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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贸易诈骗如何量刑

#金融诈骗辩护 最新修订 | 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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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刘兆杰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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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在出口贸易中实施诈骗行为,会构成合同诈骗罪
而对这类犯罪量刑,主要依据诈骗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情节来确定,具体如下:
1.若诈骗数额较大,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里所说的数额较大,一般是指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2.当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时,将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要并处罚金
通常,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就属于数额巨大。
3.要是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会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便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不过,法院在实际量刑时,不会仅仅依据诈骗数额,还会综合考虑犯罪手段、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多种因素,最终依法作出判定。

案情回顾:

小许经营一家出口贸易公司,与小李所在公司签订出口合同。小许以虚假货物信息诱使小李公司支付货款20万元。小李公司发货后迟迟未收到货物,经调查发现小许根本无货可发,其行为属于典型的出口贸易诈骗,小李公司遂报警

案情分析:

1、小许以虚假货物信息与小李公司签订合同并骗取货款,构成合同诈骗罪。其诈骗数额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范畴。
2、依据法律规定,数额较大的合同诈骗犯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小许的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因素依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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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公司和一家国外公司合作,之前有个涉嫌国际贸易的合同我方没有实质性按条款合作,被对方企业通过法院起诉属于贸易合同诈骗,我想咨询一下哪些情况国际贸易欺诈会被豁免。
[律师回复] 由于贸易环境的拉大,交易的主体也在扩大,但是其中也不乏有人借助国际贸易的幌子,受利益驱动进行欺诈活动。不过,按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国际贸易欺诈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实际中,下面几种情况的欺诈就可以得到豁免:
  
1、信用证已经按规定议付完毕,受益人已经收到议付款。这种情况就是已经完成交易了,那么即使说是欺诈,其实也就不存在了,卖家都已经拿到钱了。
  
2、开证行已经承兑汇票并转让,持票人善意地付出了对价。这种情况,其实还是已经完成了交易,双方都没有损失,那么也就不用再去追究欺诈了。
  
3、欺诈是由信用证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实施的,受益人对此并不知情。要是双方都不知情,那么追究责任的时候,只能找第三人,而不是合同双方当事人。
  不过,上面说到的情况都是可以豁免掉的,但实际中还是要注意防范,一般可以注意下面几件事:
  
1、我国的外贸企业同外方洽谈出口合同时,应该要求进口商以与我方银行有代理关系的银行或国际知名、信誉良好的大银行作为开证行。
  对于其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还要由我方银行通过核对印鉴、密押等方式来辨别真伪。而且最好要求知名大银行对外方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加保。
  
2、在拿到信用证的时候,需要及时仔细审核信用证,注意是否含有“软条款”。如果信用证含有“软条款”,那就要要求开证行修改或删除。另外,当我国的外贸公司为信用证开证人时,就要仔细核对收益人提交的单据的真伪及有效性,一旦发现欺诈行为,立即通知我方银行并要求其止付,在必要时,还可通过法院向银行发出止付令。
  
3、对于新客户和一些贸易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客户,最好选择信用证方式结算。对于一些长期合作的资信好的客户,可以选择较为便捷的付款交单方式或电汇方式结算。至于承兑交单方式,还要尽量避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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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公司和一家国外公司合作,之前有个涉嫌国际贸易的合同我方没有实质性按条款合作,被对方企业通过法院起诉属于贸易合同诈骗,我想咨询一下哪些情况国际贸易欺诈会被豁免。
[律师回复] 由于贸易环境的拉大,交易的主体也在扩大,但是其中也不乏有人借助国际贸易的幌子,受利益驱动进行欺诈活动。不过,按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国际贸易欺诈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实际中,下面几种情况的欺诈就可以得到豁免:
  
1、信用证已经按规定议付完毕,受益人已经收到议付款。这种情况就是已经完成交易了,那么即使说是欺诈,其实也就不存在了,卖家都已经拿到钱了。
  
2、开证行已经承兑汇票并转让,持票人善意地付出了对价。这种情况,其实还是已经完成了交易,双方都没有损失,那么也就不用再去追究欺诈了。
  
3、欺诈是由信用证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实施的,受益人对此并不知情。要是双方都不知情,那么追究责任的时候,只能找第三人,而不是合同双方当事人。
  不过,上面说到的情况都是可以豁免掉的,但实际中还是要注意防范,一般可以注意下面几件事:
  
1、我国的外贸企业同外方洽谈出口合同时,应该要求进口商以与我方银行有代理关系的银行或国际知名、信誉良好的大银行作为开证行。
  对于其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还要由我方银行通过核对印鉴、密押等方式来辨别真伪。而且最好要求知名大银行对外方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加保。
  
2、在拿到信用证的时候,需要及时仔细审核信用证,注意是否含有“软条款”。如果信用证含有“软条款”,那就要要求开证行修改或删除。另外,当我国的外贸公司为信用证开证人时,就要仔细核对收益人提交的单据的真伪及有效性,一旦发现欺诈行为,立即通知我方银行并要求其止付,在必要时,还可通过法院向银行发出止付令。
  
3、对于新客户和一些贸易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客户,最好选择信用证方式结算。对于一些长期合作的资信好的客户,可以选择较为便捷的付款交单方式或电汇方式结算。至于承兑交单方式,还要尽量避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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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公司和一家国外公司合作,之前有个涉嫌国际贸易的合同我方没有实质性按条款合作,被对方企业通过法院起诉属于贸易合同诈骗,我想咨询一下哪些情况国际贸易欺诈会被豁免。
[律师回复] 由于贸易环境的拉大,交易的主体也在扩大,但是其中也不乏有人借助国际贸易的幌子,受利益驱动进行欺诈活动。不过,按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国际贸易欺诈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实际中,下面几种情况的欺诈就可以得到豁免:
  
1、信用证已经按规定议付完毕,受益人已经收到议付款。这种情况就是已经完成交易了,那么即使说是欺诈,其实也就不存在了,卖家都已经拿到钱了。
  
2、开证行已经承兑汇票并转让,持票人善意地付出了对价。这种情况,其实还是已经完成了交易,双方都没有损失,那么也就不用再去追究欺诈了。
  
3、欺诈是由信用证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实施的,受益人对此并不知情。要是双方都不知情,那么追究责任的时候,只能找第三人,而不是合同双方当事人。
  不过,上面说到的情况都是可以豁免掉的,但实际中还是要注意防范,一般可以注意下面几件事:
  
1、我国的外贸企业同外方洽谈出口合同时,应该要求进口商以与我方银行有代理关系的银行或国际知名、信誉良好的大银行作为开证行。
  对于其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还要由我方银行通过核对印鉴、密押等方式来辨别真伪。而且最好要求知名大银行对外方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加保。
  
2、在拿到信用证的时候,需要及时仔细审核信用证,注意是否含有“软条款”。如果信用证含有“软条款”,那就要要求开证行修改或删除。另外,当我国的外贸公司为信用证开证人时,就要仔细核对收益人提交的单据的真伪及有效性,一旦发现欺诈行为,立即通知我方银行并要求其止付,在必要时,还可通过法院向银行发出止付令。
  
3、对于新客户和一些贸易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客户,最好选择信用证方式结算。对于一些长期合作的资信好的客户,可以选择较为便捷的付款交单方式或电汇方式结算。至于承兑交单方式,还要尽量避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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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由于贸易环境的拉大,交易的主体也在扩大,但是其中也不乏有人借助国际贸易的幌子,受利益驱动进行欺诈活动。不过,按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国际贸易欺诈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实际中,下面几种情况的欺诈就可以得到豁免:
  
1、信用证已经按规定议付完毕,受益人已经收到议付款。这种情况就是已经完成交易了,那么即使说是欺诈,其实也就不存在了,卖家都已经拿到钱了。
  
2、开证行已经承兑汇票并转让,持票人善意地付出了对价。这种情况,其实还是已经完成了交易,双方都没有损失,那么也就不用再去追究欺诈了。
  
3、欺诈是由信用证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实施的,受益人对此并不知情。要是双方都不知情,那么追究责任的时候,只能找第三人,而不是合同双方当事人。
  不过,上面说到的情况都是可以豁免掉的,但实际中还是要注意防范,一般可以注意下面几件事:
  
1、我国的外贸企业同外方洽谈出口合同时,应该要求进口商以与我方银行有代理关系的银行或国际知名、信誉良好的大银行作为开证行。
  对于其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还要由我方银行通过核对印鉴、密押等方式来辨别真伪。而且最好要求知名大银行对外方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加保。
  
2、在拿到信用证的时候,需要及时仔细审核信用证,注意是否含有“软条款”。如果信用证含有“软条款”,那就要要求开证行修改或删除。另外,当我国的外贸公司为信用证开证人时,就要仔细核对收益人提交的单据的真伪及有效性,一旦发现欺诈行为,立即通知我方银行并要求其止付,在必要时,还可通过法院向银行发出止付令。
  
3、对于新客户和一些贸易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客户,最好选择信用证方式结算。对于一些长期合作的资信好的客户,可以选择较为便捷的付款交单方式或电汇方式结算。至于承兑交单方式,还要尽量避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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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证已经按规定议付完毕,受益人已经收到议付款。这种情况就是已经完成交易了,那么即使说是欺诈,其实也就不存在了,卖家都已经拿到钱了。
  
2、开证行已经承兑汇票并转让,持票人善意地付出了对价。这种情况,其实还是已经完成了交易,双方都没有损失,那么也就不用再去追究欺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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