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职务侵占罪最新数额标准是多少

#职务侵占辩护 最新修订 | 2024-10-12
3.3k浏览
刘兆杰律师
刘兆杰律师在线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5.0分服务:1626人
咨询我
专业处理职务侵占辩护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职务侵占辩护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职务侵占辩护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职务侵占罪的犯罪金额,存在以下具体规定:
其中,犯罪金额较小的起点为30,000元人民币;
而对于犯罪金额重大的起点则设定在10,000,000元人民币。
职务侵占罪是一种新型的经济犯罪,主要表现形式为:
行为人作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特定组织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其自身所处在职位上的便利条件,将该单位财物私自占有。
当犯罪金额达到“数额较大”这一层级时,将面临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刑事处罚,同时还可能会合并处罚金;
倘若犯罪金额达到了“数额巨大”的程度,则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能附加处罚金
情节严重到犯罪金额相当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将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且仍然无法摆脱罚金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字数较多,预估阅读时间较长
浏览全文
宿迁134****6031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镇江156****165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通156****7915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问题没解答? 125443人选择咨询律师
647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职务侵占罪最新数额标准是多少
一键咨询
  •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563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713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553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846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453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262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727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2****730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511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627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707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601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205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236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072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046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134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116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761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135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174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003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280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875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457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417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553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638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108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645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860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881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024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241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051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675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267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831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747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740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601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331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568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366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115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467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600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142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383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654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156****3267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无锡152****3098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通178****1967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侵占罪数额量刑标准最新
侵犯他人财务犯罪的定罪量刑因地、时不同而异。一般遵循《刑法》第270条,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者,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具体数额由最高法、检适时确定,如部分地区数额较大为5万至20万,巨大则超20万。
10w+浏览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最新数额是多少
1w浏览2025-06-29
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在一家公司工作,朋友在公司经常把别人加班加点的工资占用了 ,现在被拘留了,希望能给我解答一下最新侵占罪数额标准是怎么样的,谢谢 。
[律师回复]
一、立案标准
  我国刑法中的大多数财产犯罪都是数额犯,即以一定财产数额作为定罪的标准。因为,犯罪数额直接反映着经济犯罪行为的规模及其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既是区分违法与犯罪、重罪与轻罪的主要标准,优势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客观尺度。
  本罪的立案标准,一为数额较大,一为有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上海市高院、市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侵占罪侵占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侵占数额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二、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三)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
  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
  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
  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
  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
  
(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是侵占罪之本质所在。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归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等等,当然,行为人如果最终还是交出或者退还了财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确提出主张交还前处理了财物事后已作了或答应赔偿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张后还擅自处分财物但又作了赔偿的,等等,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3、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成立,
首先,要求客观上有行为人未退还、交出财物的事实状态。
其次,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坚定的非法占有目的,且实际上行为人有能力退还、交出或在财物灭失时作出合理退赔。若行为人未退还、交出财物有正当理由,也不可能成立拒不退还、拒不交出。
  总而言之,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是指行为人怀着坚定的非法占有目的,无正当理由,有能力退还、交出、退赔而不退还、交出、退赔。
7.2k浏览
最新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有缓刑吗
职务侵占罪是一种较为严重的经济犯罪,数额较大就会构成犯罪。即使符合缓刑的条件,在数额较大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判处实刑。在职务侵占罪案件中,是否判处缓刑,与侵占的数额大小、是否退还非法所得、是否得到谅解等因素有关。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
10w+浏览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罪最新数额6万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职务侵占犯罪,其立案件的起点金额通常设定在人民币六万元以上的范围之内。 职务侵占这一词汇所代表的含义是指,公司、企业以及其它各种机构中的工作成员借用本身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将本应归属本单位所有的财务非法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违法行为。
1w浏览2024-07-29
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在一家公司工作,朋友在公司经常把别人加班加点的工资占用了 ,现在被拘留了,希望能给我解答一下最新侵占罪数额标准是怎么样的,谢谢 。
[律师回复]
一、立案标准
  我国刑法中的大多数财产犯罪都是数额犯,即以一定财产数额作为定罪的标准。因为,犯罪数额直接反映着经济犯罪行为的规模及其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既是区分违法与犯罪、重罪与轻罪的主要标准,优势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客观尺度。
  本罪的立案标准,一为数额较大,一为有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上海市高院、市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侵占罪侵占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侵占数额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二、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三)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
  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
  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
  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
  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
  
(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是侵占罪之本质所在。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归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等等,当然,行为人如果最终还是交出或者退还了财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确提出主张交还前处理了财物事后已作了或答应赔偿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张后还擅自处分财物但又作了赔偿的,等等,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3、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成立,
首先,要求客观上有行为人未退还、交出财物的事实状态。
其次,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坚定的非法占有目的,且实际上行为人有能力退还、交出或在财物灭失时作出合理退赔。若行为人未退还、交出财物有正当理由,也不可能成立拒不退还、拒不交出。
  总而言之,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是指行为人怀着坚定的非法占有目的,无正当理由,有能力退还、交出、退赔而不退还、交出、退赔。
7.2k浏览
2024年职务侵占数额新规
2024年,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数额标准有所调整。规定,涉及金额较大时,上下限为5000元至20000元。而数额巨大的判定起点为人民币10万元。需要注意的是,具体金额可能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而有所不同。这一标准的调整有助于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确保法律的公正与适用性。
10w+浏览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最新数量规定有什么
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量刑标准有: 1、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w浏览2024-09-09
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在一家公司工作,朋友在公司经常把别人加班加点的工资占用了 ,现在被拘留了,希望能给我解答一下最新侵占罪数额标准是怎么样的,谢谢 。
[律师回复]
一、立案标准
  我国刑法中的大多数财产犯罪都是数额犯,即以一定财产数额作为定罪的标准。因为,犯罪数额直接反映着经济犯罪行为的规模及其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既是区分违法与犯罪、重罪与轻罪的主要标准,优势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客观尺度。
  本罪的立案标准,一为数额较大,一为有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上海市高院、市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侵占罪侵占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侵占数额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二、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三)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
  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
  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
  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
  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
  
(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是侵占罪之本质所在。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归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等等,当然,行为人如果最终还是交出或者退还了财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确提出主张交还前处理了财物事后已作了或答应赔偿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张后还擅自处分财物但又作了赔偿的,等等,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3、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成立,
首先,要求客观上有行为人未退还、交出财物的事实状态。
其次,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坚定的非法占有目的,且实际上行为人有能力退还、交出或在财物灭失时作出合理退赔。若行为人未退还、交出财物有正当理由,也不可能成立拒不退还、拒不交出。
  总而言之,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是指行为人怀着坚定的非法占有目的,无正当理由,有能力退还、交出、退赔而不退还、交出、退赔。
7.2k浏览
上海市关于职务侵占数额最新的标准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务侵占数额标准是职务侵占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职务侵占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关于上海市关于职务侵占数额标准可以参考下文。
10w+浏览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罪数额认定标准最新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的认定标椎为侵占金额在人民币三万元及以上;而“数额巨大”则需达到侵占金额在人民币一百万元及以上方可被确认为犯罪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将本应归属于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违法行为。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认定,将会依据具体的侵占数额以及案件情节,来决定适用何种程度的刑事处罚。
1w浏览2024-10-21
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在一家公司工作,朋友在公司经常把别人加班加点的工资占用了 ,现在被拘留了,希望能给我解答一下最新侵占罪数额标准是怎么样的,谢谢 。
[律师回复]
一、立案标准
  我国刑法中的大多数财产犯罪都是数额犯,即以一定财产数额作为定罪的标准。因为,犯罪数额直接反映着经济犯罪行为的规模及其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既是区分违法与犯罪、重罪与轻罪的主要标准,优势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客观尺度。
  本罪的立案标准,一为数额较大,一为有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上海市高院、市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侵占罪侵占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侵占数额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二、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三)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
  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
  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
  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
  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
  
(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是侵占罪之本质所在。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归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等等,当然,行为人如果最终还是交出或者退还了财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确提出主张交还前处理了财物事后已作了或答应赔偿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张后还擅自处分财物但又作了赔偿的,等等,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3、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成立,
首先,要求客观上有行为人未退还、交出财物的事实状态。
其次,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坚定的非法占有目的,且实际上行为人有能力退还、交出或在财物灭失时作出合理退赔。若行为人未退还、交出财物有正当理由,也不可能成立拒不退还、拒不交出。
  总而言之,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是指行为人怀着坚定的非法占有目的,无正当理由,有能力退还、交出、退赔而不退还、交出、退赔。
7.2k浏览
最新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标准怎么界定
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但一般来说,三万是一个界限,达到这个标准就被视为数额较大。该罪名的特点是员工利用职权,将单位财产非法转为私有。三万通常被视为判定基准,一旦侵占额达到这个标准,就会受到严厉的刑事追究。
10w+浏览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最新数额规定有哪些
1w浏览2025-06-17
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在一家公司工作,朋友在公司经常把别人加班加点的工资占用了 ,现在被拘留了,希望能给我解答一下最新侵占罪数额标准是怎么样的,谢谢 。
[律师回复]
一、立案标准
  我国刑法中的大多数财产犯罪都是数额犯,即以一定财产数额作为定罪的标准。因为,犯罪数额直接反映着经济犯罪行为的规模及其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既是区分违法与犯罪、重罪与轻罪的主要标准,优势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客观尺度。
  本罪的立案标准,一为数额较大,一为有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上海市高院、市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侵占罪侵占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侵占数额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二、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三)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
  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
  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
  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
  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
  
(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是侵占罪之本质所在。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归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等等,当然,行为人如果最终还是交出或者退还了财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确提出主张交还前处理了财物事后已作了或答应赔偿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张后还擅自处分财物但又作了赔偿的,等等,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3、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成立,
首先,要求客观上有行为人未退还、交出财物的事实状态。
其次,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坚定的非法占有目的,且实际上行为人有能力退还、交出或在财物灭失时作出合理退赔。若行为人未退还、交出财物有正当理由,也不可能成立拒不退还、拒不交出。
  总而言之,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是指行为人怀着坚定的非法占有目的,无正当理由,有能力退还、交出、退赔而不退还、交出、退赔。
7.2k浏览
顶部
孟凡永律师
孟凡永律师 发来一条私信

您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常州156****3099用户3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无锡135****4245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沭阳152****2314用户2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苏州156****4304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徐州178****6713用户2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南京156****6917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