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原话如下(房东为甲方):为防止炒作店面损害各经营户的利益,新合同一年一续,店面原则上不再允许转让。(特殊情况下平价转让店面除外,但甲方将收取乙方陆仟元店面转让费用)此合同所有条例都显失公平性,全部都是房东约束承租方的。请问这六千元房东有资格抽取吗?我有空子钻吗?这些钱我是真不想给。转店关房东什么事啊。
[律师回复] 店铺转让费是指租户在店铺租期内征得房东同意后将房屋转租,把和房东之间的租赁剩余租期,连同租户的装修、原来购买的设备、经营的项目等,一并转给下一个租户,其向下一个租户收取的超过应收取房租的费用为转让费。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不能收取转让费,所以,收取转让费是业主与承租者的私人约定,属于“你情我愿”。但是,收取转让费的前提应当是转让合法。何为合法呢应当是在征得房东的同意后才可以转让。根据我国民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转租需要经过房东同意,否则不得转租,更别提收取转让费了。如今有的门面转让费是门面月租金的十几倍甚至更高,这阻挡了部分创业者的创业计划,阻碍了商铺门面的自由流通,导致市场活跃度下降,同时,也加大了投资者的商业风险。因此在转租的过程中,如果遇到问题,可以向律师咨询解答,以规避法律风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