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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常见犯罪行为有哪些

#职务侵占辩护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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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陈晓伟律师在线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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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对于挪用资金罪这一具体罪行,常见的犯罪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首先是企业、团体或是其他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自身在职务方面所拥有的职权便利条件,擅自将所在单位中属于全体员工共有的资金挪为己有,并用于个人支出或者借予他人。
这种情况通常指的是非法活动,比如参与赌博、走私违法事宜;
其次,当当事人有能力挪用金额较大的资金时,往往会将其用于盈利性活动,如参与股市投资、商业经营等领域;
最后,如果他们不惜违反法律法规,将数额较大的财产挪作他用,且拖延偿还时间长达三个月以上,那么这样的行为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在上述所有情况下,只要满足相关法律规定,即构成了挪用资金罪这一严重罪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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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常见行为有哪些
挪用资金罪,一般是指在公司等单位任职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资金挪作私用、违规借贷、长期拖欠等。比如,有人把单位的钱拿去赌场赌博,或者拿去投资做生意赚了钱,或者私自把钱借给别人,超过三个月都不还。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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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挪用资金罪的常见犯罪行为有哪些
挪用资金罪常见类型:一是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单位共有资金用于非法活动如赌博、走私等;二是有能力挪用较大资金用于盈利活动如股市、商业经营等;三是违反法规挪较大数额财产,超三个月未还。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上述行为就构成挪用资金罪这一严重罪名。
1w浏览2024-09-02
挪用资金罪的常见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犯罪的客体特征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资金,主要是该单位的处于货币形态的财产,如人民币、外币以及股票、支票、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挪用本单位物资设备或其他物化财产的,现阶段不能以本罪论处,但这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时也很严重,将来修改刑法时,可考虑将这类行为规定为犯罪。如果行为人将本单位物化财产挪用并予以变现,将变价款交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则其行为在本质上与一般的挪用资金行为完全一致,如其行为同时符合挪用资金罪的其他构成要件,则应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二)犯罪的客观特征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对于本罪客观方面的行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行为人实施了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 行为人挪用了本单位的资金,这是构成本罪的最基本要求。“挪用”,顾名思义,是指将资金挪作他用,并且用后即还,行为人在挪用时并没有非法将单位资金占为己有的目的。故而挪用的本质特征是为了取得资金的使用权。具体而言,具有以下特点:其一,挪用不等于借用;其二,挪用行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三,挪用的目的在于取得资金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挪用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几个方面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对于此种情况,必须有两种限制,即挪用本单位资金既不是进行非法活动,也不是进行营利活动,而是进行其他活动,所以这两种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即所谓“超期未还型”。 (2)挪用本单位资金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营利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所实施的合法的一切经营活动。例如,以挪用的资金作为资本,从事经商、生产、入股分红、存入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得利等。但是应当注意,这里所指的营利活动不包括非法活动。对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限制较为宽松,只要挪用的数额较大,就构成犯罪。对于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行为人营利的目的是否达到,均不要求。即所谓“营利活动型”。 (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所谓“非法活动”,是包括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常见的有非法经营、赌博、走私、嫖娼、行贿等。此种形式的挪用原则上对期限、数额均无限制。但是,这并不是说,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不论挪用数额多少,均必须以犯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以挪用5000元至100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犯罪起刑点亦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执行。此种即是“非法活动型”。 (三)犯罪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四)犯罪的主观特征 本罪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目的是为了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而不是企图永久占有。至于挪用资金的行为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譬如为了经营办企业,有的是为了解决家庭困难,有的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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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常见犯罪行为有哪些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如果挪用资金用于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或者挪用较大资金用于股市、商业经营等盈利活动,或者违反法规挪较大数额财产,超三个月未还,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就构成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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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挪用资金罪的常见行为有哪些
挪用资金罪常见行为:在公司等单位任职者,利用职权侵吞、窃取单位财产用于私用、违规借贷、长期拖欠。如将单位资金投入赌场,投资经商获益,擅自借出超三个月。
1w浏览2024-09-11
挪用资金罪的常见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犯罪的客体特征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资金,主要是该单位的处于货币形态的财产,如人民币、外币以及股票、支票、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挪用本单位物资设备或其他物化财产的,现阶段不能以本罪论处,但这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时也很严重,将来修改刑法时,可考虑将这类行为规定为犯罪。如果行为人将本单位物化财产挪用并予以变现,将变价款交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则其行为在本质上与一般的挪用资金行为完全一致,如其行为同时符合挪用资金罪的其他构成要件,则应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二)犯罪的客观特征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对于本罪客观方面的行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行为人实施了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 行为人挪用了本单位的资金,这是构成本罪的最基本要求。“挪用”,顾名思义,是指将资金挪作他用,并且用后即还,行为人在挪用时并没有非法将单位资金占为己有的目的。故而挪用的本质特征是为了取得资金的使用权。具体而言,具有以下特点:其一,挪用不等于借用;其二,挪用行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三,挪用的目的在于取得资金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挪用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几个方面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对于此种情况,必须有两种限制,即挪用本单位资金既不是进行非法活动,也不是进行营利活动,而是进行其他活动,所以这两种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即所谓“超期未还型”。 (2)挪用本单位资金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营利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所实施的合法的一切经营活动。例如,以挪用的资金作为资本,从事经商、生产、入股分红、存入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得利等。但是应当注意,这里所指的营利活动不包括非法活动。对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限制较为宽松,只要挪用的数额较大,就构成犯罪。对于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行为人营利的目的是否达到,均不要求。即所谓“营利活动型”。 (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所谓“非法活动”,是包括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常见的有非法经营、赌博、走私、嫖娼、行贿等。此种形式的挪用原则上对期限、数额均无限制。但是,这并不是说,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不论挪用数额多少,均必须以犯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以挪用5000元至100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犯罪起刑点亦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执行。此种即是“非法活动型”。 (三)犯罪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四)犯罪的主观特征 本罪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目的是为了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而不是企图永久占有。至于挪用资金的行为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譬如为了经营办企业,有的是为了解决家庭困难,有的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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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常见情形有几种
挪用资金罪涉及以下情况:其一,未经许可,私自将企业或机构的资金挪用于个人或借贷,金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二,虽然挪用资金未达到上述标准,但用于盈利且金额较大;其三,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这些行为均构成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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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常见行为构成帮信罪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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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常见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犯罪的客体特征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资金,主要是该单位的处于货币形态的财产,如人民币、外币以及股票、支票、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挪用本单位物资设备或其他物化财产的,现阶段不能以本罪论处,但这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时也很严重,将来修改刑法时,可考虑将这类行为规定为犯罪。如果行为人将本单位物化财产挪用并予以变现,将变价款交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则其行为在本质上与一般的挪用资金行为完全一致,如其行为同时符合挪用资金罪的其他构成要件,则应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二)犯罪的客观特征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对于本罪客观方面的行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行为人实施了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 行为人挪用了本单位的资金,这是构成本罪的最基本要求。“挪用”,顾名思义,是指将资金挪作他用,并且用后即还,行为人在挪用时并没有非法将单位资金占为己有的目的。故而挪用的本质特征是为了取得资金的使用权。具体而言,具有以下特点:其一,挪用不等于借用;其二,挪用行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三,挪用的目的在于取得资金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挪用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几个方面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对于此种情况,必须有两种限制,即挪用本单位资金既不是进行非法活动,也不是进行营利活动,而是进行其他活动,所以这两种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即所谓“超期未还型”。 (2)挪用本单位资金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营利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所实施的合法的一切经营活动。例如,以挪用的资金作为资本,从事经商、生产、入股分红、存入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得利等。但是应当注意,这里所指的营利活动不包括非法活动。对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限制较为宽松,只要挪用的数额较大,就构成犯罪。对于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行为人营利的目的是否达到,均不要求。即所谓“营利活动型”。 (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所谓“非法活动”,是包括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常见的有非法经营、赌博、走私、嫖娼、行贿等。此种形式的挪用原则上对期限、数额均无限制。但是,这并不是说,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不论挪用数额多少,均必须以犯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以挪用5000元至100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犯罪起刑点亦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执行。此种即是“非法活动型”。 (三)犯罪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四)犯罪的主观特征 本罪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目的是为了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而不是企图永久占有。至于挪用资金的行为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譬如为了经营办企业,有的是为了解决家庭困难,有的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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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常见行为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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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常见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犯罪的客体特征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资金,主要是该单位的处于货币形态的财产,如人民币、外币以及股票、支票、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挪用本单位物资设备或其他物化财产的,现阶段不能以本罪论处,但这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时也很严重,将来修改刑法时,可考虑将这类行为规定为犯罪。如果行为人将本单位物化财产挪用并予以变现,将变价款交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则其行为在本质上与一般的挪用资金行为完全一致,如其行为同时符合挪用资金罪的其他构成要件,则应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二)犯罪的客观特征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对于本罪客观方面的行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行为人实施了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 行为人挪用了本单位的资金,这是构成本罪的最基本要求。“挪用”,顾名思义,是指将资金挪作他用,并且用后即还,行为人在挪用时并没有非法将单位资金占为己有的目的。故而挪用的本质特征是为了取得资金的使用权。具体而言,具有以下特点:其一,挪用不等于借用;其二,挪用行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三,挪用的目的在于取得资金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挪用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几个方面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对于此种情况,必须有两种限制,即挪用本单位资金既不是进行非法活动,也不是进行营利活动,而是进行其他活动,所以这两种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即所谓“超期未还型”。 (2)挪用本单位资金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营利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所实施的合法的一切经营活动。例如,以挪用的资金作为资本,从事经商、生产、入股分红、存入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得利等。但是应当注意,这里所指的营利活动不包括非法活动。对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限制较为宽松,只要挪用的数额较大,就构成犯罪。对于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行为人营利的目的是否达到,均不要求。即所谓“营利活动型”。 (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所谓“非法活动”,是包括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常见的有非法经营、赌博、走私、嫖娼、行贿等。此种形式的挪用原则上对期限、数额均无限制。但是,这并不是说,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不论挪用数额多少,均必须以犯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以挪用5000元至100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犯罪起刑点亦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执行。此种即是“非法活动型”。 (三)犯罪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四)犯罪的主观特征 本罪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目的是为了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而不是企图永久占有。至于挪用资金的行为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譬如为了经营办企业,有的是为了解决家庭困难,有的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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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职务犯罪挪用公款罪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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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常见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犯罪的客体特征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资金,主要是该单位的处于货币形态的财产,如人民币、外币以及股票、支票、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挪用本单位物资设备或其他物化财产的,现阶段不能以本罪论处,但这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时也很严重,将来修改刑法时,可考虑将这类行为规定为犯罪。如果行为人将本单位物化财产挪用并予以变现,将变价款交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则其行为在本质上与一般的挪用资金行为完全一致,如其行为同时符合挪用资金罪的其他构成要件,则应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二)犯罪的客观特征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对于本罪客观方面的行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行为人实施了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 行为人挪用了本单位的资金,这是构成本罪的最基本要求。“挪用”,顾名思义,是指将资金挪作他用,并且用后即还,行为人在挪用时并没有非法将单位资金占为己有的目的。故而挪用的本质特征是为了取得资金的使用权。具体而言,具有以下特点:其一,挪用不等于借用;其二,挪用行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三,挪用的目的在于取得资金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挪用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几个方面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对于此种情况,必须有两种限制,即挪用本单位资金既不是进行非法活动,也不是进行营利活动,而是进行其他活动,所以这两种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即所谓“超期未还型”。 (2)挪用本单位资金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营利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所实施的合法的一切经营活动。例如,以挪用的资金作为资本,从事经商、生产、入股分红、存入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得利等。但是应当注意,这里所指的营利活动不包括非法活动。对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限制较为宽松,只要挪用的数额较大,就构成犯罪。对于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行为人营利的目的是否达到,均不要求。即所谓“营利活动型”。 (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所谓“非法活动”,是包括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常见的有非法经营、赌博、走私、嫖娼、行贿等。此种形式的挪用原则上对期限、数额均无限制。但是,这并不是说,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不论挪用数额多少,均必须以犯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以挪用5000元至100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犯罪起刑点亦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执行。此种即是“非法活动型”。 (三)犯罪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四)犯罪的主观特征 本罪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目的是为了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而不是企图永久占有。至于挪用资金的行为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譬如为了经营办企业,有的是为了解决家庭困难,有的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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