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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能否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

#债务债权 最新修订 | 2025-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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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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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债权人有权利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
按照法律规定,要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债权人利益受损,同时受让人知晓此情形,那么债权人就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买卖合同。
具体来说,债权人要证明这几点:
其一,债务人有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
比如,债务人突然将名下价值较高的房产以远低于市场价格卖给第三人。
其二,债务人的这些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像导致债权人到期债权无法实现。
其三,受让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比如受让人知晓债务人财务状况不佳仍低价受让。
若符合上述条件,债权人能够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何是债权人,小李是债务人。小李为躲避债务,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将自己名下一套房产转让给小胡,而小胡知晓小李此举会损害小何的债权。小何发现后,认为小李与小胡的房产买卖合同损害了自己的利益,欲撤销该合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且受让人知情,债权人有权撤销买卖合同。在此案中,小李以低价转让房产且小胡知情,若小何能证明该行为损害其债权,其撤销权主张可能得到支持。
2、小何需向法院证明小李存在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行为,该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债权,以及小胡知道可能损及债权人利益,然后通过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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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能否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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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债权人撤销之诉一样吗?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债权人撤销之诉是不一样的,第三人之所以可以发起撤销之诉,就是因为在原来的诉讼案件中,虽然他没有作为原,被告双方出席本次案件,但是这个案件的最终判决是影响到了第三人的相关权益,但是债权人撤销并不是说这个案件的判决影响到了他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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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债务人赠与房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有哪些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条件。2、债务人作出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客观条件。3、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以债权为限。
1w浏览2024-10-11
为什么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律师回复] 关于债务加入,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与之类似的债权债务转移、第三人债务承担等制度见于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江苏省高院在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中,明确了债务加入的概念,“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此外,最高人民民二庭在调研报告《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中亦采用了“债务加入”的概念。现行法律虽然并没有直接规定债务加入的条款,但因为其有利于债务清偿,在社会生活中仍然广泛存在。债务加入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原债务有效成立。原债务无效、被撤销或已消灭,则不存在债务的加入问题。二是债务具有可转移性。即使通常认为不具有可转让性的债务,如演出合同等具有强烈人身属性的债务,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协议认可原债务具有可移转性。三是存在债务加入的契约。即第三人必须通过三方协议,或者与债权人双方协议或者单方承诺,做出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债务加入一旦成立生效,即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债务加入中第三人取得和原债务人同样的法律地位,应当在其加入债务的范围内承担债务人的义务,债务人并不因此免除债务,债权人可以同时或单独向债务人和第三人任何一方主张权利,可认定为第三人和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的是一种连带清偿的责任。第三人清偿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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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
10w+浏览2024-11-22
第三人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区别是什么?
根据我国相关的规定,第三人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区别主要体现在性质不同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一般指的都是新诉,而且无论当事人是否参加了诉讼过程,找到的第三人都应该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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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债务人赠与房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有什么
债务人赠与房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2、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3、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4、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1w浏览2024-10-11
为什么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律师回复] 关于债务加入,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与之类似的债权债务转移、第三人债务承担等制度见于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江苏省高院在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中,明确了债务加入的概念,“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此外,最高人民民二庭在调研报告《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中亦采用了“债务加入”的概念。现行法律虽然并没有直接规定债务加入的条款,但因为其有利于债务清偿,在社会生活中仍然广泛存在。债务加入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原债务有效成立。原债务无效、被撤销或已消灭,则不存在债务的加入问题。二是债务具有可转移性。即使通常认为不具有可转让性的债务,如演出合同等具有强烈人身属性的债务,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协议认可原债务具有可移转性。三是存在债务加入的契约。即第三人必须通过三方协议,或者与债权人双方协议或者单方承诺,做出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债务加入一旦成立生效,即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债务加入中第三人取得和原债务人同样的法律地位,应当在其加入债务的范围内承担债务人的义务,债务人并不因此免除债务,债权人可以同时或单独向债务人和第三人任何一方主张权利,可认定为第三人和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的是一种连带清偿的责任。第三人清偿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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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债务人赠与第三人的起诉状
10w+浏览2024-11-06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第三人申请再审一样吗?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第三人申请再审是不一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在立法背景等方便存在相似之处,同时也存在诸多不同,为了最大限度的实现两种制度各自的立法目的。因为启动再审程序需按照原审程序对原审整个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大大降低了解决纠纷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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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债务人赠与房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是什么
债务人赠与房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2.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3.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4.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1w浏览2024-10-13
为什么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律师回复] 关于债务加入,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与之类似的债权债务转移、第三人债务承担等制度见于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江苏省高院在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中,明确了债务加入的概念,“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此外,最高人民民二庭在调研报告《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中亦采用了“债务加入”的概念。现行法律虽然并没有直接规定债务加入的条款,但因为其有利于债务清偿,在社会生活中仍然广泛存在。债务加入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原债务有效成立。原债务无效、被撤销或已消灭,则不存在债务的加入问题。二是债务具有可转移性。即使通常认为不具有可转让性的债务,如演出合同等具有强烈人身属性的债务,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协议认可原债务具有可移转性。三是存在债务加入的契约。即第三人必须通过三方协议,或者与债权人双方协议或者单方承诺,做出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债务加入一旦成立生效,即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债务加入中第三人取得和原债务人同样的法律地位,应当在其加入债务的范围内承担债务人的义务,债务人并不因此免除债务,债权人可以同时或单独向债务人和第三人任何一方主张权利,可认定为第三人和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的是一种连带清偿的责任。第三人清偿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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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第三人
10w+浏览2024-11-27
第三人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区别有哪些
第三人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区别如下:第一为二者的性质有所不同。第三人异议之诉指的是救济制度,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诉讼制度;第二为二者所显示的目的与功能有所不同。第三人异议之诉的目的主要在阻止裁定的执行,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主要是通过起诉改变法院判决;第三为二者所体现主体范围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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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债权转让多次可否提第三人撤销诉讼请求
债权人作出债务免除后,是不能撤销的。债权人作出免除债务的行为,就立即生效。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免除,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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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律师回复] 关于债务加入,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与之类似的债权债务转移、第三人债务承担等制度见于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江苏省高院在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中,明确了债务加入的概念,“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此外,最高人民民二庭在调研报告《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中亦采用了“债务加入”的概念。现行法律虽然并没有直接规定债务加入的条款,但因为其有利于债务清偿,在社会生活中仍然广泛存在。债务加入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原债务有效成立。原债务无效、被撤销或已消灭,则不存在债务的加入问题。二是债务具有可转移性。即使通常认为不具有可转让性的债务,如演出合同等具有强烈人身属性的债务,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协议认可原债务具有可移转性。三是存在债务加入的契约。即第三人必须通过三方协议,或者与债权人双方协议或者单方承诺,做出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债务加入一旦成立生效,即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债务加入中第三人取得和原债务人同样的法律地位,应当在其加入债务的范围内承担债务人的义务,债务人并不因此免除债务,债权人可以同时或单独向债务人和第三人任何一方主张权利,可认定为第三人和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的是一种连带清偿的责任。第三人清偿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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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债权转让
10w+浏览2024-10-12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撤销权区分是什么?
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撤销权有本质上的区别,前者在本质上是新的诉讼行为,这两者的诉讼主体范围不同。第三人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时,法院应当将第三人列为被告,第三人可以有请求权,也可以没有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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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为什么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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