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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离婚的情况有几种

#离婚 最新修订 | 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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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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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处理离婚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离婚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离婚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我国法律规定了几种不允许离婚的情况:
1.女方孕期等特殊时期:
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不过,若女方主动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则不在此限。
比如,女方发现男方有严重伤害自己或胎儿的行为,法院可能会受理男方离婚请求。
2.特定离婚案件再起诉限制: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若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这是为了避免当事人冲动起诉,保障婚姻关系有足够时间冷静思考。
3.现役军人婚姻保护: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征得军人同意,除非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
重大过错包括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
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特定人群权益,维护婚姻关系稳定。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小丽怀孕5个月时,小朱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小丽则称自己处于孕期,小朱不应此时提离婚。此前,两人还曾有过一次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这才过去3个月,小朱就又起诉。另外,小朱是现役军人,小丽认为离婚需经小朱同意。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所以小朱在小丽孕期提出离婚,若不存在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情形,法院不应受理其请求。
2、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若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小朱在判决不准离婚3个月后又起诉,不符合规定,法院不应受理。
3、小朱是现役军人,其配偶小丽要求离婚需征得小朱同意,除非小朱有重大过错,本案未表明小朱存在重大过错,所以小丽离婚需小朱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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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离婚的情况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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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离婚的几种情况?
1、若女方正在怀孕期间哺乳期间或者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一般不允许男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原告又在6个月内起诉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原则上没有经过军人一方同意的,不能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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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现在因为一些原因需要解除原本的劳动合同,单方面的,请问何种情况下允许承租人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回复] 对于承租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回答见下
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解除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这里的“承租人”应当扩大解释为包括承租人之共同居住人,共同使用人等等与租赁物的安全程度有利害关系的人。在一般买卖合同中,若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存有瑕疵仍购买的,一般应免除出卖人的责任并不允许买受人解除合同。但在租赁合同则不能因此而不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
  承租人既然明知租赁物存在有危及安全或健康的瑕疵,仍执意租赁该物的,虽然可以允许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以前如发生因租赁物的危险所致损害时,承租人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承租人明知这种危险性的存在仍要租赁该物,应认为主观上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因此对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物的部分毁损、灭失并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或者只是部分地影响承租人的使用收益还不足以影响整个合同目的的实现的,承租人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3、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有权继续原租赁合同,可以解除合同。
  就该法律规定的目的而言,是为保护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的利益,为了使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不因与承租人无法定继承关系而在其死后骤然无所依靠。这既然是一种授权,该同居人自然可以选择。如其认为其无须受此种保护和特别照顾,自得不继续该租赁合同而解除之。承租人之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因依其与承租人关系可以取得承租人地位,因此可以解除合同。
  
4、因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以致承租人无法对标的物使用、收益,行使租赁权的。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在这种情况下可减少或不支付租金。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是否可解除合同?应当认为,合同可否解除,关键不在于是否存在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情形发生,而在于这种主张是否确实已经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导致合同的目的无实现可能。如果出现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承租人当然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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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离婚的情况有几种
一般来说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其实这都是自由的,但自由也有一定的限制,所以准确的说法是在法律范围内地自由,毕竟结婚、离婚都是要符合规定的条件才行。尤其是在夫妻离婚的时候,一些情况下不允许解除婚姻关系。那究竟不允许离婚的情况有几种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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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现在因为一些原因需要解除原本的劳动合同,单方面的,请问何种情况下允许承租人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回复] 对于承租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回答见下
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解除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这里的“承租人”应当扩大解释为包括承租人之共同居住人,共同使用人等等与租赁物的安全程度有利害关系的人。在一般买卖合同中,若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存有瑕疵仍购买的,一般应免除出卖人的责任并不允许买受人解除合同。但在租赁合同则不能因此而不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
  承租人既然明知租赁物存在有危及安全或健康的瑕疵,仍执意租赁该物的,虽然可以允许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以前如发生因租赁物的危险所致损害时,承租人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承租人明知这种危险性的存在仍要租赁该物,应认为主观上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因此对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物的部分毁损、灭失并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或者只是部分地影响承租人的使用收益还不足以影响整个合同目的的实现的,承租人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3、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有权继续原租赁合同,可以解除合同。
  就该法律规定的目的而言,是为保护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的利益,为了使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不因与承租人无法定继承关系而在其死后骤然无所依靠。这既然是一种授权,该同居人自然可以选择。如其认为其无须受此种保护和特别照顾,自得不继续该租赁合同而解除之。承租人之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因依其与承租人关系可以取得承租人地位,因此可以解除合同。
  
4、因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以致承租人无法对标的物使用、收益,行使租赁权的。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在这种情况下可减少或不支付租金。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是否可解除合同?应当认为,合同可否解除,关键不在于是否存在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情形发生,而在于这种主张是否确实已经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导致合同的目的无实现可能。如果出现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承租人当然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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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哪几种情况是不允许建房
1.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所申请建造的房屋不符合村庄规划的。3.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4.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5.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批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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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现在因为一些原因需要解除原本的劳动合同,单方面的,请问何种情况下允许承租人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回复] 对于承租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回答见下
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解除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这里的“承租人”应当扩大解释为包括承租人之共同居住人,共同使用人等等与租赁物的安全程度有利害关系的人。在一般买卖合同中,若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存有瑕疵仍购买的,一般应免除出卖人的责任并不允许买受人解除合同。但在租赁合同则不能因此而不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
  承租人既然明知租赁物存在有危及安全或健康的瑕疵,仍执意租赁该物的,虽然可以允许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以前如发生因租赁物的危险所致损害时,承租人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承租人明知这种危险性的存在仍要租赁该物,应认为主观上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因此对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物的部分毁损、灭失并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或者只是部分地影响承租人的使用收益还不足以影响整个合同目的的实现的,承租人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3、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有权继续原租赁合同,可以解除合同。
  就该法律规定的目的而言,是为保护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的利益,为了使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不因与承租人无法定继承关系而在其死后骤然无所依靠。这既然是一种授权,该同居人自然可以选择。如其认为其无须受此种保护和特别照顾,自得不继续该租赁合同而解除之。承租人之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因依其与承租人关系可以取得承租人地位,因此可以解除合同。
  
4、因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以致承租人无法对标的物使用、收益,行使租赁权的。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在这种情况下可减少或不支付租金。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是否可解除合同?应当认为,合同可否解除,关键不在于是否存在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情形发生,而在于这种主张是否确实已经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导致合同的目的无实现可能。如果出现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承租人当然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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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情况下不允许离婚?
不允许离婚的情况有:女方怀孕哺乳期间、原告撤诉后六个月再次起诉的、现役军人不存在重大过错的、夫妻感情未破裂的等,对于上述情况都是属于不可以办理离婚的情况,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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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现在因为一些原因需要解除原本的劳动合同,单方面的,请问何种情况下允许承租人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回复] 对于承租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回答见下
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解除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这里的“承租人”应当扩大解释为包括承租人之共同居住人,共同使用人等等与租赁物的安全程度有利害关系的人。在一般买卖合同中,若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存有瑕疵仍购买的,一般应免除出卖人的责任并不允许买受人解除合同。但在租赁合同则不能因此而不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
  承租人既然明知租赁物存在有危及安全或健康的瑕疵,仍执意租赁该物的,虽然可以允许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以前如发生因租赁物的危险所致损害时,承租人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承租人明知这种危险性的存在仍要租赁该物,应认为主观上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因此对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物的部分毁损、灭失并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或者只是部分地影响承租人的使用收益还不足以影响整个合同目的的实现的,承租人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3、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有权继续原租赁合同,可以解除合同。
  就该法律规定的目的而言,是为保护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的利益,为了使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不因与承租人无法定继承关系而在其死后骤然无所依靠。这既然是一种授权,该同居人自然可以选择。如其认为其无须受此种保护和特别照顾,自得不继续该租赁合同而解除之。承租人之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因依其与承租人关系可以取得承租人地位,因此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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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情况不允许离婚2024
1、夫妻感情并未破裂。2、女方正处于哺乳期或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3、一方是正在服兵役的军人,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话,需要征得军人的同意,否则法院不会判决离婚。4、第一次起诉离婚,对方又明确表示不同意。5、一时的激动而起诉的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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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现在因为一些原因需要解除原本的劳动合同,单方面的,请问何种情况下允许承租人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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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解除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这里的“承租人”应当扩大解释为包括承租人之共同居住人,共同使用人等等与租赁物的安全程度有利害关系的人。在一般买卖合同中,若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存有瑕疵仍购买的,一般应免除出卖人的责任并不允许买受人解除合同。但在租赁合同则不能因此而不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
  承租人既然明知租赁物存在有危及安全或健康的瑕疵,仍执意租赁该物的,虽然可以允许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以前如发生因租赁物的危险所致损害时,承租人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承租人明知这种危险性的存在仍要租赁该物,应认为主观上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因此对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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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物的部分毁损、灭失并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或者只是部分地影响承租人的使用收益还不足以影响整个合同目的的实现的,承租人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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