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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收条能否证明民间借贷关系

#民间借贷 最新修订 | 202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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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李超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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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民间借贷纠纷中,仅有收条往往不足以充分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
收条的作用仅在于表明一方收到了另一方的款项,然而它并不能确凿地证明这笔款项的性质就是借款。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一方主张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那么除了收条之外,还需要提供其他辅助证据
例如,双方关于借款事宜的聊天记录,里面详细记录了借款金额、用途以及还款时间等关键信息;
或者电话录音,其中也有对借款相关事项的明确表述。
若有知晓借款情况的证人,证人的证言同样可以作为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
要是对方提出抗辩,声称该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其他往来款项,像货款、赠与等,那么主张借款的一方就需要进一步举证来反驳对方的说法。
由此可见,仅有收条的证明力是比较弱的。
要想有力地证明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就需要把收条和其他相关证据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

案情回顾:

小何称小李曾向其借款5万元,并出示了小李出具的收条。小李则抗辩该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小何支付给他的货款。小何仅凭借收条,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款项性质为借款,双方就该款项是否为借款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仅有收条不能充分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收条只能表明一方收到款项,不能确凿证明款项性质为借款。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小何主张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除收条外,还需提供其他证据辅助证明,如双方关于借款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或证人证言等。
3、因小李抗辩款项为货款,小何需进一步举证反驳,形成完整证据链,才能有力证明民间借贷关系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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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收条能否证明民间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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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万借款仅有借条能证明借贷关系吗
在只有借条的情况下根本就不能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就算借条中写的借款是40万,但是写完借条以后,如果没有把这40万元转给借款人的,借条也是无效的,而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债务纠纷中,需要债权人自己想办法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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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仅有收条为证据,能否证明存在借贷关系
[律师回复] 不能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管析】笔者赞成
第二种观点。借条与收条虽然都是法律凭证,都反映了当事入之间一定的经济关系,是由债权人支付钱款所引起的,借款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出借人归还借款,交款时为了稳妥写的收条。一个完整的借条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不能混为一谈。
一、两种文书的法律基础不同。借条是借,即收条并非是债的必然凭证。当事人一方仅凭收条是不能要求对方支付收条上载明的财产的。
五、两种文书导致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同。原告称被告曾向其借款2万元,由于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和举证责任免除的情形,只表明送交人完成了基于法律或双方约定的义务。对此存在二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证明2万元是借款、收取理由、收取内容及收取时间。
四、两种文书的法律效力不同。由于借条实际上是一份简化了的借款合同,否则将承提相应的违约责任。收条只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发生给付与收取财产的事实,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现诉至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孙坚辩称,作为民间借贷,有一定的灵活性,当事人之间可以自由约定,对借贷凭证只要能够证明存在真实的钱财流转关系就可以认为借贷关系成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证明2万元是借款,法律对借贷合同有明确的规定。理由是、被借款人、金额,其法律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确立了债权债务关系,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条实质上是一份简化的借款合同。
三、时间有无利息及利息计算标准等。收条一般具有五个要件、物品后、收取人:送交人、贷双方在设立借贷关系时,向送交人出具的书面凭证。收条是接收人收到钱款、物品后,向送交人出具的书面凭证,它是由送交人送交接收入财产的行为收起的。
二、两种文书反映的法律关系不同。借条明确反映了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的借贷关系,收条在法律上通常是履行义务的凭证:借款人。【分歧】该案争议的焦点是,仅有收条为证据,能否证明2万元是借款,接收人出具收条。从法理上讲、两种文书载明的内容不同,是当事人双方为了证明经济、事务往来的真实情况,并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后订立的条文。但两者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自己从未向张强借过款,当时张强委托自己将2万元的款交给投资商,自己只不过是帮助孙坚传递了一下钱,依据“谁主张谁举证”这一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原告对其诉请的这一事实应当负有举证责任。而收条只能证明收到人民币2万元这一事实,至于这2万元是否是基于借款关系,仅凭收条还达不到证据盖然性标准。原告的举证责任还没有完成,借条才能反映借贷关系,而收条只是反映接收人收到钱款。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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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借条能否证明存在借贷关系
10w+浏览2023-09-12
仅有收条为证据,能否证明存在借贷关系
[律师回复] 不能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管析】笔者赞成
第二种观点。借条与收条虽然都是法律凭证,都反映了当事入之间一定的经济关系,是由债权人支付钱款所引起的,借款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出借人归还借款,交款时为了稳妥写的收条。一个完整的借条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不能混为一谈。
一、两种文书的法律基础不同。借条是借,即收条并非是债的必然凭证。当事人一方仅凭收条是不能要求对方支付收条上载明的财产的。
五、两种文书导致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同。原告称被告曾向其借款2万元,由于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和举证责任免除的情形,只表明送交人完成了基于法律或双方约定的义务。对此存在二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证明2万元是借款、收取理由、收取内容及收取时间。
四、两种文书的法律效力不同。由于借条实际上是一份简化了的借款合同,否则将承提相应的违约责任。收条只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发生给付与收取财产的事实,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现诉至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孙坚辩称,作为民间借贷,有一定的灵活性,当事人之间可以自由约定,对借贷凭证只要能够证明存在真实的钱财流转关系就可以认为借贷关系成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证明2万元是借款,法律对借贷合同有明确的规定。理由是、被借款人、金额,其法律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确立了债权债务关系,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条实质上是一份简化的借款合同。
三、时间有无利息及利息计算标准等。收条一般具有五个要件、物品后、收取人:送交人、贷双方在设立借贷关系时,向送交人出具的书面凭证。收条是接收人收到钱款、物品后,向送交人出具的书面凭证,它是由送交人送交接收入财产的行为收起的。
二、两种文书反映的法律关系不同。借条明确反映了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的借贷关系,收条在法律上通常是履行义务的凭证:借款人。【分歧】该案争议的焦点是,仅有收条为证据,能否证明2万元是借款,接收人出具收条。从法理上讲、两种文书载明的内容不同,是当事人双方为了证明经济、事务往来的真实情况,并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后订立的条文。但两者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自己从未向张强借过款,当时张强委托自己将2万元的款交给投资商,自己只不过是帮助孙坚传递了一下钱,依据“谁主张谁举证”这一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原告对其诉请的这一事实应当负有举证责任。而收条只能证明收到人民币2万元这一事实,至于这2万元是否是基于借款关系,仅凭收条还达不到证据盖然性标准。原告的举证责任还没有完成,借条才能反映借贷关系,而收条只是反映接收人收到钱款。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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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借条能否证明存在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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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收条为证据,能否证明存在借贷关系
[律师回复] 不能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管析】笔者赞成
第二种观点。借条与收条虽然都是法律凭证,都反映了当事入之间一定的经济关系,是由债权人支付钱款所引起的,借款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出借人归还借款,交款时为了稳妥写的收条。一个完整的借条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不能混为一谈。
一、两种文书的法律基础不同。借条是借,即收条并非是债的必然凭证。当事人一方仅凭收条是不能要求对方支付收条上载明的财产的。
五、两种文书导致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同。原告称被告曾向其借款2万元,由于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和举证责任免除的情形,只表明送交人完成了基于法律或双方约定的义务。对此存在二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证明2万元是借款、收取理由、收取内容及收取时间。
四、两种文书的法律效力不同。由于借条实际上是一份简化了的借款合同,否则将承提相应的违约责任。收条只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发生给付与收取财产的事实,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现诉至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孙坚辩称,作为民间借贷,有一定的灵活性,当事人之间可以自由约定,对借贷凭证只要能够证明存在真实的钱财流转关系就可以认为借贷关系成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证明2万元是借款,法律对借贷合同有明确的规定。理由是、被借款人、金额,其法律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确立了债权债务关系,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条实质上是一份简化的借款合同。
三、时间有无利息及利息计算标准等。收条一般具有五个要件、物品后、收取人:送交人、贷双方在设立借贷关系时,向送交人出具的书面凭证。收条是接收人收到钱款、物品后,向送交人出具的书面凭证,它是由送交人送交接收入财产的行为收起的。
二、两种文书反映的法律关系不同。借条明确反映了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的借贷关系,收条在法律上通常是履行义务的凭证:借款人。【分歧】该案争议的焦点是,仅有收条为证据,能否证明2万元是借款,接收人出具收条。从法理上讲、两种文书载明的内容不同,是当事人双方为了证明经济、事务往来的真实情况,并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后订立的条文。但两者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自己从未向张强借过款,当时张强委托自己将2万元的款交给投资商,自己只不过是帮助孙坚传递了一下钱,依据“谁主张谁举证”这一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原告对其诉请的这一事实应当负有举证责任。而收条只能证明收到人民币2万元这一事实,至于这2万元是否是基于借款关系,仅凭收条还达不到证据盖然性标准。原告的举证责任还没有完成,借条才能反映借贷关系,而收条只是反映接收人收到钱款。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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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种文书的法律基础不同。借条是借,即收条并非是债的必然凭证。当事人一方仅凭收条是不能要求对方支付收条上载明的财产的。
五、两种文书导致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同。原告称被告曾向其借款2万元,由于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和举证责任免除的情形,只表明送交人完成了基于法律或双方约定的义务。对此存在二种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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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证明2万元是借款,法律对借贷合同有明确的规定。理由是、被借款人、金额,其法律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确立了债权债务关系,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条实质上是一份简化的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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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种文书的法律基础不同。借条是借,即收条并非是债的必然凭证。当事人一方仅凭收条是不能要求对方支付收条上载明的财产的。
五、两种文书导致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同。原告称被告曾向其借款2万元,由于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和举证责任免除的情形,只表明送交人完成了基于法律或双方约定的义务。对此存在二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证明2万元是借款、收取理由、收取内容及收取时间。
四、两种文书的法律效力不同。由于借条实际上是一份简化了的借款合同,否则将承提相应的违约责任。收条只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发生给付与收取财产的事实,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现诉至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孙坚辩称,作为民间借贷,有一定的灵活性,当事人之间可以自由约定,对借贷凭证只要能够证明存在真实的钱财流转关系就可以认为借贷关系成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证明2万元是借款,法律对借贷合同有明确的规定。理由是、被借款人、金额,其法律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确立了债权债务关系,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条实质上是一份简化的借款合同。
三、时间有无利息及利息计算标准等。收条一般具有五个要件、物品后、收取人:送交人、贷双方在设立借贷关系时,向送交人出具的书面凭证。收条是接收人收到钱款、物品后,向送交人出具的书面凭证,它是由送交人送交接收入财产的行为收起的。
二、两种文书反映的法律关系不同。借条明确反映了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的借贷关系,收条在法律上通常是履行义务的凭证:借款人。【分歧】该案争议的焦点是,仅有收条为证据,能否证明2万元是借款,接收人出具收条。从法理上讲、两种文书载明的内容不同,是当事人双方为了证明经济、事务往来的真实情况,并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后订立的条文。但两者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自己从未向张强借过款,当时张强委托自己将2万元的款交给投资商,自己只不过是帮助孙坚传递了一下钱,依据“谁主张谁举证”这一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原告对其诉请的这一事实应当负有举证责任。而收条只能证明收到人民币2万元这一事实,至于这2万元是否是基于借款关系,仅凭收条还达不到证据盖然性标准。原告的举证责任还没有完成,借条才能反映借贷关系,而收条只是反映接收人收到钱款。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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