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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都是股东被起诉了怎么办

#公司经营纠纷 最新修订 | 2025-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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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律师
张敏律师在线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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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很快擅长代理公司经营纠纷及多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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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首先,务必清楚知晓被起诉的确切缘由以及所提出的诉求。
深入了解起诉方所持的主张以及他们所提供的证据,这对后续制定应对策略起着关键的作用。
因为只有清楚了解这些,才能有的放矢地去准备应对之策。
2.夫妻双方应当携手共同商讨应对之策,始终保持良好的沟通与紧密的合作。
此时,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
律师会凭借其专业知识,帮助你们仔细梳理案件的实际情况,深入分析适用的法律条款,为你们提供准确的法律指导。
3.要积极主动地收集和整理相关的证据,比如公司的日常运营资料、详细的财务报表等。
这些证据能够有力地证明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及行为的合理性,为在诉讼中争取有利地位奠定坚实的基础。
4.在诉讼的整个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庭的程序和规定,按时提交答辩状等各类法律文件。
这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确保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5.倘若涉及到公司治理等方面的问题,需要兼顾公司的正常运营和股东权益的平衡。
律师会根据具体的情况,为你们量身定制最佳的法律解决方案,从而最大程度地降低损失,维护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许和小李是夫妻,因公司治理问题被小胡起诉。小许和小李不清楚被诉缘由和诉求,对起诉方主张及证据不了解。二人在应对策略上存在分歧,且证据收集不积极,在诉讼程序上也不够重视,涉及公司运营和股东权益平衡问题时较迷茫。

案情分析:

1、小许和小李应先明确被诉原因和诉求,仔细研究起诉方主张及证据,才能制定有效应对策略。
2、夫妻需加强沟通合作,聘请律师梳理案件、分析法律条款,获得专业法律指导。
3、要积极收集如公司运营资料、财务报表等证据,证明自身合法权益和行为合理性。
4、严格遵循法庭程序,按时提交法律文件,确保诉讼顺利推进。
5、涉及公司治理时,要兼顾运营和股东权益,让律师定制方案降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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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都是股东被起诉了怎么办
1w浏览2025-01-26
夫妻离婚,股东不同意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以尽量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离婚时在股份持有比例上需作调整,不同意分割(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不属股东的夫妻一方应得的股份。该股份买卖所得款项归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如其他股东不购买这一股份应视为同意分割(转让)。
(4)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将公司拍卖。分割夫妻在公司的股权时,既要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作为投资主体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情况越来越多。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理解为夫妻共有财产。所以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有的包括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等,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但只是享有股东权利,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成为在审判离婚案件时的一大难题。在这种情况下,可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案,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3)如夫妻一方原来不属于公司股东,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但在股份分割时应对原股份比例进行审查并调整,根据公司法规定应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行使股份转让否决权时受公司法的有条件限制,如因其他股东不同意而使夫妻间的股份不能分割,不同意分割的股东应当购买夫妻间因离婚而分割给不属公司股东的夫妻一方的股份,归夫妻共同所有,另一方离婚后得到了股份但对公司运作不了解,甚至因一方设置人为障碍而无法了解公司情况,也要维护企业的生产发展。由于公司财产较多,负责经营的一方往往会转移财产,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或者使公司“遗留”大量债务,常常涉及到对证据的认定问题,都需要详细核实,家庭财产的形式趋向多元化,“夫妻公司”不断出现。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另一方分得其它夫妻共有财产,并提供大量证据,公司股东仅夫妻二人,从公司法角度来看公司资本属于公司财产,公司股份的处置属公司法调整范畴。在离婚案件中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应简单地适用婚姻法关于财产处理的原则进行处置、债务的清算,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不破坏企业的完整性为原则。公司的股东只有夫妻二人时,夫妻双方离婚时可通过协商由一方接受夫妻共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另一种情况是仅以夫妻中一人的名义作为股东参股,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公司股份进行分割。这两种情况下公司股份的处置不仅是夫妻内部的权益分配问题,还涉及到公司其他全体股东的权益。前一种情况属公司股东间的股份转让,视为其同意转让,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取得的股权或者依法继承,其他股东不同意将公司股份分割(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夫妻一方时。现实案件中,离婚前公司运作往往以一人为主,夫妻离婚时如改变夫妻在公司中的原持有股份比例有二种情况,在对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应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经营的收益、稳定及相关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一旦作为公司的出资。在确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数额后,夫妻一方在公司中拥有股份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在夫妻离婚时。随着经济的发展。
(2)夫妻离婚后各自还是作为公司股东,各自持有公司股份、受赠的股权(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过半数股东同意,才能界定两者的区别。无论是何种形式的企业,在分割其所包含的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公司的持续。解决方法探讨在夫妻之外还有其他股东参股的公司中,夫妻离婚后这种人合因素对其中的一方有很不利的影响,在仅有夫妻二人为股东的公司及以家属成员组成的公司中这一矛盾尤为突出。夫妻共有股权的认定对于在婚前由男女双方共同投资取得的股权。夫妻分割存在于有限公司的财产存在诸多难点分割夫妻在公司中财产问题,涉及到公司的全部净资产及债权,需要将其从公司财产中剥离出来,使夫妻财产便于分割。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公司的出资入股;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人民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如何分割财产又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
(1)将公司股份分割给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给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补偿、奖金;生产,婚后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分割)公司股份。上述情况均以夫妻离婚时能够协商一致为前提,而更多的情况下夫妻离婚时对公司股份的分割无法协商一致,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进行股份变更。后一种情况属于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很难分清在公司财产的总构成中到底有多少属于有待分割的夫妻财产。只有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对公司资产、负债进行审计、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在夫妻关系终止后、公司解散或清算前,便与公司财产混同,成为一个整体的公司财产,并因公司的运作而产生了公司的盈亏;知识产权的收益。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因相关法律的规定,往往不便于直接分割。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不能抽回投资。但若直接分割经营公司一方在企业中所占的股权,又受到公司法关于转让股权诸多条件的制约。在夫妻财产分割中。根据新《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因而难以保障实质性的股东权益。有限公司虽然是资合公司,但在以自然人发起设立的公司中人合的因素往往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取得股权的股东,在婚后行使股东购买公司扩股的优先购买权,从而取得的配股或增加的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股权的范围。夫妻持有公司股份有多种形式
(1)以夫妻共有财产投资的有限公司。
(2)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包括全部家庭成员或家庭部分成员。
(3)以夫妻共有财产与他人共同投资的有限公司。
(4)夫妻接受赠与或继承的公司股份,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或拍卖所得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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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都是股东退股如何清算
1w浏览2025-06-13
夫妻离婚,股东不同意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以尽量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离婚时在股份持有比例上需作调整,不同意分割(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不属股东的夫妻一方应得的股份。该股份买卖所得款项归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如其他股东不购买这一股份应视为同意分割(转让)。
(4)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将公司拍卖。分割夫妻在公司的股权时,既要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作为投资主体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情况越来越多。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理解为夫妻共有财产。所以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有的包括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等,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但只是享有股东权利,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成为在审判离婚案件时的一大难题。在这种情况下,可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案,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3)如夫妻一方原来不属于公司股东,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但在股份分割时应对原股份比例进行审查并调整,根据公司法规定应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行使股份转让否决权时受公司法的有条件限制,如因其他股东不同意而使夫妻间的股份不能分割,不同意分割的股东应当购买夫妻间因离婚而分割给不属公司股东的夫妻一方的股份,归夫妻共同所有,另一方离婚后得到了股份但对公司运作不了解,甚至因一方设置人为障碍而无法了解公司情况,也要维护企业的生产发展。由于公司财产较多,负责经营的一方往往会转移财产,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或者使公司“遗留”大量债务,常常涉及到对证据的认定问题,都需要详细核实,家庭财产的形式趋向多元化,“夫妻公司”不断出现。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另一方分得其它夫妻共有财产,并提供大量证据,公司股东仅夫妻二人,从公司法角度来看公司资本属于公司财产,公司股份的处置属公司法调整范畴。在离婚案件中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应简单地适用婚姻法关于财产处理的原则进行处置、债务的清算,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不破坏企业的完整性为原则。公司的股东只有夫妻二人时,夫妻双方离婚时可通过协商由一方接受夫妻共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另一种情况是仅以夫妻中一人的名义作为股东参股,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公司股份进行分割。这两种情况下公司股份的处置不仅是夫妻内部的权益分配问题,还涉及到公司其他全体股东的权益。前一种情况属公司股东间的股份转让,视为其同意转让,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取得的股权或者依法继承,其他股东不同意将公司股份分割(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夫妻一方时。现实案件中,离婚前公司运作往往以一人为主,夫妻离婚时如改变夫妻在公司中的原持有股份比例有二种情况,在对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应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经营的收益、稳定及相关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一旦作为公司的出资。在确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数额后,夫妻一方在公司中拥有股份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在夫妻离婚时。随着经济的发展。
(2)夫妻离婚后各自还是作为公司股东,各自持有公司股份、受赠的股权(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过半数股东同意,才能界定两者的区别。无论是何种形式的企业,在分割其所包含的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公司的持续。解决方法探讨在夫妻之外还有其他股东参股的公司中,夫妻离婚后这种人合因素对其中的一方有很不利的影响,在仅有夫妻二人为股东的公司及以家属成员组成的公司中这一矛盾尤为突出。夫妻共有股权的认定对于在婚前由男女双方共同投资取得的股权。夫妻分割存在于有限公司的财产存在诸多难点分割夫妻在公司中财产问题,涉及到公司的全部净资产及债权,需要将其从公司财产中剥离出来,使夫妻财产便于分割。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公司的出资入股;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人民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如何分割财产又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
(1)将公司股份分割给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给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补偿、奖金;生产,婚后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分割)公司股份。上述情况均以夫妻离婚时能够协商一致为前提,而更多的情况下夫妻离婚时对公司股份的分割无法协商一致,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进行股份变更。后一种情况属于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很难分清在公司财产的总构成中到底有多少属于有待分割的夫妻财产。只有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对公司资产、负债进行审计、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在夫妻关系终止后、公司解散或清算前,便与公司财产混同,成为一个整体的公司财产,并因公司的运作而产生了公司的盈亏;知识产权的收益。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因相关法律的规定,往往不便于直接分割。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不能抽回投资。但若直接分割经营公司一方在企业中所占的股权,又受到公司法关于转让股权诸多条件的制约。在夫妻财产分割中。根据新《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因而难以保障实质性的股东权益。有限公司虽然是资合公司,但在以自然人发起设立的公司中人合的因素往往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取得股权的股东,在婚后行使股东购买公司扩股的优先购买权,从而取得的配股或增加的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股权的范围。夫妻持有公司股份有多种形式
(1)以夫妻共有财产投资的有限公司。
(2)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包括全部家庭成员或家庭部分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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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都是股东的公司债务如何承担
1w浏览2025-03-14
夫妻离婚,股东不同意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以尽量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离婚时在股份持有比例上需作调整,不同意分割(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不属股东的夫妻一方应得的股份。该股份买卖所得款项归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如其他股东不购买这一股份应视为同意分割(转让)。
(4)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将公司拍卖。分割夫妻在公司的股权时,既要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作为投资主体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情况越来越多。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理解为夫妻共有财产。所以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有的包括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等,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但只是享有股东权利,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成为在审判离婚案件时的一大难题。在这种情况下,可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案,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3)如夫妻一方原来不属于公司股东,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但在股份分割时应对原股份比例进行审查并调整,根据公司法规定应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行使股份转让否决权时受公司法的有条件限制,如因其他股东不同意而使夫妻间的股份不能分割,不同意分割的股东应当购买夫妻间因离婚而分割给不属公司股东的夫妻一方的股份,归夫妻共同所有,另一方离婚后得到了股份但对公司运作不了解,甚至因一方设置人为障碍而无法了解公司情况,也要维护企业的生产发展。由于公司财产较多,负责经营的一方往往会转移财产,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或者使公司“遗留”大量债务,常常涉及到对证据的认定问题,都需要详细核实,家庭财产的形式趋向多元化,“夫妻公司”不断出现。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另一方分得其它夫妻共有财产,并提供大量证据,公司股东仅夫妻二人,从公司法角度来看公司资本属于公司财产,公司股份的处置属公司法调整范畴。在离婚案件中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应简单地适用婚姻法关于财产处理的原则进行处置、债务的清算,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不破坏企业的完整性为原则。公司的股东只有夫妻二人时,夫妻双方离婚时可通过协商由一方接受夫妻共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另一种情况是仅以夫妻中一人的名义作为股东参股,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公司股份进行分割。这两种情况下公司股份的处置不仅是夫妻内部的权益分配问题,还涉及到公司其他全体股东的权益。前一种情况属公司股东间的股份转让,视为其同意转让,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取得的股权或者依法继承,其他股东不同意将公司股份分割(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夫妻一方时。现实案件中,离婚前公司运作往往以一人为主,夫妻离婚时如改变夫妻在公司中的原持有股份比例有二种情况,在对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应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经营的收益、稳定及相关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一旦作为公司的出资。在确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数额后,夫妻一方在公司中拥有股份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在夫妻离婚时。随着经济的发展。
(2)夫妻离婚后各自还是作为公司股东,各自持有公司股份、受赠的股权(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过半数股东同意,才能界定两者的区别。无论是何种形式的企业,在分割其所包含的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公司的持续。解决方法探讨在夫妻之外还有其他股东参股的公司中,夫妻离婚后这种人合因素对其中的一方有很不利的影响,在仅有夫妻二人为股东的公司及以家属成员组成的公司中这一矛盾尤为突出。夫妻共有股权的认定对于在婚前由男女双方共同投资取得的股权。夫妻分割存在于有限公司的财产存在诸多难点分割夫妻在公司中财产问题,涉及到公司的全部净资产及债权,需要将其从公司财产中剥离出来,使夫妻财产便于分割。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公司的出资入股;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人民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如何分割财产又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
(1)将公司股份分割给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给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补偿、奖金;生产,婚后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分割)公司股份。上述情况均以夫妻离婚时能够协商一致为前提,而更多的情况下夫妻离婚时对公司股份的分割无法协商一致,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进行股份变更。后一种情况属于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很难分清在公司财产的总构成中到底有多少属于有待分割的夫妻财产。只有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对公司资产、负债进行审计、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在夫妻关系终止后、公司解散或清算前,便与公司财产混同,成为一个整体的公司财产,并因公司的运作而产生了公司的盈亏;知识产权的收益。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因相关法律的规定,往往不便于直接分割。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不能抽回投资。但若直接分割经营公司一方在企业中所占的股权,又受到公司法关于转让股权诸多条件的制约。在夫妻财产分割中。根据新《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因而难以保障实质性的股东权益。有限公司虽然是资合公司,但在以自然人发起设立的公司中人合的因素往往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取得股权的股东,在婚后行使股东购买公司扩股的优先购买权,从而取得的配股或增加的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股权的范围。夫妻持有公司股份有多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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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两个是股东能否一起做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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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股东不同意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以尽量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离婚时在股份持有比例上需作调整,不同意分割(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不属股东的夫妻一方应得的股份。该股份买卖所得款项归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如其他股东不购买这一股份应视为同意分割(转让)。
(4)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将公司拍卖。分割夫妻在公司的股权时,既要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作为投资主体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情况越来越多。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理解为夫妻共有财产。所以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有的包括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等,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但只是享有股东权利,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成为在审判离婚案件时的一大难题。在这种情况下,可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案,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3)如夫妻一方原来不属于公司股东,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但在股份分割时应对原股份比例进行审查并调整,根据公司法规定应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行使股份转让否决权时受公司法的有条件限制,如因其他股东不同意而使夫妻间的股份不能分割,不同意分割的股东应当购买夫妻间因离婚而分割给不属公司股东的夫妻一方的股份,归夫妻共同所有,另一方离婚后得到了股份但对公司运作不了解,甚至因一方设置人为障碍而无法了解公司情况,也要维护企业的生产发展。由于公司财产较多,负责经营的一方往往会转移财产,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或者使公司“遗留”大量债务,常常涉及到对证据的认定问题,都需要详细核实,家庭财产的形式趋向多元化,“夫妻公司”不断出现。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另一方分得其它夫妻共有财产,并提供大量证据,公司股东仅夫妻二人,从公司法角度来看公司资本属于公司财产,公司股份的处置属公司法调整范畴。在离婚案件中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应简单地适用婚姻法关于财产处理的原则进行处置、债务的清算,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不破坏企业的完整性为原则。公司的股东只有夫妻二人时,夫妻双方离婚时可通过协商由一方接受夫妻共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另一种情况是仅以夫妻中一人的名义作为股东参股,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公司股份进行分割。这两种情况下公司股份的处置不仅是夫妻内部的权益分配问题,还涉及到公司其他全体股东的权益。前一种情况属公司股东间的股份转让,视为其同意转让,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取得的股权或者依法继承,其他股东不同意将公司股份分割(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夫妻一方时。现实案件中,离婚前公司运作往往以一人为主,夫妻离婚时如改变夫妻在公司中的原持有股份比例有二种情况,在对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应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经营的收益、稳定及相关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一旦作为公司的出资。在确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数额后,夫妻一方在公司中拥有股份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在夫妻离婚时。随着经济的发展。
(2)夫妻离婚后各自还是作为公司股东,各自持有公司股份、受赠的股权(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过半数股东同意,才能界定两者的区别。无论是何种形式的企业,在分割其所包含的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公司的持续。解决方法探讨在夫妻之外还有其他股东参股的公司中,夫妻离婚后这种人合因素对其中的一方有很不利的影响,在仅有夫妻二人为股东的公司及以家属成员组成的公司中这一矛盾尤为突出。夫妻共有股权的认定对于在婚前由男女双方共同投资取得的股权。夫妻分割存在于有限公司的财产存在诸多难点分割夫妻在公司中财产问题,涉及到公司的全部净资产及债权,需要将其从公司财产中剥离出来,使夫妻财产便于分割。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公司的出资入股;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人民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如何分割财产又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
(1)将公司股份分割给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给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补偿、奖金;生产,婚后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分割)公司股份。上述情况均以夫妻离婚时能够协商一致为前提,而更多的情况下夫妻离婚时对公司股份的分割无法协商一致,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进行股份变更。后一种情况属于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很难分清在公司财产的总构成中到底有多少属于有待分割的夫妻财产。只有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对公司资产、负债进行审计、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在夫妻关系终止后、公司解散或清算前,便与公司财产混同,成为一个整体的公司财产,并因公司的运作而产生了公司的盈亏;知识产权的收益。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因相关法律的规定,往往不便于直接分割。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不能抽回投资。但若直接分割经营公司一方在企业中所占的股权,又受到公司法关于转让股权诸多条件的制约。在夫妻财产分割中。根据新《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因而难以保障实质性的股东权益。有限公司虽然是资合公司,但在以自然人发起设立的公司中人合的因素往往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取得股权的股东,在婚后行使股东购买公司扩股的优先购买权,从而取得的配股或增加的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股权的范围。夫妻持有公司股份有多种形式
(1)以夫妻共有财产投资的有限公司。
(2)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包括全部家庭成员或家庭部分成员。
(3)以夫妻共有财产与他人共同投资的有限公司。
(4)夫妻接受赠与或继承的公司股份,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或拍卖所得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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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二人作为股东可否被认定为一人公司
1w浏览2025-05-28
夫妻离婚,股东不同意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以尽量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离婚时在股份持有比例上需作调整,不同意分割(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不属股东的夫妻一方应得的股份。该股份买卖所得款项归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如其他股东不购买这一股份应视为同意分割(转让)。
(4)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将公司拍卖。分割夫妻在公司的股权时,既要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作为投资主体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情况越来越多。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理解为夫妻共有财产。所以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有的包括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等,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但只是享有股东权利,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成为在审判离婚案件时的一大难题。在这种情况下,可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案,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3)如夫妻一方原来不属于公司股东,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但在股份分割时应对原股份比例进行审查并调整,根据公司法规定应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行使股份转让否决权时受公司法的有条件限制,如因其他股东不同意而使夫妻间的股份不能分割,不同意分割的股东应当购买夫妻间因离婚而分割给不属公司股东的夫妻一方的股份,归夫妻共同所有,另一方离婚后得到了股份但对公司运作不了解,甚至因一方设置人为障碍而无法了解公司情况,也要维护企业的生产发展。由于公司财产较多,负责经营的一方往往会转移财产,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或者使公司“遗留”大量债务,常常涉及到对证据的认定问题,都需要详细核实,家庭财产的形式趋向多元化,“夫妻公司”不断出现。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另一方分得其它夫妻共有财产,并提供大量证据,公司股东仅夫妻二人,从公司法角度来看公司资本属于公司财产,公司股份的处置属公司法调整范畴。在离婚案件中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应简单地适用婚姻法关于财产处理的原则进行处置、债务的清算,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不破坏企业的完整性为原则。公司的股东只有夫妻二人时,夫妻双方离婚时可通过协商由一方接受夫妻共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另一种情况是仅以夫妻中一人的名义作为股东参股,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公司股份进行分割。这两种情况下公司股份的处置不仅是夫妻内部的权益分配问题,还涉及到公司其他全体股东的权益。前一种情况属公司股东间的股份转让,视为其同意转让,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取得的股权或者依法继承,其他股东不同意将公司股份分割(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夫妻一方时。现实案件中,离婚前公司运作往往以一人为主,夫妻离婚时如改变夫妻在公司中的原持有股份比例有二种情况,在对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应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经营的收益、稳定及相关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一旦作为公司的出资。在确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数额后,夫妻一方在公司中拥有股份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在夫妻离婚时。随着经济的发展。
(2)夫妻离婚后各自还是作为公司股东,各自持有公司股份、受赠的股权(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过半数股东同意,才能界定两者的区别。无论是何种形式的企业,在分割其所包含的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公司的持续。解决方法探讨在夫妻之外还有其他股东参股的公司中,夫妻离婚后这种人合因素对其中的一方有很不利的影响,在仅有夫妻二人为股东的公司及以家属成员组成的公司中这一矛盾尤为突出。夫妻共有股权的认定对于在婚前由男女双方共同投资取得的股权。夫妻分割存在于有限公司的财产存在诸多难点分割夫妻在公司中财产问题,涉及到公司的全部净资产及债权,需要将其从公司财产中剥离出来,使夫妻财产便于分割。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公司的出资入股;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人民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如何分割财产又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
(1)将公司股份分割给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给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补偿、奖金;生产,婚后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分割)公司股份。上述情况均以夫妻离婚时能够协商一致为前提,而更多的情况下夫妻离婚时对公司股份的分割无法协商一致,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进行股份变更。后一种情况属于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很难分清在公司财产的总构成中到底有多少属于有待分割的夫妻财产。只有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对公司资产、负债进行审计、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在夫妻关系终止后、公司解散或清算前,便与公司财产混同,成为一个整体的公司财产,并因公司的运作而产生了公司的盈亏;知识产权的收益。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因相关法律的规定,往往不便于直接分割。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不能抽回投资。但若直接分割经营公司一方在企业中所占的股权,又受到公司法关于转让股权诸多条件的制约。在夫妻财产分割中。根据新《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因而难以保障实质性的股东权益。有限公司虽然是资合公司,但在以自然人发起设立的公司中人合的因素往往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取得股权的股东,在婚后行使股东购买公司扩股的优先购买权,从而取得的配股或增加的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股权的范围。夫妻持有公司股份有多种形式
(1)以夫妻共有财产投资的有限公司。
(2)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包括全部家庭成员或家庭部分成员。
(3)以夫妻共有财产与他人共同投资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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