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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的受理费由谁承担

#诉讼管辖 最新修订 | 2025-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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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通常来讲,撤诉案件的受理费是由原告来承担的。
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当原告申请撤诉时,案件受理费会减半收取,并且是由原告预先交纳。
在案件审结之后,减半收取的那部分案件受理费就由原告自己负担,不会再进行退还。
然而,要是因为被告反诉,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了与本案相关的诉讼请求,然后原告撤诉的情况,那么诉讼费用就需要由原告、被告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分别来负担。
总而言之,一般情况下撤诉案件受理费的承担主体主要就是原告,不过在特殊情形下,会根据具体的情况让相关的当事人来分担。

案情回顾:

小郑起诉小李,后申请撤诉。关于案件受理费的承担双方产生争议。小郑认为不应由自己全部承担,小李则坚持按常规应由小郑承担。原来,在诉讼过程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小胡提出了与本案相关的诉讼请求,这一情况使案件受理费的承担变得复杂。

案情分析:

1、通常,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且由原告预先交纳,审结后由原告负担不再退还。
2、但本案中,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小胡提出相关诉讼请求后小郑撤诉,属于特殊情形。按照规定,诉讼费用需由小郑、小李以及小胡分别负担,应依具体情况确定分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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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撤诉的案件受理费由谁承担
原告申请撤销案件,受理费用应由原告承担。若涉及行政事项且被告已主动改变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经我机构批准原告撤诉,受理费用则由被告承担。原告在发送民事诉状前撤诉,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等法律效力,但仍可再次起诉,我机构将重新立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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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受伤陪护费由谁承担
员工停工留薪期间,家人照顾的陪护费用应由雇主承担。 员工伤残级别确认后,符合条件的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若雇主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差额及全部护理费用由雇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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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有效吗,撤销权的费用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一、行使撤销权有什么效果
1、撤销权行使的效力:相对效力或绝对效力依请求权说和折衷说(以日本判例理论为例),诈害行为仅在共同担保保全的限度内、并在作为撤销权诉讼当事人的债权人与受益人或者转得人相对的关系上归于无效。撤销判决的既判力不仅不及于没有参加撤销权诉讼的债务人,对于债务人与受益人、受益人与转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亦不生任何之影响;原状恢复作为撤销的效果,仅在债权人与被告人之间相对的关系上发生,债务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直接的权利。这便是日本判例通说上所谓的“撤销的相对效力”。可见,所谓撤销的相对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的方面”(仅限于作为撤销权诉讼当事人,并不及于债务人),另一是“财的方面”,即仅在保全债权的限度内。依法释[1999]19号,债务人被作为撤销权诉讼的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可作为诉讼第三人,显然是没有“人的方面”的相对效力之概念的。相反,撤销权诉讼判决的既判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依判决的确定而产生),及于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受益人或转得人),因而属于绝对的效力。惟《合同法》要求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法释[1999]19号亦要求各级仅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此处所谓“债权人的债权”,实即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而非全体债权人的债权,这样来看,对于“财的方面”,实行的是相对的效力。
2、债权人撤销权效果的归属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尚未依该行为给付的,当然恢复原状。已经依该行为给付的,受领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在存在给付物的物权复归于给付人的情况下,产生具有物权效力的财产返还;在物权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发生作价返还的效果。因而,原则上是适用“入库规则”的。不过,为了限制债务人不予受领或者再施处分,在解释上宜认为可由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代为受领。另外,债权人可通过执行程序使其债权受偿。就受领的标的物,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并没有优先受偿权。不过,如同债权人的代位权场合,在债权人因此所负的返还义务与债务人所负债务构成抵销适状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抵销权,从而获得如同优先受偿一样的实际效果。在没有抵销场合,应该由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具体情形同代位权之诉。
二、行使撤销权的费用谁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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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撤诉的案件受理费由谁承担
原告申请撤销案件,受理费用应由原告承担。若涉及行政事项且被告已主动改变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经我机构批准原告撤诉,受理费用则由被告承担。原告在发送民事诉状前撤诉,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等法律效力,但仍可再次起诉,我机构将重新立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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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立案撤案诉讼费由谁承担
通常,撤销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但特定情况下如和解可减免。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调解结案或撤诉批准,可减半受理费。第34条规定,原告或上诉人撤诉后,相关费用自行承担,具体承担方式或因案件特性及裁决而异。
1w浏览2024-08-15
撤销权有效吗,撤销权的费用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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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使撤销权有什么效果
1、撤销权行使的效力:相对效力或绝对效力依请求权说和折衷说(以日本判例理论为例),诈害行为仅在共同担保保全的限度内、并在作为撤销权诉讼当事人的债权人与受益人或者转得人相对的关系上归于无效。撤销判决的既判力不仅不及于没有参加撤销权诉讼的债务人,对于债务人与受益人、受益人与转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亦不生任何之影响;原状恢复作为撤销的效果,仅在债权人与被告人之间相对的关系上发生,债务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直接的权利。这便是日本判例通说上所谓的“撤销的相对效力”。可见,所谓撤销的相对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的方面”(仅限于作为撤销权诉讼当事人,并不及于债务人),另一是“财的方面”,即仅在保全债权的限度内。依法释[1999]19号,债务人被作为撤销权诉讼的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可作为诉讼第三人,显然是没有“人的方面”的相对效力之概念的。相反,撤销权诉讼判决的既判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依判决的确定而产生),及于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受益人或转得人),因而属于绝对的效力。惟《合同法》要求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法释[1999]19号亦要求各级仅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此处所谓“债权人的债权”,实即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而非全体债权人的债权,这样来看,对于“财的方面”,实行的是相对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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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使撤销权的费用谁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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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由谁承担
在司法操作中,诉讼费先由原告预缴,案件结束后,根据法律规定或法院裁定,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部分胜诉则按比例分担。多人败诉时,法院按利益关联度和参与度计算各自承担额。简易程序案件,诉讼费减半。此举旨在体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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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买受人延迟受领的风险应由谁承担
如果购买者因疏忽未按时提取所购商品,导致无法按时交割,构成违约,需承担商品损坏或丢失的风险。但这项规定只适用于购买者自身原因导致的未及时取货,如果是出卖方过错或不可抗力因素,则不适用此条款。
1w浏览202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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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强制执行申请撤销费用由谁承担
在大多数情况下,被执行人提起撤回强制执行的相关费用应主要由申请人承担,这主要是由于申请人自主选择了撤回其强制执行请求,这是一种合法合规的权利。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例如被申请人自愿承担相关费用或是存在双方已达成共识的其他协议安排,则需依照所达成的约定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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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诉讼律师费由谁承担?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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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延期交房法院受理费由谁承担
常规司法案件中,律师费一般由委托人承担。但在债权撤销、著作权、商标权等特殊诉讼中,若败诉,胜诉方需承担律师费。专利权、担保权等纠纷,以及不正当竞争、人身损害、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法律援助和仲裁等领域,律师费可能由败诉方按情况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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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权行使的效力:相对效力或绝对效力依请求权说和折衷说(以日本判例理论为例),诈害行为仅在共同担保保全的限度内、并在作为撤销权诉讼当事人的债权人与受益人或者转得人相对的关系上归于无效。撤销判决的既判力不仅不及于没有参加撤销权诉讼的债务人,对于债务人与受益人、受益人与转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亦不生任何之影响;原状恢复作为撤销的效果,仅在债权人与被告人之间相对的关系上发生,债务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直接的权利。这便是日本判例通说上所谓的“撤销的相对效力”。可见,所谓撤销的相对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的方面”(仅限于作为撤销权诉讼当事人,并不及于债务人),另一是“财的方面”,即仅在保全债权的限度内。依法释[1999]19号,债务人被作为撤销权诉讼的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可作为诉讼第三人,显然是没有“人的方面”的相对效力之概念的。相反,撤销权诉讼判决的既判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依判决的确定而产生),及于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受益人或转得人),因而属于绝对的效力。惟《合同法》要求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法释[1999]19号亦要求各级仅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此处所谓“债权人的债权”,实即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而非全体债权人的债权,这样来看,对于“财的方面”,实行的是相对的效力。
2、债权人撤销权效果的归属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尚未依该行为给付的,当然恢复原状。已经依该行为给付的,受领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在存在给付物的物权复归于给付人的情况下,产生具有物权效力的财产返还;在物权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发生作价返还的效果。因而,原则上是适用“入库规则”的。不过,为了限制债务人不予受领或者再施处分,在解释上宜认为可由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代为受领。另外,债权人可通过执行程序使其债权受偿。就受领的标的物,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并没有优先受偿权。不过,如同债权人的代位权场合,在债权人因此所负的返还义务与债务人所负债务构成抵销适状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抵销权,从而获得如同优先受偿一样的实际效果。在没有抵销场合,应该由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具体情形同代位权之诉。
二、行使撤销权的费用谁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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