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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人去做事出现事故谁负责

#劳动争议 最新修订 | 202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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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郭培员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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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介绍人无过错时的责任判定
一般来说,当介绍人在介绍工作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像没有故意隐瞒工作中的潜在风险、没有进行欺诈等不良行为,那么在因工作引发的事故中,介绍人通常不用承担事故责任。
2.介绍人有过错时的责任判定
要是介绍人在介绍工作时有过错,比如故意给出虚假的工作信息,或者明明知道工作存在高度危险,却没有如实向求职者告知,这种情况下,介绍人就可能要依据其过错的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主要责任的承担主体
工作事故的主要责任,大多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或者用人单位来承担。
不过,如果事故是由于提供劳务者自身存在重大过失造成的,那么接受劳务方或用人单位的部分责任可能会被减轻。
例如建筑工人在施工时违规操作导致受伤,施工单位可能会因为工人的过错,减少赔偿比例,但依然要承担主要责任。
具体的责任划分,要结合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综合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经小胡介绍到小李处工作。工作中,小朱发生事故受伤。小朱认为小胡介绍工作时未如实告知工作存在的高度危险,应承担部分责任;小胡则称自己无故意隐瞒等过错,不应担责。小李作为接受劳务一方,认为小朱自身操作有重大过失,应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双方就责任承担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一般而言,若介绍人小胡对事故发生无故意隐瞒、欺诈等过错,通常无需担责。但如果其在介绍工作时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未如实告知高度危险等,要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主要责任通常由接受劳务方小李承担。若小朱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导致事故发生,可减轻小李的部分责任,具体责任划分需依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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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人去做事出现事故谁负责
1w浏览2025-04-23
在借贷中介介绍人需要负责吗
[律师回复] 一、借贷时介绍人要承担责任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知,对于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不用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则不论是通过口头或文字表示,都应当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如果你仅是介绍人,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那么就不必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你对债务的履行有保证意思表示,则必须承担保证责任。《贷款通则》第2条规定:“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61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二、借贷中介绍人要不要担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对保证人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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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工人做事出事谁负责
1w浏览2025-04-26
在借贷中介介绍人需要负责吗
[律师回复] 一、借贷时介绍人要承担责任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知,对于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不用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则不论是通过口头或文字表示,都应当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如果你仅是介绍人,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那么就不必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你对债务的履行有保证意思表示,则必须承担保证责任。《贷款通则》第2条规定:“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61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二、借贷中介绍人要不要担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对保证人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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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人做事出了问题介绍人要负责任吗
1w浏览2025-04-26
在借贷中介介绍人需要负责吗
[律师回复] 一、借贷时介绍人要承担责任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知,对于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不用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则不论是通过口头或文字表示,都应当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如果你仅是介绍人,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那么就不必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你对债务的履行有保证意思表示,则必须承担保证责任。《贷款通则》第2条规定:“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61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二、借贷中介绍人要不要担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对保证人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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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人去做事出现事故怎么办
1w浏览2025-04-22
在借贷中介介绍人需要负责吗
[律师回复] 一、借贷时介绍人要承担责任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知,对于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不用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则不论是通过口头或文字表示,都应当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如果你仅是介绍人,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那么就不必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你对债务的履行有保证意思表示,则必须承担保证责任。《贷款通则》第2条规定:“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61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二、借贷中介绍人要不要担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对保证人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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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别人做事要负连带责任吗
1w浏览2025-04-22
在借贷中介介绍人需要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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