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劳动纠纷开庭需要本人亲自到场吗

#劳动争议 最新修订 | 2025-01-01
1.2w浏览
郭培员律师
郭培员律师在线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5.0分服务:1.8万人
咨询我
专业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劳动争议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劳动争议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通常来讲,劳动纠纷开庭时本人必须亲自出席。
这是因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的陈述以及辩论起着极为关键的作用。
本人亲自到场,能够更加精准地表达自身的诉求与观点,让法官和各方都能清晰地了解其想法和立场。
不过,确实存在一些特殊情形。
比如说,当事人倘若因为诸如不可抗力这类合理的原因而无法赶到法庭,那么他是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延期开庭的。
另外,如果当事人虽有正当的理由不能亲自到庭,但已经委托了代理人,此时代理人就能够代为参与诉讼活动。
总而言之,从原则上来说,劳动纠纷开庭一般是需要本人到场的。
而在特殊情况下,就可以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妥善处理。
在开庭之前,当事人一定要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法院的具体要求,并且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比如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整理好自己的思路等,以确保能够在开庭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与某公司发生劳动纠纷,案件开庭时小朱未到场。小朱称有不可抗力因素,但未提前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也未委托代理人。公司小李认为小朱应遵守开庭必须本人到场的规定,小朱觉得自己情况特殊也应被理解,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按照规定,劳动纠纷开庭原则上本人必须到场,小朱未到场且无合理缘由是不妥的。
2、小朱即便有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向法院申请延期或委托代理人,也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行为。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字数较多,预估阅读时间较长
浏览全文
宿迁156****3018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京180****5104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泰州178****9033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问题没解答? 125536人选择咨询律师
6864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劳动纠纷开庭需要本人亲自到场吗
一键咨询
  • 165****417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241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426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540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728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378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114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320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422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333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201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143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647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735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268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276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564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222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487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202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151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865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331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044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435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336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514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602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321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747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470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266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703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816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616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087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414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046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501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681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681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613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547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648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725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853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553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624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786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233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177****5124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无锡177****1321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盐城178****9069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劳动纠纷开庭需要本人亲自到场吗
1w浏览2025-01-01
未亲自到场结婚登记的纠纷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婚姻法第8条规定:“结婚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至于婚姻当事人未亲自到场,或由他人假冒一方婚姻当事人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是否有效却未作出规定。只有1985年3月15日经批准实施的《婚姻登记办法》才有一条较为笼统的规定:“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但该办法已于1994年2月1日废止。且2003年7月30日根据新婚姻法制定公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又未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骗取结婚登记宣布无效的权力,它只赋予婚姻登记机关依婚姻当事人按新婚姻法申请撤销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的权力。因此,婚姻登记机关对此类婚姻效力无权作出处理。
此类婚姻纠纷应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要区分三种情形。
一种是未亲自到场及被假冒结婚登记方与结婚登记另一方未同居,双方又无真实结婚意愿的,可诉请请求确认婚姻关系尚未成立。所谓婚姻不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的结婚行为因欠缺婚姻成立的必在形式要件存在严重瑕疵而致使婚姻没有成就,婚姻不存在
。第二种是未亲自到场及被假冒办理结婚登记方与结婚登记另一方已实际同居,但无结婚意愿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诉请撤销该婚姻效力。可撤销的理由是未亲自到场、被假冒方对结婚登记不知情,其与婚姻法规定胁迫办理结婚登记真实意思一样,结婚登记均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考虑结婚效力对内、对外将会产生一定法律后果,内心真实意思难以判断等问题,应参照受胁迫办理结婚登记的时限设立撤销时限。
第三种有结婚合意的当事人同居,只是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或到场却以别人名义办理结婚登记的,该婚姻有效,应当通过离婚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因为该结婚登记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且已完成了婚姻登记这个形式要件,只不过结婚登记程序存在轻微瑕疵,而该瑕疵又被当事人后来的事实行为加以追认,故程序存在轻微瑕疵并不能阻却婚姻的成立及效力。犹如使用他人身份签订劳动合同一样,实际劳动者才为当事人。合同一样,实际劳动者才为当事人。
3.2w浏览
亲戚欠债不还起诉要开庭自己要到场吗
10w+浏览2023-09-21
一审开庭必须本人亲自到场吗
1w浏览2024-12-12
未亲自到场结婚登记的纠纷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婚姻法第8条规定:“结婚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至于婚姻当事人未亲自到场,或由他人假冒一方婚姻当事人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是否有效却未作出规定。只有1985年3月15日经批准实施的《婚姻登记办法》才有一条较为笼统的规定:“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但该办法已于1994年2月1日废止。且2003年7月30日根据新婚姻法制定公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又未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骗取结婚登记宣布无效的权力,它只赋予婚姻登记机关依婚姻当事人按新婚姻法申请撤销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的权力。因此,婚姻登记机关对此类婚姻效力无权作出处理。
此类婚姻纠纷应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要区分三种情形。
一种是未亲自到场及被假冒结婚登记方与结婚登记另一方未同居,双方又无真实结婚意愿的,可诉请请求确认婚姻关系尚未成立。所谓婚姻不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的结婚行为因欠缺婚姻成立的必在形式要件存在严重瑕疵而致使婚姻没有成就,婚姻不存在
。第二种是未亲自到场及被假冒办理结婚登记方与结婚登记另一方已实际同居,但无结婚意愿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诉请撤销该婚姻效力。可撤销的理由是未亲自到场、被假冒方对结婚登记不知情,其与婚姻法规定胁迫办理结婚登记真实意思一样,结婚登记均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考虑结婚效力对内、对外将会产生一定法律后果,内心真实意思难以判断等问题,应参照受胁迫办理结婚登记的时限设立撤销时限。
第三种有结婚合意的当事人同居,只是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或到场却以别人名义办理结婚登记的,该婚姻有效,应当通过离婚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因为该结婚登记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且已完成了婚姻登记这个形式要件,只不过结婚登记程序存在轻微瑕疵,而该瑕疵又被当事人后来的事实行为加以追认,故程序存在轻微瑕疵并不能阻却婚姻的成立及效力。犹如使用他人身份签订劳动合同一样,实际劳动者才为当事人。合同一样,实际劳动者才为当事人。
3.2w浏览
亲戚欠钱不还起诉要开庭自己要到场吗
10w+浏览2024-02-18
劳动仲裁开庭需要本人亲自到场吗
1w浏览2024-12-25
未亲自到场结婚登记的纠纷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婚姻法第8条规定:“结婚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至于婚姻当事人未亲自到场,或由他人假冒一方婚姻当事人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是否有效却未作出规定。只有1985年3月15日经批准实施的《婚姻登记办法》才有一条较为笼统的规定:“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但该办法已于1994年2月1日废止。且2003年7月30日根据新婚姻法制定公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又未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骗取结婚登记宣布无效的权力,它只赋予婚姻登记机关依婚姻当事人按新婚姻法申请撤销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的权力。因此,婚姻登记机关对此类婚姻效力无权作出处理。
此类婚姻纠纷应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要区分三种情形。
一种是未亲自到场及被假冒结婚登记方与结婚登记另一方未同居,双方又无真实结婚意愿的,可诉请请求确认婚姻关系尚未成立。所谓婚姻不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的结婚行为因欠缺婚姻成立的必在形式要件存在严重瑕疵而致使婚姻没有成就,婚姻不存在
。第二种是未亲自到场及被假冒办理结婚登记方与结婚登记另一方已实际同居,但无结婚意愿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诉请撤销该婚姻效力。可撤销的理由是未亲自到场、被假冒方对结婚登记不知情,其与婚姻法规定胁迫办理结婚登记真实意思一样,结婚登记均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考虑结婚效力对内、对外将会产生一定法律后果,内心真实意思难以判断等问题,应参照受胁迫办理结婚登记的时限设立撤销时限。
第三种有结婚合意的当事人同居,只是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或到场却以别人名义办理结婚登记的,该婚姻有效,应当通过离婚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因为该结婚登记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且已完成了婚姻登记这个形式要件,只不过结婚登记程序存在轻微瑕疵,而该瑕疵又被当事人后来的事实行为加以追认,故程序存在轻微瑕疵并不能阻却婚姻的成立及效力。犹如使用他人身份签订劳动合同一样,实际劳动者才为当事人。合同一样,实际劳动者才为当事人。
3.2w浏览
本村人欠债不还起诉要开庭自己要到场吗
10w+浏览2023-09-20
未亲自到场结婚登记的纠纷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婚姻法第8条规定:“结婚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至于婚姻当事人未亲自到场,或由他人假冒一方婚姻当事人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是否有效却未作出规定。只有1985年3月15日经批准实施的《婚姻登记办法》才有一条较为笼统的规定:“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但该办法已于1994年2月1日废止。且2003年7月30日根据新婚姻法制定公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又未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骗取结婚登记宣布无效的权力,它只赋予婚姻登记机关依婚姻当事人按新婚姻法申请撤销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的权力。因此,婚姻登记机关对此类婚姻效力无权作出处理。
此类婚姻纠纷应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要区分三种情形。
一种是未亲自到场及被假冒结婚登记方与结婚登记另一方未同居,双方又无真实结婚意愿的,可诉请请求确认婚姻关系尚未成立。所谓婚姻不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的结婚行为因欠缺婚姻成立的必在形式要件存在严重瑕疵而致使婚姻没有成就,婚姻不存在
。第二种是未亲自到场及被假冒办理结婚登记方与结婚登记另一方已实际同居,但无结婚意愿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诉请撤销该婚姻效力。可撤销的理由是未亲自到场、被假冒方对结婚登记不知情,其与婚姻法规定胁迫办理结婚登记真实意思一样,结婚登记均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考虑结婚效力对内、对外将会产生一定法律后果,内心真实意思难以判断等问题,应参照受胁迫办理结婚登记的时限设立撤销时限。
第三种有结婚合意的当事人同居,只是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或到场却以别人名义办理结婚登记的,该婚姻有效,应当通过离婚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因为该结婚登记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且已完成了婚姻登记这个形式要件,只不过结婚登记程序存在轻微瑕疵,而该瑕疵又被当事人后来的事实行为加以追认,故程序存在轻微瑕疵并不能阻却婚姻的成立及效力。犹如使用他人身份签订劳动合同一样,实际劳动者才为当事人。合同一样,实际劳动者才为当事人。
3.2w浏览
本村人欠钱不还起诉要开庭自己要到场吗
10w+浏览2024-11-24
未亲自到场结婚登记的纠纷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婚姻法第8条规定:“结婚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至于婚姻当事人未亲自到场,或由他人假冒一方婚姻当事人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是否有效却未作出规定。只有1985年3月15日经批准实施的《婚姻登记办法》才有一条较为笼统的规定:“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但该办法已于1994年2月1日废止。且2003年7月30日根据新婚姻法制定公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又未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骗取结婚登记宣布无效的权力,它只赋予婚姻登记机关依婚姻当事人按新婚姻法申请撤销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的权力。因此,婚姻登记机关对此类婚姻效力无权作出处理。
此类婚姻纠纷应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要区分三种情形。
一种是未亲自到场及被假冒结婚登记方与结婚登记另一方未同居,双方又无真实结婚意愿的,可诉请请求确认婚姻关系尚未成立。所谓婚姻不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的结婚行为因欠缺婚姻成立的必在形式要件存在严重瑕疵而致使婚姻没有成就,婚姻不存在
。第二种是未亲自到场及被假冒办理结婚登记方与结婚登记另一方已实际同居,但无结婚意愿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诉请撤销该婚姻效力。可撤销的理由是未亲自到场、被假冒方对结婚登记不知情,其与婚姻法规定胁迫办理结婚登记真实意思一样,结婚登记均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考虑结婚效力对内、对外将会产生一定法律后果,内心真实意思难以判断等问题,应参照受胁迫办理结婚登记的时限设立撤销时限。
第三种有结婚合意的当事人同居,只是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或到场却以别人名义办理结婚登记的,该婚姻有效,应当通过离婚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因为该结婚登记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且已完成了婚姻登记这个形式要件,只不过结婚登记程序存在轻微瑕疵,而该瑕疵又被当事人后来的事实行为加以追认,故程序存在轻微瑕疵并不能阻却婚姻的成立及效力。犹如使用他人身份签订劳动合同一样,实际劳动者才为当事人。合同一样,实际劳动者才为当事人。
3.2w浏览
离婚,我本人不能当场出庭,离婚可以委托自己亲人过去吗
10w+浏览2024-02-27
顶部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发来一条私信

您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宿迁181****5037用户3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南通178****1563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徐州181****3634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苏州181****3575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常州134****9339用户3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南京188****2871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