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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股权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财产分割 最新修订 | 202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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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徐卫东律师在线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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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股权性质的认定需依具体情形判断。
若股权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又无特别约定,那么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股权所获收益部分,通常可认定为共同财产
2.然而,存在特殊情况。
若一方婚前就持有股权,婚后仅因公司经营而增值,其股权仍属个人财产
不过增值部分的收益若无其他约定,则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另外,若明确约定股权归一方所有,那就不属于共同财产。
3.要确定股权性质,需综合考虑出资来源、取得时间、是否有约定等因素。
若自身难以判断,必要时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案情回顾:

小许和小丽系夫妻。小许婚前持有某公司股权,婚后该公司经营良好,股权大幅增值。小丽认为增值部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小许则觉得股权一直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增值部分也应归自己。双方对此争执不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若股权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又无特别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小许的股权是婚前取得,但增值部分收益若无其他约定,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确定股权性质需综合考虑出资来源、取得时间、是否有约定等因素。本案双方对增值部分归属有争议,若自身难以判断,必要时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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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股权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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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股权属于共同财产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持有的股权属于共同财产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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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持有的股权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1w浏览2025-04-03
离婚时一方持有的股权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时一方持有的股权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将公司股份分割给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给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补偿现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作为投资主体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情况越来越多。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理解为夫妻共有财产,根据公司法规定应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行使股份转让否决权时受公司法的有条件限制,如因其他股东不同意而使夫妻间的股份不能分割,不同意分割的股东应当购买夫妻间因离婚而分割给不属公司股东的夫妻一方的股份,便与公司财产混同,成为一个整体的公司财产,并因公司的运作而产生了公司的盈亏。在确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数额后,在对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应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常常涉及到对证据的认定问题,夫妻一方在公司中拥有股份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在夫妻离婚时、经营的收益,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分割)公司股份。上述情况均以夫妻离婚时能够协商一致为前提,而更多的情况下夫妻离婚时对公司股份的分割无法协商一致,都需要详细核实: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夫妻离婚时如改变夫妻在公司中的原持有股份比例有二种情况。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
(3)如夫妻一方原来不属于公司股东,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知识产权的收益。另一种情况是仅以夫妻中一人的名义作为股东参股,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公司股份进行分割。这两种情况下公司股份的处置不仅是夫妻内部的权益分配问题,还涉及到公司其他全体股东的权益。前一种情况属公司股东间的股份转让、债务的清算。但在股份分割时应对原股份比例进行审查并调整。所以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以尽量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因而难以保障实质性的股东权益。有限公司虽然是资合公司,但在以自然人发起设立的公司中人合的因素往往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夫妻离婚后各自还是作为公司股东,各自持有公司股份,或者使公司“遗留”大量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可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案,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成为在审判离婚案件时的一大难题,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进行股份变更。后一种情况属于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因相关法律的规定,往往不便于直接分割。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不能抽回投资。但若直接分割经营公司一方在企业中所占的股权,又受到公司法关于转让股权诸多条件的制约。在夫妻财产分割中、受赠的股权(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根据新《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视为其同意转让,夫妻离婚后这种人合因素对其中的一方有很不利的影响,在仅有夫妻二人为股东的公司及以家属成员组成的公司中这一矛盾尤为突出。夫妻共有股权的认定对于在婚前由男女双方共同投资取得的股权,离婚时在股份持有比例上需作调整,不同意分割(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不属股东的夫妻一方应得的股份。该股份买卖所得款项归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如其他股东不购买这一股份应视为同意分割(转让)。
(4)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将公司拍卖,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夫妻分割存在于有限公司的财产存在诸多难点分割夫妻在公司中财产问题,涉及到公司的全部净资产及债权,很难分清在公司财产的总构成中到底有多少属于有待分割的夫妻财产。只有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对公司资产、负债进行审计。分割夫妻在公司的股权时,既要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破坏企业的完整性为原则。公司的股东只有夫妻二人时,夫妻双方离婚时可通过协商由一方接受夫妻共有的全部公司股份。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从公司法角度来看公司资本属于公司财产,公司股份的处置属公司法调整范畴。在离婚案件中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应简单地适用婚姻法关于财产处理的原则进行处置,归夫妻共同所有,另一方分得其它夫妻共有财产。由于公司财产较多,负责经营的一方往往会转移财产,公司股东仅夫妻二人、稳定及相关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的包括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等,过半数股东同意,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或拍卖所得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现实案件中,离婚前公司运作往往以一人为主,也要维护企业的生产发展、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并提供大量证据。
(2)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包括全部家庭成员或家庭部分成员。
(3)以夫妻共有财产与他人共同投资的有限公司。
(4)夫妻接受赠与或继承的公司股份。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取得股权的股东,在婚后行使股东购买公司扩股的优先购买权,从而取得的配股或增加的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股权的范围。夫妻持有公司股份有多种形式
(1)以夫妻共有财产投资的有限公司,另一方离婚后得到了股份但对公司运作不了解,甚至因一方设置人为障碍而无法了解公司情况,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奖金;生产,但只是享有股东权利,其他股东不同意将公司股份分割(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夫妻一方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一旦作为公司的出资,家庭财产的形式趋向多元化,“夫妻公司”不断出现,才能界定两者的区别。无论是何种形式的企业,在分割其所包含的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公司的持续,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如何分割财产又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在夫妻关系终止后、公司解散或清算前,需要将其从公司财产中剥离出来,使夫妻财产便于分割。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公司的出资入股。解决方法探讨在夫妻之外还有其他股东参股的公司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取得的股权或者依法继承,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婚后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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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股权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持有的股权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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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代持股份是否属于洗钱罪
股权代持不直接构成洗钱罪,洗钱罪特指明知是犯罪所得收益,故意掩饰、隐瞒的行为。股权代持可能涉及规避监管等问题,但非全构成洗钱罪。是否构成需深入法律分析,考虑代持背景、动机、影响等因素。
1w浏览2024-05-25
离婚时一方持有的股权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时一方持有的股权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将公司股份分割给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给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补偿现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作为投资主体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情况越来越多。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理解为夫妻共有财产,根据公司法规定应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行使股份转让否决权时受公司法的有条件限制,如因其他股东不同意而使夫妻间的股份不能分割,不同意分割的股东应当购买夫妻间因离婚而分割给不属公司股东的夫妻一方的股份,便与公司财产混同,成为一个整体的公司财产,并因公司的运作而产生了公司的盈亏。在确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数额后,在对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应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常常涉及到对证据的认定问题,夫妻一方在公司中拥有股份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在夫妻离婚时、经营的收益,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分割)公司股份。上述情况均以夫妻离婚时能够协商一致为前提,而更多的情况下夫妻离婚时对公司股份的分割无法协商一致,都需要详细核实: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夫妻离婚时如改变夫妻在公司中的原持有股份比例有二种情况。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
(3)如夫妻一方原来不属于公司股东,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知识产权的收益。另一种情况是仅以夫妻中一人的名义作为股东参股,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公司股份进行分割。这两种情况下公司股份的处置不仅是夫妻内部的权益分配问题,还涉及到公司其他全体股东的权益。前一种情况属公司股东间的股份转让、债务的清算。但在股份分割时应对原股份比例进行审查并调整。所以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以尽量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因而难以保障实质性的股东权益。有限公司虽然是资合公司,但在以自然人发起设立的公司中人合的因素往往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夫妻离婚后各自还是作为公司股东,各自持有公司股份,或者使公司“遗留”大量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可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案,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成为在审判离婚案件时的一大难题,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进行股份变更。后一种情况属于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因相关法律的规定,往往不便于直接分割。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不能抽回投资。但若直接分割经营公司一方在企业中所占的股权,又受到公司法关于转让股权诸多条件的制约。在夫妻财产分割中、受赠的股权(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根据新《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视为其同意转让,夫妻离婚后这种人合因素对其中的一方有很不利的影响,在仅有夫妻二人为股东的公司及以家属成员组成的公司中这一矛盾尤为突出。夫妻共有股权的认定对于在婚前由男女双方共同投资取得的股权,离婚时在股份持有比例上需作调整,不同意分割(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不属股东的夫妻一方应得的股份。该股份买卖所得款项归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如其他股东不购买这一股份应视为同意分割(转让)。
(4)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将公司拍卖,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夫妻分割存在于有限公司的财产存在诸多难点分割夫妻在公司中财产问题,涉及到公司的全部净资产及债权,很难分清在公司财产的总构成中到底有多少属于有待分割的夫妻财产。只有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对公司资产、负债进行审计。分割夫妻在公司的股权时,既要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破坏企业的完整性为原则。公司的股东只有夫妻二人时,夫妻双方离婚时可通过协商由一方接受夫妻共有的全部公司股份。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从公司法角度来看公司资本属于公司财产,公司股份的处置属公司法调整范畴。在离婚案件中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应简单地适用婚姻法关于财产处理的原则进行处置,归夫妻共同所有,另一方分得其它夫妻共有财产。由于公司财产较多,负责经营的一方往往会转移财产,公司股东仅夫妻二人、稳定及相关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的包括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等,过半数股东同意,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或拍卖所得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现实案件中,离婚前公司运作往往以一人为主,也要维护企业的生产发展、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并提供大量证据。
(2)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包括全部家庭成员或家庭部分成员。
(3)以夫妻共有财产与他人共同投资的有限公司。
(4)夫妻接受赠与或继承的公司股份。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取得股权的股东,在婚后行使股东购买公司扩股的优先购买权,从而取得的配股或增加的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股权的范围。夫妻持有公司股份有多种形式
(1)以夫妻共有财产投资的有限公司,另一方离婚后得到了股份但对公司运作不了解,甚至因一方设置人为障碍而无法了解公司情况,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奖金;生产,但只是享有股东权利,其他股东不同意将公司股份分割(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夫妻一方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一旦作为公司的出资,家庭财产的形式趋向多元化,“夫妻公司”不断出现,才能界定两者的区别。无论是何种形式的企业,在分割其所包含的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公司的持续,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如何分割财产又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在夫妻关系终止后、公司解散或清算前,需要将其从公司财产中剥离出来,使夫妻财产便于分割。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公司的出资入股。解决方法探讨在夫妻之外还有其他股东参股的公司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取得的股权或者依法继承,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婚后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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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股权本身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或变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对股权变价款享有应有份额。股权不是单纯的财产性权利,不能直接认定是财产,从而也不能直接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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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一方持有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w浏览2025-04-14
离婚时一方持有的股权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时一方持有的股权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将公司股份分割给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给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补偿现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作为投资主体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情况越来越多。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理解为夫妻共有财产,根据公司法规定应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行使股份转让否决权时受公司法的有条件限制,如因其他股东不同意而使夫妻间的股份不能分割,不同意分割的股东应当购买夫妻间因离婚而分割给不属公司股东的夫妻一方的股份,便与公司财产混同,成为一个整体的公司财产,并因公司的运作而产生了公司的盈亏。在确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数额后,在对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应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常常涉及到对证据的认定问题,夫妻一方在公司中拥有股份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在夫妻离婚时、经营的收益,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分割)公司股份。上述情况均以夫妻离婚时能够协商一致为前提,而更多的情况下夫妻离婚时对公司股份的分割无法协商一致,都需要详细核实: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夫妻离婚时如改变夫妻在公司中的原持有股份比例有二种情况。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
(3)如夫妻一方原来不属于公司股东,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知识产权的收益。另一种情况是仅以夫妻中一人的名义作为股东参股,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公司股份进行分割。这两种情况下公司股份的处置不仅是夫妻内部的权益分配问题,还涉及到公司其他全体股东的权益。前一种情况属公司股东间的股份转让、债务的清算。但在股份分割时应对原股份比例进行审查并调整。所以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以尽量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因而难以保障实质性的股东权益。有限公司虽然是资合公司,但在以自然人发起设立的公司中人合的因素往往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夫妻离婚后各自还是作为公司股东,各自持有公司股份,或者使公司“遗留”大量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可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案,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成为在审判离婚案件时的一大难题,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进行股份变更。后一种情况属于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因相关法律的规定,往往不便于直接分割。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不能抽回投资。但若直接分割经营公司一方在企业中所占的股权,又受到公司法关于转让股权诸多条件的制约。在夫妻财产分割中、受赠的股权(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根据新《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视为其同意转让,夫妻离婚后这种人合因素对其中的一方有很不利的影响,在仅有夫妻二人为股东的公司及以家属成员组成的公司中这一矛盾尤为突出。夫妻共有股权的认定对于在婚前由男女双方共同投资取得的股权,离婚时在股份持有比例上需作调整,不同意分割(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不属股东的夫妻一方应得的股份。该股份买卖所得款项归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如其他股东不购买这一股份应视为同意分割(转让)。
(4)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将公司拍卖,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夫妻分割存在于有限公司的财产存在诸多难点分割夫妻在公司中财产问题,涉及到公司的全部净资产及债权,很难分清在公司财产的总构成中到底有多少属于有待分割的夫妻财产。只有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对公司资产、负债进行审计。分割夫妻在公司的股权时,既要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破坏企业的完整性为原则。公司的股东只有夫妻二人时,夫妻双方离婚时可通过协商由一方接受夫妻共有的全部公司股份。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从公司法角度来看公司资本属于公司财产,公司股份的处置属公司法调整范畴。在离婚案件中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应简单地适用婚姻法关于财产处理的原则进行处置,归夫妻共同所有,另一方分得其它夫妻共有财产。由于公司财产较多,负责经营的一方往往会转移财产,公司股东仅夫妻二人、稳定及相关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的包括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等,过半数股东同意,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或拍卖所得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现实案件中,离婚前公司运作往往以一人为主,也要维护企业的生产发展、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并提供大量证据。
(2)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包括全部家庭成员或家庭部分成员。
(3)以夫妻共有财产与他人共同投资的有限公司。
(4)夫妻接受赠与或继承的公司股份。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取得股权的股东,在婚后行使股东购买公司扩股的优先购买权,从而取得的配股或增加的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股权的范围。夫妻持有公司股份有多种形式
(1)以夫妻共有财产投资的有限公司,另一方离婚后得到了股份但对公司运作不了解,甚至因一方设置人为障碍而无法了解公司情况,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奖金;生产,但只是享有股东权利,其他股东不同意将公司股份分割(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夫妻一方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一旦作为公司的出资,家庭财产的形式趋向多元化,“夫妻公司”不断出现,才能界定两者的区别。无论是何种形式的企业,在分割其所包含的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公司的持续,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如何分割财产又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在夫妻关系终止后、公司解散或清算前,需要将其从公司财产中剥离出来,使夫妻财产便于分割。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公司的出资入股。解决方法探讨在夫妻之外还有其他股东参股的公司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取得的股权或者依法继承,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婚后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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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1、有约从约。所以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或者婚前财产中的股权归双方共同所有,且该约定采用书面形式。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下列标准确定:1、一般情况下,如果股权是婚后取得的,理所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出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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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股权是否属于共有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或妻一方名义取得的股权,如夫妻间无特殊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中非股东一方希望通过分割股权成为股东,而夫妻中股东一方既不同意分割股权,又不同意对诉争股权进行审计、评估并以市场价格向对方支付一定补偿;但公司的其他股东表示同意非股东一方进入公司的,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法律规定、诉争股权的性质及案件实情,认定夫妻中非股东一方分割股东一方一半的股权。
1w浏览2024-09-03
离婚时一方持有的股权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时一方持有的股权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将公司股份分割给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给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补偿现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作为投资主体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情况越来越多。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理解为夫妻共有财产,根据公司法规定应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行使股份转让否决权时受公司法的有条件限制,如因其他股东不同意而使夫妻间的股份不能分割,不同意分割的股东应当购买夫妻间因离婚而分割给不属公司股东的夫妻一方的股份,便与公司财产混同,成为一个整体的公司财产,并因公司的运作而产生了公司的盈亏。在确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数额后,在对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应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常常涉及到对证据的认定问题,夫妻一方在公司中拥有股份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在夫妻离婚时、经营的收益,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分割)公司股份。上述情况均以夫妻离婚时能够协商一致为前提,而更多的情况下夫妻离婚时对公司股份的分割无法协商一致,都需要详细核实: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夫妻离婚时如改变夫妻在公司中的原持有股份比例有二种情况。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
(3)如夫妻一方原来不属于公司股东,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知识产权的收益。另一种情况是仅以夫妻中一人的名义作为股东参股,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公司股份进行分割。这两种情况下公司股份的处置不仅是夫妻内部的权益分配问题,还涉及到公司其他全体股东的权益。前一种情况属公司股东间的股份转让、债务的清算。但在股份分割时应对原股份比例进行审查并调整。所以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以尽量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因而难以保障实质性的股东权益。有限公司虽然是资合公司,但在以自然人发起设立的公司中人合的因素往往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夫妻离婚后各自还是作为公司股东,各自持有公司股份,或者使公司“遗留”大量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可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案,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成为在审判离婚案件时的一大难题,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进行股份变更。后一种情况属于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因相关法律的规定,往往不便于直接分割。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不能抽回投资。但若直接分割经营公司一方在企业中所占的股权,又受到公司法关于转让股权诸多条件的制约。在夫妻财产分割中、受赠的股权(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根据新《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视为其同意转让,夫妻离婚后这种人合因素对其中的一方有很不利的影响,在仅有夫妻二人为股东的公司及以家属成员组成的公司中这一矛盾尤为突出。夫妻共有股权的认定对于在婚前由男女双方共同投资取得的股权,离婚时在股份持有比例上需作调整,不同意分割(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不属股东的夫妻一方应得的股份。该股份买卖所得款项归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如其他股东不购买这一股份应视为同意分割(转让)。
(4)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将公司拍卖,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夫妻分割存在于有限公司的财产存在诸多难点分割夫妻在公司中财产问题,涉及到公司的全部净资产及债权,很难分清在公司财产的总构成中到底有多少属于有待分割的夫妻财产。只有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对公司资产、负债进行审计。分割夫妻在公司的股权时,既要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破坏企业的完整性为原则。公司的股东只有夫妻二人时,夫妻双方离婚时可通过协商由一方接受夫妻共有的全部公司股份。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从公司法角度来看公司资本属于公司财产,公司股份的处置属公司法调整范畴。在离婚案件中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应简单地适用婚姻法关于财产处理的原则进行处置,归夫妻共同所有,另一方分得其它夫妻共有财产。由于公司财产较多,负责经营的一方往往会转移财产,公司股东仅夫妻二人、稳定及相关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的包括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等,过半数股东同意,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或拍卖所得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现实案件中,离婚前公司运作往往以一人为主,也要维护企业的生产发展、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并提供大量证据。
(2)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包括全部家庭成员或家庭部分成员。
(3)以夫妻共有财产与他人共同投资的有限公司。
(4)夫妻接受赠与或继承的公司股份。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取得股权的股东,在婚后行使股东购买公司扩股的优先购买权,从而取得的配股或增加的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股权的范围。夫妻持有公司股份有多种形式
(1)以夫妻共有财产投资的有限公司,另一方离婚后得到了股份但对公司运作不了解,甚至因一方设置人为障碍而无法了解公司情况,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奖金;生产,但只是享有股东权利,其他股东不同意将公司股份分割(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夫妻一方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一旦作为公司的出资,家庭财产的形式趋向多元化,“夫妻公司”不断出现,才能界定两者的区别。无论是何种形式的企业,在分割其所包含的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公司的持续,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如何分割财产又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在夫妻关系终止后、公司解散或清算前,需要将其从公司财产中剥离出来,使夫妻财产便于分割。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公司的出资入股。解决方法探讨在夫妻之外还有其他股东参股的公司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取得的股权或者依法继承,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婚后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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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股权属于共同财产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股权属于共同财产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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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股份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判断股份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姻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是共同财产。否则不是。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w浏览2025-01-25
离婚时一方持有的股权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时一方持有的股权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将公司股份分割给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给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补偿现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作为投资主体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情况越来越多。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理解为夫妻共有财产,根据公司法规定应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行使股份转让否决权时受公司法的有条件限制,如因其他股东不同意而使夫妻间的股份不能分割,不同意分割的股东应当购买夫妻间因离婚而分割给不属公司股东的夫妻一方的股份,便与公司财产混同,成为一个整体的公司财产,并因公司的运作而产生了公司的盈亏。在确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数额后,在对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应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常常涉及到对证据的认定问题,夫妻一方在公司中拥有股份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在夫妻离婚时、经营的收益,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分割)公司股份。上述情况均以夫妻离婚时能够协商一致为前提,而更多的情况下夫妻离婚时对公司股份的分割无法协商一致,都需要详细核实: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夫妻离婚时如改变夫妻在公司中的原持有股份比例有二种情况。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
(3)如夫妻一方原来不属于公司股东,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知识产权的收益。另一种情况是仅以夫妻中一人的名义作为股东参股,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公司股份进行分割。这两种情况下公司股份的处置不仅是夫妻内部的权益分配问题,还涉及到公司其他全体股东的权益。前一种情况属公司股东间的股份转让、债务的清算。但在股份分割时应对原股份比例进行审查并调整。所以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以尽量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因而难以保障实质性的股东权益。有限公司虽然是资合公司,但在以自然人发起设立的公司中人合的因素往往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夫妻离婚后各自还是作为公司股东,各自持有公司股份,或者使公司“遗留”大量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可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案,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成为在审判离婚案件时的一大难题,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进行股份变更。后一种情况属于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因相关法律的规定,往往不便于直接分割。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不能抽回投资。但若直接分割经营公司一方在企业中所占的股权,又受到公司法关于转让股权诸多条件的制约。在夫妻财产分割中、受赠的股权(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根据新《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视为其同意转让,夫妻离婚后这种人合因素对其中的一方有很不利的影响,在仅有夫妻二人为股东的公司及以家属成员组成的公司中这一矛盾尤为突出。夫妻共有股权的认定对于在婚前由男女双方共同投资取得的股权,离婚时在股份持有比例上需作调整,不同意分割(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不属股东的夫妻一方应得的股份。该股份买卖所得款项归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如其他股东不购买这一股份应视为同意分割(转让)。
(4)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将公司拍卖,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夫妻分割存在于有限公司的财产存在诸多难点分割夫妻在公司中财产问题,涉及到公司的全部净资产及债权,很难分清在公司财产的总构成中到底有多少属于有待分割的夫妻财产。只有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对公司资产、负债进行审计。分割夫妻在公司的股权时,既要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破坏企业的完整性为原则。公司的股东只有夫妻二人时,夫妻双方离婚时可通过协商由一方接受夫妻共有的全部公司股份。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从公司法角度来看公司资本属于公司财产,公司股份的处置属公司法调整范畴。在离婚案件中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应简单地适用婚姻法关于财产处理的原则进行处置,归夫妻共同所有,另一方分得其它夫妻共有财产。由于公司财产较多,负责经营的一方往往会转移财产,公司股东仅夫妻二人、稳定及相关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的包括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等,过半数股东同意,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或拍卖所得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现实案件中,离婚前公司运作往往以一人为主,也要维护企业的生产发展、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并提供大量证据。
(2)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包括全部家庭成员或家庭部分成员。
(3)以夫妻共有财产与他人共同投资的有限公司。
(4)夫妻接受赠与或继承的公司股份。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取得股权的股东,在婚后行使股东购买公司扩股的优先购买权,从而取得的配股或增加的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股权的范围。夫妻持有公司股份有多种形式
(1)以夫妻共有财产投资的有限公司,另一方离婚后得到了股份但对公司运作不了解,甚至因一方设置人为障碍而无法了解公司情况,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奖金;生产,但只是享有股东权利,其他股东不同意将公司股份分割(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夫妻一方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一旦作为公司的出资,家庭财产的形式趋向多元化,“夫妻公司”不断出现,才能界定两者的区别。无论是何种形式的企业,在分割其所包含的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公司的持续,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如何分割财产又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在夫妻关系终止后、公司解散或清算前,需要将其从公司财产中剥离出来,使夫妻财产便于分割。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公司的出资入股。解决方法探讨在夫妻之外还有其他股东参股的公司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取得的股权或者依法继承,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婚后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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