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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女方怀孕流产男方怎么赔偿

#同居 最新修订 | 202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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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晓侯团队律师
方晓侯团队律师在线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执业:5年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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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处理同居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同居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同居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在双方同居期内,女方出现怀孕后流产现象时,男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往往需要从多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一般情况下,男方作为伴侣关系中的一方,应当遵循道德伦理与公正原则,向女方给予一定程度的财务补偿,例如共同分担女方因流产而产生的医疗开支、营养补充等相关费用。
然而,这种补偿方式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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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女方怀孕流产男方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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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怀孕期男方能解除同居关系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女方怀孕期男方能解除同居关系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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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同居期间女方怀孕流产男方怎么赔偿
在双方同居期内,女方出现怀孕后流产现象时,男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往往需要从多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一般情况下,男方作为伴侣关系中的一方,应当遵循道德伦理与公正原则,向女方给予一定程度的财务补偿,例如共同分担女方因流产而产生的医疗开支、营养补充等相关费用。然而,这种补偿方式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约束力。
1w浏览2024-11-09
同居怀孕流产了,我该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婚前同居行为在我国存在着现实性与一定的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后,司法实践中已不再提及“非法同居”的概念。男女双方婚前同居,虽有违我国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但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案情]  原告小倩(女)与被告小勇(男)均于1989年出生。2009年5月,两人经人介绍相识后一见钟情,随即便开始同居生活。不久后,小倩发现自己怀孕,思孙心切的小勇父母得知后力主小倩将孩子生下,待小勇年满22岁后再补办结婚手续。但小倩不能接受未婚先育的事实,便于同年9月在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双方家庭因此引发矛盾,随后两人便开始分居。小勇在分居期间,迅速与另一女子按照农村习俗办理了“订婚”手续并同居。深感受到伤害的小倩遂将小勇诉至,请求判令小勇赔偿其因同居期间怀孕流产导致的误工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1.2万元。  [审判]  受理本案后,对小勇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小倩与小勇同居期间怀孕流产是事实,但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前自愿同居,小倩应当预见到同居可能会产生怀孕及流产的后果却放任其发生,且其怀孕流产的后果并非小勇的非法侵害所导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三条“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法律保护的应当是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公民的非法行为。小倩在同居期间怀孕人流属于同居造成的后果,因没有合法的婚姻为前提,故其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非法同居”严格意义上是一种错误的表述方式,因为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禁止男女双方婚前同居,非法同居的提法是把道德层面上的不许可上升到法律层面上的禁止,与法治精神不符。小倩在实施人工流产手术后,对其身体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小勇应给予小倩一定的补偿,即对误工费、营养费酌情予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前提是受到“非法侵害”,小倩的怀孕是由于其婚前自愿的性行为所导致,故小勇不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评析]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婚前同居行为在我国存在着现实性与一定的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后,司法实践中已不再提及“非法同居”的概念。男女双方婚前同居,虽有违我国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但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2、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任何公民都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义务。小倩怀孕时,因小勇刚满20周岁,未达到男方22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故双方不能够在小倩生育前缔结为法定夫妻关系,因此不具备合法生育的条件,小倩终止妊娠是其法定义务。  
3、小倩在同居怀孕并人工流产,对其身体确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在本案中,小倩的损失体现为人工流产后产生的误工费和必需的营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公平责任原则,小勇应当给予小倩一定的补偿,在本案中可认定双方各负50%的责任。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前提是受到“非法侵害”,而小倩的怀孕是因为双方自愿婚前同居,小勇对此不具有非法侵害的故意或过失,故小倩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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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男方能解除同居关系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怀孕期间男方能解除同居关系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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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怀孕流产男方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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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浏览2024-11-08
同居怀孕流产了,我该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婚前同居行为在我国存在着现实性与一定的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后,司法实践中已不再提及“非法同居”的概念。男女双方婚前同居,虽有违我国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但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案情]  原告小倩(女)与被告小勇(男)均于1989年出生。2009年5月,两人经人介绍相识后一见钟情,随即便开始同居生活。不久后,小倩发现自己怀孕,思孙心切的小勇父母得知后力主小倩将孩子生下,待小勇年满22岁后再补办结婚手续。但小倩不能接受未婚先育的事实,便于同年9月在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双方家庭因此引发矛盾,随后两人便开始分居。小勇在分居期间,迅速与另一女子按照农村习俗办理了“订婚”手续并同居。深感受到伤害的小倩遂将小勇诉至,请求判令小勇赔偿其因同居期间怀孕流产导致的误工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1.2万元。  [审判]  受理本案后,对小勇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小倩与小勇同居期间怀孕流产是事实,但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前自愿同居,小倩应当预见到同居可能会产生怀孕及流产的后果却放任其发生,且其怀孕流产的后果并非小勇的非法侵害所导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三条“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法律保护的应当是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公民的非法行为。小倩在同居期间怀孕人流属于同居造成的后果,因没有合法的婚姻为前提,故其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非法同居”严格意义上是一种错误的表述方式,因为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禁止男女双方婚前同居,非法同居的提法是把道德层面上的不许可上升到法律层面上的禁止,与法治精神不符。小倩在实施人工流产手术后,对其身体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小勇应给予小倩一定的补偿,即对误工费、营养费酌情予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前提是受到“非法侵害”,小倩的怀孕是由于其婚前自愿的性行为所导致,故小勇不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评析]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婚前同居行为在我国存在着现实性与一定的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后,司法实践中已不再提及“非法同居”的概念。男女双方婚前同居,虽有违我国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但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2、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任何公民都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义务。小倩怀孕时,因小勇刚满20周岁,未达到男方22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故双方不能够在小倩生育前缔结为法定夫妻关系,因此不具备合法生育的条件,小倩终止妊娠是其法定义务。  
3、小倩在同居怀孕并人工流产,对其身体确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在本案中,小倩的损失体现为人工流产后产生的误工费和必需的营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公平责任原则,小勇应当给予小倩一定的补偿,在本案中可认定双方各负50%的责任。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前提是受到“非法侵害”,而小倩的怀孕是因为双方自愿婚前同居,小勇对此不具有非法侵害的故意或过失,故小倩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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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怀孕流产了,我该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婚前同居行为在我国存在着现实性与一定的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后,司法实践中已不再提及“非法同居”的概念。男女双方婚前同居,虽有违我国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但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案情]  原告小倩(女)与被告小勇(男)均于1989年出生。2009年5月,两人经人介绍相识后一见钟情,随即便开始同居生活。不久后,小倩发现自己怀孕,思孙心切的小勇父母得知后力主小倩将孩子生下,待小勇年满22岁后再补办结婚手续。但小倩不能接受未婚先育的事实,便于同年9月在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双方家庭因此引发矛盾,随后两人便开始分居。小勇在分居期间,迅速与另一女子按照农村习俗办理了“订婚”手续并同居。深感受到伤害的小倩遂将小勇诉至,请求判令小勇赔偿其因同居期间怀孕流产导致的误工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1.2万元。  [审判]  受理本案后,对小勇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小倩与小勇同居期间怀孕流产是事实,但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前自愿同居,小倩应当预见到同居可能会产生怀孕及流产的后果却放任其发生,且其怀孕流产的后果并非小勇的非法侵害所导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三条“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法律保护的应当是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公民的非法行为。小倩在同居期间怀孕人流属于同居造成的后果,因没有合法的婚姻为前提,故其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非法同居”严格意义上是一种错误的表述方式,因为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禁止男女双方婚前同居,非法同居的提法是把道德层面上的不许可上升到法律层面上的禁止,与法治精神不符。小倩在实施人工流产手术后,对其身体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小勇应给予小倩一定的补偿,即对误工费、营养费酌情予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前提是受到“非法侵害”,小倩的怀孕是由于其婚前自愿的性行为所导致,故小勇不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评析]  笔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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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同居行为在我国存在着现实性与一定的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后,司法实践中已不再提及“非法同居”的概念。男女双方婚前同居,虽有违我国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但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2、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任何公民都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义务。小倩怀孕时,因小勇刚满20周岁,未达到男方22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故双方不能够在小倩生育前缔结为法定夫妻关系,因此不具备合法生育的条件,小倩终止妊娠是其法定义务。  
3、小倩在同居怀孕并人工流产,对其身体确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在本案中,小倩的损失体现为人工流产后产生的误工费和必需的营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公平责任原则,小勇应当给予小倩一定的补偿,在本案中可认定双方各负50%的责任。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前提是受到“非法侵害”,而小倩的怀孕是因为双方自愿婚前同居,小勇对此不具有非法侵害的故意或过失,故小倩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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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怀孕流产男方赔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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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怀孕流产了,我该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婚前同居行为在我国存在着现实性与一定的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后,司法实践中已不再提及“非法同居”的概念。男女双方婚前同居,虽有违我国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但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案情]  原告小倩(女)与被告小勇(男)均于1989年出生。2009年5月,两人经人介绍相识后一见钟情,随即便开始同居生活。不久后,小倩发现自己怀孕,思孙心切的小勇父母得知后力主小倩将孩子生下,待小勇年满22岁后再补办结婚手续。但小倩不能接受未婚先育的事实,便于同年9月在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双方家庭因此引发矛盾,随后两人便开始分居。小勇在分居期间,迅速与另一女子按照农村习俗办理了“订婚”手续并同居。深感受到伤害的小倩遂将小勇诉至,请求判令小勇赔偿其因同居期间怀孕流产导致的误工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1.2万元。  [审判]  受理本案后,对小勇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小倩与小勇同居期间怀孕流产是事实,但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前自愿同居,小倩应当预见到同居可能会产生怀孕及流产的后果却放任其发生,且其怀孕流产的后果并非小勇的非法侵害所导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三条“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法律保护的应当是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公民的非法行为。小倩在同居期间怀孕人流属于同居造成的后果,因没有合法的婚姻为前提,故其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非法同居”严格意义上是一种错误的表述方式,因为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禁止男女双方婚前同居,非法同居的提法是把道德层面上的不许可上升到法律层面上的禁止,与法治精神不符。小倩在实施人工流产手术后,对其身体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小勇应给予小倩一定的补偿,即对误工费、营养费酌情予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前提是受到“非法侵害”,小倩的怀孕是由于其婚前自愿的性行为所导致,故小勇不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评析]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婚前同居行为在我国存在着现实性与一定的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后,司法实践中已不再提及“非法同居”的概念。男女双方婚前同居,虽有违我国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但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2、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任何公民都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义务。小倩怀孕时,因小勇刚满20周岁,未达到男方22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故双方不能够在小倩生育前缔结为法定夫妻关系,因此不具备合法生育的条件,小倩终止妊娠是其法定义务。  
3、小倩在同居怀孕并人工流产,对其身体确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在本案中,小倩的损失体现为人工流产后产生的误工费和必需的营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公平责任原则,小勇应当给予小倩一定的补偿,在本案中可认定双方各负50%的责任。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前提是受到“非法侵害”,而小倩的怀孕是因为双方自愿婚前同居,小勇对此不具有非法侵害的故意或过失,故小倩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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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怀孕期间男方能解除同居关系吗
按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是不得提出离婚的。不过,因为我国当前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女方在同居期间怀孕,男方主张解除同居关系,其实不受民法典律限制,所以双方因此产生争议的,去法院起诉时法院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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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女方怀孕期男方能解除同居关系吗
女方在同居期间怀孕,男方主张解除同居关系,不受法律限制。但是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w浏览2024-09-29
同居怀孕流产了,我该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婚前同居行为在我国存在着现实性与一定的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后,司法实践中已不再提及“非法同居”的概念。男女双方婚前同居,虽有违我国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但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案情]  原告小倩(女)与被告小勇(男)均于1989年出生。2009年5月,两人经人介绍相识后一见钟情,随即便开始同居生活。不久后,小倩发现自己怀孕,思孙心切的小勇父母得知后力主小倩将孩子生下,待小勇年满22岁后再补办结婚手续。但小倩不能接受未婚先育的事实,便于同年9月在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双方家庭因此引发矛盾,随后两人便开始分居。小勇在分居期间,迅速与另一女子按照农村习俗办理了“订婚”手续并同居。深感受到伤害的小倩遂将小勇诉至,请求判令小勇赔偿其因同居期间怀孕流产导致的误工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1.2万元。  [审判]  受理本案后,对小勇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小倩与小勇同居期间怀孕流产是事实,但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前自愿同居,小倩应当预见到同居可能会产生怀孕及流产的后果却放任其发生,且其怀孕流产的后果并非小勇的非法侵害所导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三条“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法律保护的应当是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公民的非法行为。小倩在同居期间怀孕人流属于同居造成的后果,因没有合法的婚姻为前提,故其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非法同居”严格意义上是一种错误的表述方式,因为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禁止男女双方婚前同居,非法同居的提法是把道德层面上的不许可上升到法律层面上的禁止,与法治精神不符。小倩在实施人工流产手术后,对其身体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小勇应给予小倩一定的补偿,即对误工费、营养费酌情予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前提是受到“非法侵害”,小倩的怀孕是由于其婚前自愿的性行为所导致,故小勇不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评析]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婚前同居行为在我国存在着现实性与一定的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后,司法实践中已不再提及“非法同居”的概念。男女双方婚前同居,虽有违我国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但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2、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任何公民都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义务。小倩怀孕时,因小勇刚满20周岁,未达到男方22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故双方不能够在小倩生育前缔结为法定夫妻关系,因此不具备合法生育的条件,小倩终止妊娠是其法定义务。  
3、小倩在同居怀孕并人工流产,对其身体确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在本案中,小倩的损失体现为人工流产后产生的误工费和必需的营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公平责任原则,小勇应当给予小倩一定的补偿,在本案中可认定双方各负50%的责任。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前提是受到“非法侵害”,而小倩的怀孕是因为双方自愿婚前同居,小勇对此不具有非法侵害的故意或过失,故小倩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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