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朋友还钱后不联系是否违约

#个人债务 最新修订 | 2025-04-27
3.5k浏览
段文超律师
段文超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72人
专业处理个人债务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个人债务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个人债务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1.还钱后不联系不属常规违约
朋友还钱后不再联系,通常不构成违约。
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核心聚焦在借款本金、利息以及还款时间等条款上。
朋友完成还钱行为,就意味着履行了债务偿还的主要义务。
而联系与否,并非借款合同里的主要义务内容。
2.还钱属履行主要责任
从法律关系角度看,借款合同建立起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按约定还钱,便在债务清偿方面完成了主要责任。
还钱后不联系,更多是处于社交关系的范畴,和法律规定的合同义务履行没有直接联系。
3.特殊情况可能涉及违约
不过,如果在借款时双方有其他约定,例如还钱后要保持一定频率的沟通等附随义务,朋友却没有履行,那么就可能构成对该附随义务的违反。
但仅针对还钱后不联系这一孤立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不会认定为违约。

案情回顾:

小何曾借款给小李,双方约定了还款时间。小李在约定期限内归还了借款本金和利息。然而,自还钱之后,小李便不再与小何联系。小何认为小李还钱后不联系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小李给予说法,小李则觉得自己已完成还款义务,不联系并无不妥,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借款合同主要围绕借款本金、利息及还款时间等核心条款,小李按时还款,已履行了债务偿还的主要义务。联系与否并非借款合同等法律关系中的主要义务内容,所以仅还钱后不联系这一孤立行为,一般不认定为违约。
2、若双方之前存在其他约定,如还钱后需保持一定频率沟通等附随义务,而小李未履行,那么可能构成对该附随义务的违反。但本案中若无此类约定,小李不构成违约。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字数较多,预估阅读时间较长
浏览全文
连云港188****7597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泰州180****6527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通135****4141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问题没解答? 125395人选择咨询律师
671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朋友还钱后不联系是否违约
一键咨询
  • 178****762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278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706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510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574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487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826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340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432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5****422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281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576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368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111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725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751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663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700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031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576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337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141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470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670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037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848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845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758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706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658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485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483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101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680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730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870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361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308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837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341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872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600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528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837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483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775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501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813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545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331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188****6026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通152****1529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无锡180****5840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朋友还钱后不联系是否违约
1w浏览2025-04-27
合同中过失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与联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2、性质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3、赔偿范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在具体的责任形式上,缔约上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则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 4、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缔约上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 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当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主要是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支出的费用和实际遭受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不包括预期利益的赔偿。 1、在合同不成立,或虽已成立但被宣告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构成缔约过失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通常包括订立合同的费用(如旅差费、通讯费)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以及上述费用的利息等。 2、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通知义务或者说明义务而使对方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应赔偿因此产生的实际财产损失。 (1)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 (2)合理预见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3)减轻损害原则。也叫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损害部分。 (4)损益相抵原则。又叫损益同销,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 (5)责任相抵原则。是指按照债权人与债务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确定责任范围。 (6)经营欺诈惩罚性赔偿原则。
4.1w浏览
朋友贷款写的我是联系人,在我不知情况下,算不算违法
10w+浏览2024-02-24
朋友还钱后不联系是否违约
1w浏览2025-05-06
合同中过失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与联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2、性质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3、赔偿范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在具体的责任形式上,缔约上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则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 4、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缔约上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 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当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主要是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支出的费用和实际遭受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不包括预期利益的赔偿。 1、在合同不成立,或虽已成立但被宣告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构成缔约过失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通常包括订立合同的费用(如旅差费、通讯费)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以及上述费用的利息等。 2、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通知义务或者说明义务而使对方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应赔偿因此产生的实际财产损失。 (1)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 (2)合理预见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3)减轻损害原则。也叫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损害部分。 (4)损益相抵原则。又叫损益同销,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 (5)责任相抵原则。是指按照债权人与债务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确定责任范围。 (6)经营欺诈惩罚性赔偿原则。
4.1w浏览
合同中过失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与联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2、性质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3、赔偿范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在具体的责任形式上,缔约上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则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 4、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缔约上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 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当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主要是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支出的费用和实际遭受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不包括预期利益的赔偿。 1、在合同不成立,或虽已成立但被宣告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构成缔约过失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通常包括订立合同的费用(如旅差费、通讯费)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以及上述费用的利息等。 2、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通知义务或者说明义务而使对方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应赔偿因此产生的实际财产损失。 (1)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 (2)合理预见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3)减轻损害原则。也叫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损害部分。 (4)损益相抵原则。又叫损益同销,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 (5)责任相抵原则。是指按照债权人与债务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确定责任范围。 (6)经营欺诈惩罚性赔偿原则。
4.1w浏览
合同中过失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与联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2、性质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3、赔偿范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在具体的责任形式上,缔约上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则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 4、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缔约上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 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当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主要是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支出的费用和实际遭受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不包括预期利益的赔偿。 1、在合同不成立,或虽已成立但被宣告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构成缔约过失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通常包括订立合同的费用(如旅差费、通讯费)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以及上述费用的利息等。 2、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通知义务或者说明义务而使对方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应赔偿因此产生的实际财产损失。 (1)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 (2)合理预见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3)减轻损害原则。也叫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损害部分。 (4)损益相抵原则。又叫损益同销,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 (5)责任相抵原则。是指按照债权人与债务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确定责任范围。 (6)经营欺诈惩罚性赔偿原则。
4.1w浏览
合同中过失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与联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2、性质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3、赔偿范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在具体的责任形式上,缔约上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则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 4、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缔约上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 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当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主要是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支出的费用和实际遭受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不包括预期利益的赔偿。 1、在合同不成立,或虽已成立但被宣告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构成缔约过失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通常包括订立合同的费用(如旅差费、通讯费)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以及上述费用的利息等。 2、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通知义务或者说明义务而使对方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应赔偿因此产生的实际财产损失。 (1)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 (2)合理预见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3)减轻损害原则。也叫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损害部分。 (4)损益相抵原则。又叫损益同销,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 (5)责任相抵原则。是指按照债权人与债务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确定责任范围。 (6)经营欺诈惩罚性赔偿原则。
4.1w浏览
顶部
程理想律师
程理想律师 发来一条私信

您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南通156****9933用户2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连云港152****2007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泰州134****5939用户3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无锡152****6227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沭阳177****7335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南京156****9875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