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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男方做生意欠款女方要承担吗

#夫妻债务 最新修订 | 202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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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刘巍律师在线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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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通常来讲,在婚姻存续期间,倘若男方从事生意活动而产生欠款,女方一般是不需要承担相关责任的。
夫妻二人各自拥有属于自己的独立财产权,彼此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是相互独立的。
不过,这里有个关键的前提条件,那就是只有当男方的欠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所引发的债务时,女方才需要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然而,如果男方做生意所产生的欠款是其个人的行为所导致的,并且这些欠款并没有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那么女方就没有必要对该欠款承担任何责任。
总而言之,判断女方是否需要承担男方在婚内做生意的欠款责任,必须要依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准确的判定。
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女方就一定要承担或者不需要承担,而是要仔细分析欠款的产生原因以及是否与夫妻共同生活相关等因素。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小朱做生意欠款。小丽认为欠款是小朱个人行为,自己不应担责;小朱则称生意收益用于家庭开销,小丽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若小朱能证明做生意的欠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家庭日常开销、子女教育等,此欠款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小丽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若小朱无法证明欠款用于共同生活,该欠款是其个人行为导致,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那么小丽无需对该欠款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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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以律师为首的婚姻家庭事务部在实践中往往遇到一些人利用最高院《婚姻法解释》的规定,来达到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比如离婚时一方与
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另一方无法举证证明为一方的个人债务时,依据《婚姻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当然有悖立法者的初衷,也有悖法律的公平原则。因此,律师认为,在实践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当综合考虑93年的司法解释和最高院《婚姻法解释》:

一,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如果夫妻双方对此无异议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另一方对此有异议的并能证明此债务为一方与债权人的个人债务的,则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第
三,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另一方有异议但无证据证明为一方的个人债务时,一方应当证明举债的原因,如果能证明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所负债务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能证明的,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这样,即达到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做到了维护夫或妻一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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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以律师为首的婚姻家庭事务部在实践中往往遇到一些人利用最高院《婚姻法解释》的规定,来达到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比如离婚时一方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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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如果夫妻双方对此无异议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另一方对此有异议的并能证明此债务为一方与债权人的个人债务的,则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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