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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代收代付判几年刑

#金融诈骗辩护 最新修订 | 202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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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刘兆杰律师在线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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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诈骗代收代付的量刑,要结合具体情况来看。
下面详细说明不同情形对应的量刑标准
1.数额较大
如果代收代付者构成诈骗罪共犯,且诈骗金额达到较大标准,依据《刑法》,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还可能会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
通常,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
2.数额巨大
当诈骗数额达到巨大标准,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时,会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要缴纳罚金。
一般而言,诈骗数额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巨大。
3.数额特别巨大
若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处罚,还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通常,诈骗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此外,代收代付者在诈骗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获利情况等,也都会作为量刑的考量因素。
最终的具体量刑,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判定。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合谋进行诈骗活动,小朱和小李负责实施诈骗行为,小胡则负责代收代付诈骗所得款项。他们通过虚假网络交易,骗得多位受害人共计5万元。案发后,三人被警方抓获。对于小胡仅负责代收代付这一行为的量刑,与直接实施诈骗的小朱和小李是否相同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三人构成诈骗罪的共犯,此次诈骗数额5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依据《刑法》规定,数额巨大的诈骗犯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小胡虽仅负责代收代付,但也是犯罪环节的一部分,不过其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获利情况等会作为量刑考量因素,具体量刑最终由法院依据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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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订单代付诈骗判几年?
虚拟订单代付诈骗判几年,应当严格的根据诈骗的说的大小和犯罪的情节严重程度来进行确定,比如说诈骗数额较大,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虚拟订单代付诈骗判几年,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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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诈骗代收代付判几年
1w浏览2025-04-23
保险代付委付代付权怎么理解?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什么是保险委付代位权 保险委付是指在海上保险中,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保险委付是海上保险的一项传统制度,自十五六世纪以来,它为各国所确认并付诸实施。我国《海商法》第249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英国《1906年海上》、《日本商法典》等也作了相关规定,其内容和条件大致相当。 适用的条件: 在哪些条件下被保险人可以行使委付权呢各国法律均有规定。概括起来,包括如下几项: 1)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是委付的前提。 当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部分损失求偿或者按全部损失求偿。若被保险人选择后者时,则是委付。 但前提是保险标的物必须是依法确定为推定全损。若推定全损并不成立,仅有被保险人对全损的期望或理解并不意味着享有委付的权利。委付是否适用于实际全损呢一般认为,既已发生实际全损,被保险人委付对保险人而言并无任何意义,仅需按合同依约要求赔偿即可。 2)委付是一项双方法律行为,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方能生效。 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委付一经承诺便成立有效委付合同,保险人一般不能撤回。但保险人并不总是愿意接受委付,因为接受委付的保险标的并非都对保险人有利。例如,船舶优先权就始终依附于船舶,假如保险人接受委付则有可能承担随之而来的债务。为公平起见,各国法律均赋予保险人有接受委付和不接受委付出的权利。但该项规定并不影响被保险人的权利。换言之,保险人无论是否接受委付,都应按全损赔偿。我国《海商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而英国法已作肯定规定,即只有在被保险人不委付保险标的时,保险人才按部分损失赔偿。 3)委付财产的接受包括权利和义务。 保险人接受委付后既取得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也承担财产的相应义务。法律禁止保险人只接受财产权利而不接受财产义务,或被保险人只委付财产义务而不委付财产权利。因此,委付必须是全部的,无保留的,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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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代收代付判几年刑
1w浏览2025-04-25
保险代付委付代付权怎么理解?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什么是保险委付代位权 保险委付是指在海上保险中,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保险委付是海上保险的一项传统制度,自十五六世纪以来,它为各国所确认并付诸实施。我国《海商法》第249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英国《1906年海上》、《日本商法典》等也作了相关规定,其内容和条件大致相当。 适用的条件: 在哪些条件下被保险人可以行使委付权呢各国法律均有规定。概括起来,包括如下几项: 1)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是委付的前提。 当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部分损失求偿或者按全部损失求偿。若被保险人选择后者时,则是委付。 但前提是保险标的物必须是依法确定为推定全损。若推定全损并不成立,仅有被保险人对全损的期望或理解并不意味着享有委付的权利。委付是否适用于实际全损呢一般认为,既已发生实际全损,被保险人委付对保险人而言并无任何意义,仅需按合同依约要求赔偿即可。 2)委付是一项双方法律行为,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方能生效。 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委付一经承诺便成立有效委付合同,保险人一般不能撤回。但保险人并不总是愿意接受委付,因为接受委付的保险标的并非都对保险人有利。例如,船舶优先权就始终依附于船舶,假如保险人接受委付则有可能承担随之而来的债务。为公平起见,各国法律均赋予保险人有接受委付和不接受委付出的权利。但该项规定并不影响被保险人的权利。换言之,保险人无论是否接受委付,都应按全损赔偿。我国《海商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而英国法已作肯定规定,即只有在被保险人不委付保险标的时,保险人才按部分损失赔偿。 3)委付财产的接受包括权利和义务。 保险人接受委付后既取得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也承担财产的相应义务。法律禁止保险人只接受财产权利而不接受财产义务,或被保险人只委付财产义务而不委付财产权利。因此,委付必须是全部的,无保留的,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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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代收代付判几年有效
1w浏览2025-05-06
保险代付委付代付权怎么理解?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什么是保险委付代位权 保险委付是指在海上保险中,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保险委付是海上保险的一项传统制度,自十五六世纪以来,它为各国所确认并付诸实施。我国《海商法》第249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英国《1906年海上》、《日本商法典》等也作了相关规定,其内容和条件大致相当。 适用的条件: 在哪些条件下被保险人可以行使委付权呢各国法律均有规定。概括起来,包括如下几项: 1)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是委付的前提。 当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部分损失求偿或者按全部损失求偿。若被保险人选择后者时,则是委付。 但前提是保险标的物必须是依法确定为推定全损。若推定全损并不成立,仅有被保险人对全损的期望或理解并不意味着享有委付的权利。委付是否适用于实际全损呢一般认为,既已发生实际全损,被保险人委付对保险人而言并无任何意义,仅需按合同依约要求赔偿即可。 2)委付是一项双方法律行为,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方能生效。 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委付一经承诺便成立有效委付合同,保险人一般不能撤回。但保险人并不总是愿意接受委付,因为接受委付的保险标的并非都对保险人有利。例如,船舶优先权就始终依附于船舶,假如保险人接受委付则有可能承担随之而来的债务。为公平起见,各国法律均赋予保险人有接受委付和不接受委付出的权利。但该项规定并不影响被保险人的权利。换言之,保险人无论是否接受委付,都应按全损赔偿。我国《海商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而英国法已作肯定规定,即只有在被保险人不委付保险标的时,保险人才按部分损失赔偿。 3)委付财产的接受包括权利和义务。 保险人接受委付后既取得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也承担财产的相应义务。法律禁止保险人只接受财产权利而不接受财产义务,或被保险人只委付财产义务而不委付财产权利。因此,委付必须是全部的,无保留的,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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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诈骗款判几年
1w浏览2025-04-22
保险代付委付代付权怎么理解?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什么是保险委付代位权 保险委付是指在海上保险中,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保险委付是海上保险的一项传统制度,自十五六世纪以来,它为各国所确认并付诸实施。我国《海商法》第249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英国《1906年海上》、《日本商法典》等也作了相关规定,其内容和条件大致相当。 适用的条件: 在哪些条件下被保险人可以行使委付权呢各国法律均有规定。概括起来,包括如下几项: 1)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是委付的前提。 当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部分损失求偿或者按全部损失求偿。若被保险人选择后者时,则是委付。 但前提是保险标的物必须是依法确定为推定全损。若推定全损并不成立,仅有被保险人对全损的期望或理解并不意味着享有委付的权利。委付是否适用于实际全损呢一般认为,既已发生实际全损,被保险人委付对保险人而言并无任何意义,仅需按合同依约要求赔偿即可。 2)委付是一项双方法律行为,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方能生效。 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委付一经承诺便成立有效委付合同,保险人一般不能撤回。但保险人并不总是愿意接受委付,因为接受委付的保险标的并非都对保险人有利。例如,船舶优先权就始终依附于船舶,假如保险人接受委付则有可能承担随之而来的债务。为公平起见,各国法律均赋予保险人有接受委付和不接受委付出的权利。但该项规定并不影响被保险人的权利。换言之,保险人无论是否接受委付,都应按全损赔偿。我国《海商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而英国法已作肯定规定,即只有在被保险人不委付保险标的时,保险人才按部分损失赔偿。 3)委付财产的接受包括权利和义务。 保险人接受委付后既取得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也承担财产的相应义务。法律禁止保险人只接受财产权利而不接受财产义务,或被保险人只委付财产义务而不委付财产权利。因此,委付必须是全部的,无保留的,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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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付委付代付权怎么理解?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什么是保险委付代位权 保险委付是指在海上保险中,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保险委付是海上保险的一项传统制度,自十五六世纪以来,它为各国所确认并付诸实施。我国《海商法》第249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英国《1906年海上》、《日本商法典》等也作了相关规定,其内容和条件大致相当。 适用的条件: 在哪些条件下被保险人可以行使委付权呢各国法律均有规定。概括起来,包括如下几项: 1)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是委付的前提。 当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部分损失求偿或者按全部损失求偿。若被保险人选择后者时,则是委付。 但前提是保险标的物必须是依法确定为推定全损。若推定全损并不成立,仅有被保险人对全损的期望或理解并不意味着享有委付的权利。委付是否适用于实际全损呢一般认为,既已发生实际全损,被保险人委付对保险人而言并无任何意义,仅需按合同依约要求赔偿即可。 2)委付是一项双方法律行为,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方能生效。 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委付一经承诺便成立有效委付合同,保险人一般不能撤回。但保险人并不总是愿意接受委付,因为接受委付的保险标的并非都对保险人有利。例如,船舶优先权就始终依附于船舶,假如保险人接受委付则有可能承担随之而来的债务。为公平起见,各国法律均赋予保险人有接受委付和不接受委付出的权利。但该项规定并不影响被保险人的权利。换言之,保险人无论是否接受委付,都应按全损赔偿。我国《海商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而英国法已作肯定规定,即只有在被保险人不委付保险标的时,保险人才按部分损失赔偿。 3)委付财产的接受包括权利和义务。 保险人接受委付后既取得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也承担财产的相应义务。法律禁止保险人只接受财产权利而不接受财产义务,或被保险人只委付财产义务而不委付财产权利。因此,委付必须是全部的,无保留的,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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