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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效力包括哪些方面

#债务债权 最新修订 | 2025-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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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刘巍律师在线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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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效力涵盖多方面。
对于债权人而言,其能够就代位行使所获结果直接受偿,这极大地提升了债权实现的程度。
比如,若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胜诉后,可直接从次债务人处获得清偿。
对债务人来说,其对相对人的权利本身不受影响,但在处分该权利时会受到限制。
若债务人随意处分权利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这种处分行为将被认定无效。
次债务人需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并且其针对债务人的抗辩,也能够向债权人主张。
例如,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以此为由可对抗债权人的代位权主张。
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等,都应由债务人支付。
总体来讲,债权人代位行使效力的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持债权债务关系稳定,同时也对债务人及次债务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相应作用。

案情回顾:

小朱是债权人,小李是债务人,小胡是次债务人。小李怠于行使对小胡的到期债权,影响了小朱债权的实现。小朱遂提起代位权诉讼并胜诉,要求直接从小胡处受偿。但小胡以其与小李存在合同纠纷为由进行抗辩,同时小李认为自己有权自由处分对小胡的债权。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小朱能就代位行使所获结果直接受偿,其胜诉后可从次债务人小胡处获得清偿,以此提升债权实现程度。
2、债务人小李对相对人小胡的权利本身不受影响,但处分该权利会受限,若其随意处分致小朱利益受损,处分行为无效。
3、次债务人小胡需向小朱履行义务,且能以与小李的合同纠纷对抗小朱的代位权主张。
4、小朱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如诉讼费用等,应由债务人小李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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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效力包括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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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行使的要件包括哪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精神,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且该债权必须是到期债权,而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且陷于迟延。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经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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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代位权行使效果包括哪些方面
1w浏览2025-03-26
代位权行使对债权人包括哪些行为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代位权行使对债权人有哪些行为效力
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取得什么权利?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取得代受领权,代领次债务人交付的利益,代领后应将所得的利益交由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与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处于同一法律地位,所以无权就代领的利益行使优先受偿权。但我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不仅取得了代位受领权,在代位受领而占有该利益的基础上,债权人还取得了抵销权、优先受偿权。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在代领利益时是到期债权,债权可以主张抵销。如果未到期,而债务人有《合同法》第68条规定之情形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否则对代领利益的交付行使不安抗辩权。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抵销及优先受偿权符合立法宗旨及市场经济要求。因为:

一、从经济学的角度说,有一个先来后到,鼓励勤勉”的问题,社会并不鼓励不劳而获和搭便车的行为。这一点和法律对权利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权利尤其是债权是需要行使的,不行使往往会导致权利的丧失。所以无论从法律还是经济学的角度,对积极的自救行为应赋予积极的评价。

二、从《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立法上也给了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优先受偿或抵销的权利,否则就没有必要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因为仅仅从债的保全角度来说,如果债权人要将代位的利益交给债务人,且又允许其他债权人参加受偿的话,债权人代位求偿的范围越大越好,因为范围越大,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越多,实现债权的可能性就越大。但是立法既然规定代位求偿范围以债权人债权为限,就说明立法也认为在该范围内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得以保全了,即给了你代领财产的优先受偿权了,就不能超出范围行使代位权。

三、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抵销权或优先受偿权与《合同法》第99条抵销权、第68条不安抗辩权立法精神相对应。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代领利益而合法的占有了债务人利益。基于合法的占有(准占有),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权人可以主张抵销权,这样两个债的关系即因抵销而消灭,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债权人同样可以基于占有(或准占有),对代领利益的返还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要求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但是我认为其核心理念是赋予债权人对债权的进行自我救济的一个途径,以便更有效的保护债权。)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就包括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财产权利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这一点上和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相应,所以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取得债务人的利益时,就可以基于债权的自我救济主张不安抗辩权。

四、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抵销权或优先受偿权并不违反债权的平等原则,因为法律上的平等追求的是形式和机会上的平等,而不是实质上的平等。并且,如果债务人是法人,行使代位权以外的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代领利益(或主张抵消权)之前可以通过申请破产之法律途径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受偿。如果债务人不是法人,其他债权人可以另行向债务人主张,而不能分享积极债权人的工作成果。
代位权是一种民法上的形成权,是对债权人债的一种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债权。所以我认为在解释代位权而产生的一些问题时,应从有利于债权保护,降低债权的实现成本,促进债的削灭的角度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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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有哪些方面
10w+浏览2023-09-23
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包括哪些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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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代位权行使要件包括哪些方面
1w浏览2024-12-04
代位权行使对债权人包括哪些行为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代位权行使对债权人有哪些行为效力
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取得什么权利?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取得代受领权,代领次债务人交付的利益,代领后应将所得的利益交由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与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处于同一法律地位,所以无权就代领的利益行使优先受偿权。但我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不仅取得了代位受领权,在代位受领而占有该利益的基础上,债权人还取得了抵销权、优先受偿权。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在代领利益时是到期债权,债权可以主张抵销。如果未到期,而债务人有《合同法》第68条规定之情形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否则对代领利益的交付行使不安抗辩权。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抵销及优先受偿权符合立法宗旨及市场经济要求。因为:

一、从经济学的角度说,有一个先来后到,鼓励勤勉”的问题,社会并不鼓励不劳而获和搭便车的行为。这一点和法律对权利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权利尤其是债权是需要行使的,不行使往往会导致权利的丧失。所以无论从法律还是经济学的角度,对积极的自救行为应赋予积极的评价。

二、从《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立法上也给了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优先受偿或抵销的权利,否则就没有必要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因为仅仅从债的保全角度来说,如果债权人要将代位的利益交给债务人,且又允许其他债权人参加受偿的话,债权人代位求偿的范围越大越好,因为范围越大,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越多,实现债权的可能性就越大。但是立法既然规定代位求偿范围以债权人债权为限,就说明立法也认为在该范围内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得以保全了,即给了你代领财产的优先受偿权了,就不能超出范围行使代位权。

三、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抵销权或优先受偿权与《合同法》第99条抵销权、第68条不安抗辩权立法精神相对应。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代领利益而合法的占有了债务人利益。基于合法的占有(准占有),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权人可以主张抵销权,这样两个债的关系即因抵销而消灭,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债权人同样可以基于占有(或准占有),对代领利益的返还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要求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但是我认为其核心理念是赋予债权人对债权的进行自我救济的一个途径,以便更有效的保护债权。)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就包括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财产权利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这一点上和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相应,所以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取得债务人的利益时,就可以基于债权的自我救济主张不安抗辩权。

四、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抵销权或优先受偿权并不违反债权的平等原则,因为法律上的平等追求的是形式和机会上的平等,而不是实质上的平等。并且,如果债务人是法人,行使代位权以外的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代领利益(或主张抵消权)之前可以通过申请破产之法律途径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受偿。如果债务人不是法人,其他债权人可以另行向债务人主张,而不能分享积极债权人的工作成果。
代位权是一种民法上的形成权,是对债权人债的一种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债权。所以我认为在解释代位权而产生的一些问题时,应从有利于债权保护,降低债权的实现成本,促进债的削灭的角度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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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有哪些方面
10w+浏览2023-09-05
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包括什么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不能过了诉讼时效、到期。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合法、有效、到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并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4、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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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代位权行使的后果包括哪些方面
1w浏览2025-03-23
代位权行使对债权人包括哪些行为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代位权行使对债权人有哪些行为效力
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取得什么权利?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取得代受领权,代领次债务人交付的利益,代领后应将所得的利益交由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与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处于同一法律地位,所以无权就代领的利益行使优先受偿权。但我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不仅取得了代位受领权,在代位受领而占有该利益的基础上,债权人还取得了抵销权、优先受偿权。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在代领利益时是到期债权,债权可以主张抵销。如果未到期,而债务人有《合同法》第68条规定之情形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否则对代领利益的交付行使不安抗辩权。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抵销及优先受偿权符合立法宗旨及市场经济要求。因为:

一、从经济学的角度说,有一个先来后到,鼓励勤勉”的问题,社会并不鼓励不劳而获和搭便车的行为。这一点和法律对权利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权利尤其是债权是需要行使的,不行使往往会导致权利的丧失。所以无论从法律还是经济学的角度,对积极的自救行为应赋予积极的评价。

二、从《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立法上也给了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优先受偿或抵销的权利,否则就没有必要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因为仅仅从债的保全角度来说,如果债权人要将代位的利益交给债务人,且又允许其他债权人参加受偿的话,债权人代位求偿的范围越大越好,因为范围越大,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越多,实现债权的可能性就越大。但是立法既然规定代位求偿范围以债权人债权为限,就说明立法也认为在该范围内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得以保全了,即给了你代领财产的优先受偿权了,就不能超出范围行使代位权。

三、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抵销权或优先受偿权与《合同法》第99条抵销权、第68条不安抗辩权立法精神相对应。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代领利益而合法的占有了债务人利益。基于合法的占有(准占有),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权人可以主张抵销权,这样两个债的关系即因抵销而消灭,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债权人同样可以基于占有(或准占有),对代领利益的返还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要求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但是我认为其核心理念是赋予债权人对债权的进行自我救济的一个途径,以便更有效的保护债权。)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就包括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财产权利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这一点上和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相应,所以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取得债务人的利益时,就可以基于债权的自我救济主张不安抗辩权。

四、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抵销权或优先受偿权并不违反债权的平等原则,因为法律上的平等追求的是形式和机会上的平等,而不是实质上的平等。并且,如果债务人是法人,行使代位权以外的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代领利益(或主张抵消权)之前可以通过申请破产之法律途径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受偿。如果债务人不是法人,其他债权人可以另行向债务人主张,而不能分享积极债权人的工作成果。
代位权是一种民法上的形成权,是对债权人债的一种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债权。所以我认为在解释代位权而产生的一些问题时,应从有利于债权保护,降低债权的实现成本,促进债的削灭的角度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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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代位权行使效力
10w+浏览2024-10-03
行使税收代位权条件包括哪些?
行使税收代位权条件:1、纳税人欠缴税款。2、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3、纳税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4、代位权的客体必须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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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行使的后果包括哪些方面
1w浏览2025-03-20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有效吗
10w+浏览2023-09-14
代位权行使的必要费用包括哪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以及必要的差旅费。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公告费、鉴定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财产或利益的保管费用、防止损害扩大的费用等一切必要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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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代位权及其行使条件包括哪些方面
1w浏览2024-11-27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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