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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被抓怎么样能从轻处罚

#刑事犯罪辩护 最新修订 | 202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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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刘兆杰律师在线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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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刑事犯罪辩护及多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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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在涉及到因参与赌博活动而遭受逮捕的情况下,认为可能对案件处理产生有利影响的几个因素包括:
首先,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地向警方自首,并且对于自身所犯下的罪行进行诚实、全面的陈述,这一行为将使其构成自首的条件,从而依法享有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的待遇。
其次,若是初次触犯法律同时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且该行为人展现出悔过认错的良好态度,例如主动退还赃款以及缴纳相应数额的罚款等,同样可以作为从轻处置的重要参考因素得到考虑。
此外,倘若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的调查工作,甚至在调查过程中表现出立功的行为,如揭露他人的犯罪事实等,都有望为其争取到从轻处理的机会。
当然,需要明确的是,最终的定罪以及从轻处罚的程度还是要取决于整个案件的综合情况,交由司法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及所掌握的证据做出判断与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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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赌博从轻处罚的条件是什么
从轻处罚的条件包括有自首或者立功情形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满七十五岁的人过失犯罪的,属于从犯等,若是依旧不知道拘役赌博从轻处罚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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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赌博被抓怎么样能从轻处罚
参与赌博被捕,有利因素包括:当事人自首并如实陈述可从轻减轻;初犯且情节轻微、有悔过表现,如退赃款交罚款可从轻;积极配合调查有立功行为,如揭露他人犯罪,有望从轻。但最终定罪和从轻程度依案件综合情况,由司法机构依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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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的一个朋友他的电脑技术很厉害,我听说他自己弄了一个网站,然后聚众赌博,收益高达百万,现在被抓了,我想请问下从事网络赌博会判几年?
[律师回复]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
  
三、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
  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四、关于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
  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犯罪地”包括赌博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赌博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以及赌博网站代理人、参赌人实施网络赌博行为地等。
  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网络赌博案件,必要时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办案单位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五、关于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侦查机关对于能够证明赌博犯罪案件真实情况的网站页面、上网记录、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交易记录、电子账册等电子数据,应当作为刑事证据予以提取、复制、固定。
  侦查人员应当对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过程制作相关文字说明,记录案由、对象、内容以及提取、复制、固定的时间、地点、方法,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并由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制作人、电子数据的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附所提取、复制、固定的电子数据一并随案移送。
  对于电子数据存储在境外的计算机上的,或者侦查机关从赌博网站提取电子数据时犯罪嫌疑人未到案的,或者电子数据的持有人无法签字或者拒绝签字的,应当由能够证明提取、复制、固定过程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记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对提取、复制、固定有关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者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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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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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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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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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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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怎么能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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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被抓怎么弄处罚会轻
因涉嫌赌博被捕后,有自首、初犯情节轻、立功、认罪态度好、主动上交非法收入等情况通常处罚较轻。但具体惩罚程度要综合多因素分析,由司法机构依法裁定。若涉及开设赌场等严重情况,惩罚力度会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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