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外省媳妇去哪起诉离婚

#离婚 最新修订 | 2025-04-14
2k浏览
徐卫东律师
徐卫东律师在线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5.0分服务:1.7万人
咨询我
专业处理离婚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离婚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离婚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1.一般情况:
被告有经常居住地,向外省媳妇应向其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若被告无经常居住地,则向其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
2.特殊情形:
被告离开住所地超一年,外省媳妇可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
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一年,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案情回顾:

小朱是外省媳妇,与丈夫小李结婚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小朱打算起诉离婚。小李长期在外地工作,有经常居住地,但小朱认为应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而小李觉得应在自己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双方就管辖法院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若被告有经常居住地,应向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本案中小李有经常居住地,所以正常情况下小朱应向小李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2、若不存在特殊情形,小朱主张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过若有证据表明存在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等特殊情形,需按照相应特殊规则确定管辖法院。
0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字数较多,预估阅读时间较长
浏览全文
连云港188****8478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徐州134****9744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盐城188****2061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问题没解答? 125603人选择咨询律师
593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外省媳妇去哪起诉离婚
一键咨询
  • 170****568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684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206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251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754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128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853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120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781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437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456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376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038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285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321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250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752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550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843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884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704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153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116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526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661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144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344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150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113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131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022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016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614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054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177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182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128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844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734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681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042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424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836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522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334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840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854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456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413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115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沭阳178****9788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扬州188****8884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通134****1466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外来媳妇可以迁到上海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0年。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二、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房屋有效权证”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1、《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2、《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3、《房屋所有权证》;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如《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明确产权归属的判决书等
三、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1、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死亡或被人民宣告死亡、失踪,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全体产权继承人的书面同意;
2、拟落户地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死亡或被人民宣告死亡、失踪,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户内全体户籍人员的书面同意。
3、“申请人”、“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出具监护意见书,并提供监护人的关系凭证(即:宣告或监护公证或其他有效监护凭证)。
4、委托他人办理的,可以律师委托,或公证委托。公证委托的应提供:委托公证书(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和委托人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1、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死亡或被人民宣告死亡、失踪,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全体产权继承人的书面同意;
2、拟落户地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死亡或被人民宣告死亡、失踪,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户内全体户籍人员的书面同意。
3、“申请人”、“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出具监护意见书,并提供监护人的关系凭证(即:宣告或监护公证或其他有效监护凭证)。
4、委托他人办理的,可以律师委托,或公证委托。公证委托的应提供:委托公证书(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和委托人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五、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还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六、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还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七、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是指:
1、夫妻的《结婚证》;
2、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书》;
3、离异再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丧偶再婚的还应提供前夫(妻)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扩展资料:申请上海市入户的注意事项:(一)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并由申请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对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二)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的公民身份号码错、重号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重新编码后再申报。
(三)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系重户口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注销其重户口后再申请。
(四)被批准户口迁沪落户的人员,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五)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非法报入户口或与事实不符的,一律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由于外省市入沪审批工作受到每年政府的分配指标限制,故您的申请可能会因指标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您的申请结果,我们会以告知单的形式告知您轮候进沪,敬请谅解。
(七)申请人按服务告知单提供材料,公安机关经审核后,认为所提供的材料前后矛盾或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确有必要出具其他证明,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4.4w浏览
外来媳妇可以迁到上海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0年。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二、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房屋有效权证”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1、《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2、《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3、《房屋所有权证》;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如《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明确产权归属的判决书等
三、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1、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死亡或被人民宣告死亡、失踪,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全体产权继承人的书面同意;
2、拟落户地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死亡或被人民宣告死亡、失踪,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户内全体户籍人员的书面同意。
3、“申请人”、“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出具监护意见书,并提供监护人的关系凭证(即:宣告或监护公证或其他有效监护凭证)。
4、委托他人办理的,可以律师委托,或公证委托。公证委托的应提供:委托公证书(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和委托人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1、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死亡或被人民宣告死亡、失踪,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全体产权继承人的书面同意;
2、拟落户地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死亡或被人民宣告死亡、失踪,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户内全体户籍人员的书面同意。
3、“申请人”、“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出具监护意见书,并提供监护人的关系凭证(即:宣告或监护公证或其他有效监护凭证)。
4、委托他人办理的,可以律师委托,或公证委托。公证委托的应提供:委托公证书(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和委托人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五、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还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六、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还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七、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是指:
1、夫妻的《结婚证》;
2、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书》;
3、离异再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丧偶再婚的还应提供前夫(妻)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扩展资料:申请上海市入户的注意事项:(一)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并由申请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对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二)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的公民身份号码错、重号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重新编码后再申报。
(三)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系重户口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注销其重户口后再申请。
(四)被批准户口迁沪落户的人员,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五)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非法报入户口或与事实不符的,一律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由于外省市入沪审批工作受到每年政府的分配指标限制,故您的申请可能会因指标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您的申请结果,我们会以告知单的形式告知您轮候进沪,敬请谅解。
(七)申请人按服务告知单提供材料,公安机关经审核后,认为所提供的材料前后矛盾或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确有必要出具其他证明,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4.4w浏览
外来媳妇可以迁到上海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0年。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二、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房屋有效权证”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1、《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2、《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3、《房屋所有权证》;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如《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明确产权归属的判决书等
三、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1、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死亡或被人民宣告死亡、失踪,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全体产权继承人的书面同意;
2、拟落户地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死亡或被人民宣告死亡、失踪,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户内全体户籍人员的书面同意。
3、“申请人”、“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出具监护意见书,并提供监护人的关系凭证(即:宣告或监护公证或其他有效监护凭证)。
4、委托他人办理的,可以律师委托,或公证委托。公证委托的应提供:委托公证书(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和委托人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1、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死亡或被人民宣告死亡、失踪,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全体产权继承人的书面同意;
2、拟落户地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死亡或被人民宣告死亡、失踪,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户内全体户籍人员的书面同意。
3、“申请人”、“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出具监护意见书,并提供监护人的关系凭证(即:宣告或监护公证或其他有效监护凭证)。
4、委托他人办理的,可以律师委托,或公证委托。公证委托的应提供:委托公证书(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和委托人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五、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还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六、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还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七、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是指:
1、夫妻的《结婚证》;
2、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书》;
3、离异再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丧偶再婚的还应提供前夫(妻)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扩展资料:申请上海市入户的注意事项:(一)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并由申请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对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二)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的公民身份号码错、重号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重新编码后再申报。
(三)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系重户口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注销其重户口后再申请。
(四)被批准户口迁沪落户的人员,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五)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非法报入户口或与事实不符的,一律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由于外省市入沪审批工作受到每年政府的分配指标限制,故您的申请可能会因指标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您的申请结果,我们会以告知单的形式告知您轮候进沪,敬请谅解。
(七)申请人按服务告知单提供材料,公安机关经审核后,认为所提供的材料前后矛盾或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确有必要出具其他证明,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4.4w浏览
外来媳妇可以迁到上海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0年。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二、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房屋有效权证”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1、《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2、《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3、《房屋所有权证》;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如《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明确产权归属的判决书等
三、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1、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死亡或被人民宣告死亡、失踪,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全体产权继承人的书面同意;
2、拟落户地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死亡或被人民宣告死亡、失踪,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户内全体户籍人员的书面同意。
3、“申请人”、“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出具监护意见书,并提供监护人的关系凭证(即:宣告或监护公证或其他有效监护凭证)。
4、委托他人办理的,可以律师委托,或公证委托。公证委托的应提供:委托公证书(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和委托人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1、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死亡或被人民宣告死亡、失踪,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全体产权继承人的书面同意;
2、拟落户地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死亡或被人民宣告死亡、失踪,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户内全体户籍人员的书面同意。
3、“申请人”、“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出具监护意见书,并提供监护人的关系凭证(即:宣告或监护公证或其他有效监护凭证)。
4、委托他人办理的,可以律师委托,或公证委托。公证委托的应提供:委托公证书(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和委托人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五、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还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六、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还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七、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是指:
1、夫妻的《结婚证》;
2、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书》;
3、离异再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丧偶再婚的还应提供前夫(妻)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扩展资料:申请上海市入户的注意事项:(一)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并由申请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对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二)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的公民身份号码错、重号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重新编码后再申报。
(三)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系重户口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注销其重户口后再申请。
(四)被批准户口迁沪落户的人员,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五)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非法报入户口或与事实不符的,一律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由于外省市入沪审批工作受到每年政府的分配指标限制,故您的申请可能会因指标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您的申请结果,我们会以告知单的形式告知您轮候进沪,敬请谅解。
(七)申请人按服务告知单提供材料,公安机关经审核后,认为所提供的材料前后矛盾或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确有必要出具其他证明,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4.4w浏览
外来媳妇可以迁到上海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0年。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二、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房屋有效权证”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1、《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2、《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3、《房屋所有权证》;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如《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明确产权归属的判决书等
三、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1、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死亡或被人民宣告死亡、失踪,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全体产权继承人的书面同意;
2、拟落户地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死亡或被人民宣告死亡、失踪,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户内全体户籍人员的书面同意。
3、“申请人”、“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出具监护意见书,并提供监护人的关系凭证(即:宣告或监护公证或其他有效监护凭证)。
4、委托他人办理的,可以律师委托,或公证委托。公证委托的应提供:委托公证书(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和委托人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1、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死亡或被人民宣告死亡、失踪,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全体产权继承人的书面同意;
2、拟落户地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死亡或被人民宣告死亡、失踪,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户内全体户籍人员的书面同意。
3、“申请人”、“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出具监护意见书,并提供监护人的关系凭证(即:宣告或监护公证或其他有效监护凭证)。
4、委托他人办理的,可以律师委托,或公证委托。公证委托的应提供:委托公证书(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和委托人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五、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还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六、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还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七、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是指:
1、夫妻的《结婚证》;
2、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书》;
3、离异再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丧偶再婚的还应提供前夫(妻)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扩展资料:申请上海市入户的注意事项:(一)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并由申请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对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二)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的公民身份号码错、重号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重新编码后再申报。
(三)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系重户口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注销其重户口后再申请。
(四)被批准户口迁沪落户的人员,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五)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非法报入户口或与事实不符的,一律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由于外省市入沪审批工作受到每年政府的分配指标限制,故您的申请可能会因指标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您的申请结果,我们会以告知单的形式告知您轮候进沪,敬请谅解。
(七)申请人按服务告知单提供材料,公安机关经审核后,认为所提供的材料前后矛盾或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确有必要出具其他证明,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4.4w浏览
顶部
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 发来一条私信

您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常州152****8016用户3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淮安177****978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通134****7925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扬州180****1293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盐城181****9083用户2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无锡135****7882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