律上是可转让的。但是考虑到我国法治的不健全,立法体系的不完备,法律没有规定的,不一定就是法律认可的,还存在立法没来得及规制的部分。
其次,对于因私权---债权的纠纷而进入公法---诉讼程序法规制的诉讼实体权利的处置要受限于诉讼程序法的制约,法律不可能容许原告在案件审理阶段无次数限制的转让债权,从而多次变换原告,同理对于判决已确定的债权,也不可能无限制的变化执行申请人,这不仅要考虑诉讼程序的稳定性,同时也要考虑诉讼程序的经济性和高效性。
二、诉讼中债权转让会产生什么后果
诉讼程序中的债权转让是否发生受让人继受原债权人在程序中的地位的效果?这个问题颇有争论。
纵观我国现行法律、诉讼解释,在该问题上可得出几点结论:
一是,诉讼程序中债权人转让债权不产生受让人继受原债权人在程序中的地位的效果。《民事诉讼法》中甚至没有关于诉讼承担的任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该条确立的规则是:诉讼程序中只有死亡继承的情形得产生诉讼承担的效果。至于债权转让情形下应如何处理,法律、诉讼解释未予回答。
二是,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人转让债权不产生受让人继受执行申请权或执行程序中原债权人地位的效果。《民事诉讼法》没有对这个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其二百一十六条到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来看,一般认为可以得出申请执行的主体限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的结论,而从第二百三十四条第
(三)、
(四)项的规定来看,一般也认为应做这样的解释:作为执行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或组织终止,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申请变更执行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
(2)项则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据此,债权转让的受让人被排除在申请执行人范围之外,在执行程序中其申请变更执行当事人也没有法律依据。
对此,实践中一般认为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其受让人须提起债权转让确认之诉,取得胜诉判决后方可申请执行或申请变更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当然,受让人也可与原债权人(即债权转让关系中的出让人)达成协议,由原债权人作为受让人的受托人参与执行程序。
总之,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诉讼程序中的债权转让不发生受让人继受原债权人程序地位的效果。
但是,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这是一个例外,这个例外规则的确立有其特殊的现实和政策背景。
最高院在2020年的诉讼解释别强调:“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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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借条欠债不还能否诉讼
10w+浏览2023-09-23
强迫转让债权借条有效吗,借条的诉讼时效怎么确定?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强迫转让债权借条有效吗,借条的诉讼时效怎么确定?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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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没有借条能否债权转让
债权人原则上可自由转让债权,但需遵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 金钱债权转让不对抗第三人,非金钱债权需善意第三人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不可撤销,未通知则对债务人无效。 债权转让的有效性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而非依赖借贷凭证。
1w浏览2024-07-16
债务诉讼中债权能否转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务诉讼中债权能否转让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务诉讼中债权能否转让
诉讼程序中的债权不同于《合同法》中规定的一般意义上的债权,其不仅要体现私法自治的原则,同时还要兼顾诉讼程序法秩序性的要求,因此,诉讼程序中的债权原则上应当允许转让,但是应当加以限制和规范。
现代各国对债权转让的态度是以自由转让为原则,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依照该条规定,处于诉讼中的债权是符合债权转让条件的,若有限制的可能也只能是第
(三)项“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但是目前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中均没有禁止转让的规定。因此从法理上讲,诉讼程序中的债权在法律上是可转让的。但是考虑到我国法治的不健全,立法体系的不完备,法律没有规定的,不一定就是法律认可的,还存在立法没来得及规制的部分。
其次,对于因私权---债权的纠纷而进入公法---诉讼程序法规制的诉讼实体权利的处置要受限于诉讼程序法的制约,法律不可能容许原告在案件审理阶段无次数限制的转让债权,从而多次变换原告,同理对于判决已确定的债权,也不可能无限制的变化执行申请人,这不仅要考虑诉讼程序的稳定性,同时也要考虑诉讼程序的经济性和高效性。
二、诉讼中债权转让会产生什么后果
诉讼程序中的债权转让是否发生受让人继受原债权人在程序中的地位的效果?这个问题颇有争论。
纵观我国现行法律、诉讼解释,在该问题上可得出几点结论:
一是,诉讼程序中债权人转让债权不产生受让人继受原债权人在程序中的地位的效果。《民事诉讼法》中甚至没有关于诉讼承担的任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该条确立的规则是:诉讼程序中只有死亡继承的情形得产生诉讼承担的效果。至于债权转让情形下应如何处理,法律、诉讼解释未予回答。
二是,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人转让债权不产生受让人继受执行申请权或执行程序中原债权人地位的效果。《民事诉讼法》没有对这个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其二百一十六条到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来看,一般认为可以得出申请执行的主体限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的结论,而从第二百三十四条第
(三)、
(四)项的规定来看,一般也认为应做这样的解释:作为执行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或组织终止,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申请变更执行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
(2)项则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据此,债权转让的受让人被排除在申请执行人范围之外,在执行程序中其申请变更执行当事人也没有法律依据。
对此,实践中一般认为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其受让人须提起债权转让确认之诉,取得胜诉判决后方可申请执行或申请变更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当然,受让人也可与原债权人(即债权转让关系中的出让人)达成协议,由原债权人作为受让人的受托人参与执行程序。
总之,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诉讼程序中的债权转让不发生受让人继受原债权人程序地位的效果。
但是,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这是一个例外,这个例外规则的确立有其特殊的现实和政策背景。
最高院在2020年的诉讼解释别强调:“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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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借条欠债不还怎么诉讼
10w+浏览2023-09-08
债权转让欠条已过诉讼时效如何处理?
债权转让欠条已过诉讼时效的,一般是需要协商处理的,此时对方是可以行使抗辩权的。如果要借钱给他人的话,最好要求债务人出具欠条,欠条是普通债权,适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一般的欠条诉讼时效是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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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没有借条能否债权转让
债权人原则上可自由转让债权,但需遵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 金钱债权转让不对抗第三人,非金钱债权需善意第三人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不可撤销,未通知则对债务人无效。 债权转让的有效性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而非依赖借贷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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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诉讼中债权能否转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务诉讼中债权能否转让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务诉讼中债权能否转让
诉讼程序中的债权不同于《合同法》中规定的一般意义上的债权,其不仅要体现私法自治的原则,同时还要兼顾诉讼程序法秩序性的要求,因此,诉讼程序中的债权原则上应当允许转让,但是应当加以限制和规范。
现代各国对债权转让的态度是以自由转让为原则,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依照该条规定,处于诉讼中的债权是符合债权转让条件的,若有限制的可能也只能是第
(三)项“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但是目前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中均没有禁止转让的规定。因此从法理上讲,诉讼程序中的债权在法律上是可转让的。但是考虑到我国法治的不健全,立法体系的不完备,法律没有规定的,不一定就是法律认可的,还存在立法没来得及规制的部分。
其次,对于因私权---债权的纠纷而进入公法---诉讼程序法规制的诉讼实体权利的处置要受限于诉讼程序法的制约,法律不可能容许原告在案件审理阶段无次数限制的转让债权,从而多次变换原告,同理对于判决已确定的债权,也不可能无限制的变化执行申请人,这不仅要考虑诉讼程序的稳定性,同时也要考虑诉讼程序的经济性和高效性。
二、诉讼中债权转让会产生什么后果
诉讼程序中的债权转让是否发生受让人继受原债权人在程序中的地位的效果?这个问题颇有争论。
纵观我国现行法律、诉讼解释,在该问题上可得出几点结论:
一是,诉讼程序中债权人转让债权不产生受让人继受原债权人在程序中的地位的效果。《民事诉讼法》中甚至没有关于诉讼承担的任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该条确立的规则是:诉讼程序中只有死亡继承的情形得产生诉讼承担的效果。至于债权转让情形下应如何处理,法律、诉讼解释未予回答。
二是,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人转让债权不产生受让人继受执行申请权或执行程序中原债权人地位的效果。《民事诉讼法》没有对这个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其二百一十六条到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来看,一般认为可以得出申请执行的主体限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的结论,而从第二百三十四条第
(三)、
(四)项的规定来看,一般也认为应做这样的解释:作为执行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或组织终止,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申请变更执行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
(2)项则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据此,债权转让的受让人被排除在申请执行人范围之外,在执行程序中其申请变更执行当事人也没有法律依据。
对此,实践中一般认为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其受让人须提起债权转让确认之诉,取得胜诉判决后方可申请执行或申请变更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当然,受让人也可与原债权人(即债权转让关系中的出让人)达成协议,由原债权人作为受让人的受托人参与执行程序。
总之,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诉讼程序中的债权转让不发生受让人继受原债权人程序地位的效果。
但是,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这是一个例外,这个例外规则的确立有其特殊的现实和政策背景。
最高院在2020年的诉讼解释别强调:“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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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借条欠债不还诉讼有用吗
10w+浏览2023-09-06
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借条20年欠条2年吗
在债务纠纷中无论是欠条还是借条诉讼时效都是三年,没有借条20年,欠条2年这样的规定,而且欠条跟借条的法律关系是不一样的。但一般的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都只有三年,从权利受到侵犯以后,超过20年的就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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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没有借条债权能否转让
1w浏览2025-05-27
债务诉讼中债权能否转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务诉讼中债权能否转让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务诉讼中债权能否转让
诉讼程序中的债权不同于《合同法》中规定的一般意义上的债权,其不仅要体现私法自治的原则,同时还要兼顾诉讼程序法秩序性的要求,因此,诉讼程序中的债权原则上应当允许转让,但是应当加以限制和规范。
现代各国对债权转让的态度是以自由转让为原则,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依照该条规定,处于诉讼中的债权是符合债权转让条件的,若有限制的可能也只能是第
(三)项“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但是目前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中均没有禁止转让的规定。因此从法理上讲,诉讼程序中的债权在法律上是可转让的。但是考虑到我国法治的不健全,立法体系的不完备,法律没有规定的,不一定就是法律认可的,还存在立法没来得及规制的部分。
其次,对于因私权---债权的纠纷而进入公法---诉讼程序法规制的诉讼实体权利的处置要受限于诉讼程序法的制约,法律不可能容许原告在案件审理阶段无次数限制的转让债权,从而多次变换原告,同理对于判决已确定的债权,也不可能无限制的变化执行申请人,这不仅要考虑诉讼程序的稳定性,同时也要考虑诉讼程序的经济性和高效性。
二、诉讼中债权转让会产生什么后果
诉讼程序中的债权转让是否发生受让人继受原债权人在程序中的地位的效果?这个问题颇有争论。
纵观我国现行法律、诉讼解释,在该问题上可得出几点结论:
一是,诉讼程序中债权人转让债权不产生受让人继受原债权人在程序中的地位的效果。《民事诉讼法》中甚至没有关于诉讼承担的任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该条确立的规则是:诉讼程序中只有死亡继承的情形得产生诉讼承担的效果。至于债权转让情形下应如何处理,法律、诉讼解释未予回答。
二是,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人转让债权不产生受让人继受执行申请权或执行程序中原债权人地位的效果。《民事诉讼法》没有对这个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其二百一十六条到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来看,一般认为可以得出申请执行的主体限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的结论,而从第二百三十四条第
(三)、
(四)项的规定来看,一般也认为应做这样的解释:作为执行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或组织终止,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申请变更执行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
(2)项则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据此,债权转让的受让人被排除在申请执行人范围之外,在执行程序中其申请变更执行当事人也没有法律依据。
对此,实践中一般认为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其受让人须提起债权转让确认之诉,取得胜诉判决后方可申请执行或申请变更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当然,受让人也可与原债权人(即债权转让关系中的出让人)达成协议,由原债权人作为受让人的受托人参与执行程序。
总之,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诉讼程序中的债权转让不发生受让人继受原债权人程序地位的效果。
但是,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这是一个例外,这个例外规则的确立有其特殊的现实和政策背景。
最高院在2020年的诉讼解释别强调:“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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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借条欠债不还诉讼要几天
10w+浏览2023-09-21
债务人在欠条上重新签字确认,借款的诉讼时效中断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债务人在欠条上重新签字确认,借款的诉讼时效中断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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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没有借条能否债权转让
1w浏览2025-06-06
债务诉讼中债权能否转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务诉讼中债权能否转让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务诉讼中债权能否转让
诉讼程序中的债权不同于《合同法》中规定的一般意义上的债权,其不仅要体现私法自治的原则,同时还要兼顾诉讼程序法秩序性的要求,因此,诉讼程序中的债权原则上应当允许转让,但是应当加以限制和规范。
现代各国对债权转让的态度是以自由转让为原则,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依照该条规定,处于诉讼中的债权是符合债权转让条件的,若有限制的可能也只能是第
(三)项“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但是目前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中均没有禁止转让的规定。因此从法理上讲,诉讼程序中的债权在法律上是可转让的。但是考虑到我国法治的不健全,立法体系的不完备,法律没有规定的,不一定就是法律认可的,还存在立法没来得及规制的部分。
其次,对于因私权---债权的纠纷而进入公法---诉讼程序法规制的诉讼实体权利的处置要受限于诉讼程序法的制约,法律不可能容许原告在案件审理阶段无次数限制的转让债权,从而多次变换原告,同理对于判决已确定的债权,也不可能无限制的变化执行申请人,这不仅要考虑诉讼程序的稳定性,同时也要考虑诉讼程序的经济性和高效性。
二、诉讼中债权转让会产生什么后果
诉讼程序中的债权转让是否发生受让人继受原债权人在程序中的地位的效果?这个问题颇有争论。
纵观我国现行法律、诉讼解释,在该问题上可得出几点结论:
一是,诉讼程序中债权人转让债权不产生受让人继受原债权人在程序中的地位的效果。《民事诉讼法》中甚至没有关于诉讼承担的任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该条确立的规则是:诉讼程序中只有死亡继承的情形得产生诉讼承担的效果。至于债权转让情形下应如何处理,法律、诉讼解释未予回答。
二是,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人转让债权不产生受让人继受执行申请权或执行程序中原债权人地位的效果。《民事诉讼法》没有对这个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其二百一十六条到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来看,一般认为可以得出申请执行的主体限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的结论,而从第二百三十四条第
(三)、
(四)项的规定来看,一般也认为应做这样的解释:作为执行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或组织终止,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申请变更执行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
(2)项则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据此,债权转让的受让人被排除在申请执行人范围之外,在执行程序中其申请变更执行当事人也没有法律依据。
对此,实践中一般认为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其受让人须提起债权转让确认之诉,取得胜诉判决后方可申请执行或申请变更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当然,受让人也可与原债权人(即债权转让关系中的出让人)达成协议,由原债权人作为受让人的受托人参与执行程序。
总之,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诉讼程序中的债权转让不发生受让人继受原债权人程序地位的效果。
但是,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这是一个例外,这个例外规则的确立有其特殊的现实和政策背景。
最高院在2020年的诉讼解释别强调:“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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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借条欠债不还诉讼期多久
10w+浏览202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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