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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欠粮食款怎么办

#公司经营纠纷 最新修订 | 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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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兵律师
李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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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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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企业欠粮食款,可按以下步骤处理:
1.保留证据,如粮食买卖合同、发货凭证等,这是维权的基础。
可先和欠款企业协商还款时间与方式,同时保留沟通记录。
2.协商无果,发催款函催讨欠款并主张利息。
若催款函无用,可申请支付令。
企业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3.也可直接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企业支付欠款及逾期利息
胜诉后企业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其财产。

案情回顾:

小朱经营粮食生意,与某企业签订了粮食买卖合同。小朱按合同发货后,该企业却拖欠粮食款。小朱多次与企业协商还款时间和方式,但企业一直拖延。小朱发送催款函后,企业依旧未还款。小朱陷入两难,不知是申请支付令还是直接起诉来追讨欠款

案情分析:

1、小朱保留了粮食买卖合同、发货凭证等相关证据,这是维权的基础。他先与企业协商并保留沟通记录,协商无果后又发送催款函,这些操作都符合合法追讨欠款的流程。
2、小朱接下来可以申请支付令,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既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小朱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小朱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企业支付欠款及逾期利息,胜诉后若企业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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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欠粮食款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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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欠粮食款怎么办
1w浏览2025-05-09
粮食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内容提示:工作目标安置措施加强领导
(一)工作目标1.优化粮食购销企业队伍购销企业必须与附营企业分开,人员分离。要实行科学的定员定岗编制,在此基础上,通过考试(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对分离出来的富余人员,要变更他们的劳动关系,鼓励他们自谋职业,采取多种办法予以安置。2.分类指导,加大改革力度对不同类型的粮食企业,根据现有的经营状况、发展走向、地理位置、人员结构等状况,进行具体分析指导、采取联合、兼并、股份、租赁、承包、合作、出售、拍卖等方式搞活企业,多渠道分流人员。.因地制宜分流人员沿海县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引导、鼓励下岗职工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自谋职业,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山区县市要开拓新的就业渠道分流人员,出中心的人数要大于进中心的人数,实现再就业率达到60%以上。4.放开搞活,推向市场加大附营企业改革力度,拓宽经营范围,向粮食经营以外行业拓展,向新的粮油加工增值等相关产业延伸,向种植业、养殖业发展,更好地分流人员,实现下岗再就业。
(二)安置措施1.对优化结构、重新上岗的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调整劳动关系。2.认真清理隐性就业。下岗职工自行联系工作单位并与新单位存在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具有稳定收入的,原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新的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从事个体经营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从事家庭经营半年以上并有正常收入的,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对自办经济实体,与企业未分离的,企业应与其分离,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对停薪留职且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可继续履行停薪留职,待期瞒按停薪留职协议执行。企业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可以进入再就业中心,不愿进中心的,解除劳动关系。今后不再办理停薪留职。4.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实行内退,按规定发给生活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5.对因私出国、出境定居的职工,在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手续后,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发给离职费。6.对16年后招收的合同制职工,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变化,对合同期已瞒的,予以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未满的,也可以按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7.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应依法给予经济补偿。资金有困难的企业,可采取资产变现如拍卖厂房和土地、出租店面等方式多方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
(三)加强领导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支持粮食企业下岗职工进中心,粮食部门应主动配合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保证下岗职工“三三制”的落实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费的按时足额发放。2.各参照工改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下岗政策,其“三三制”费用,由企业负担,职工依法享受失业救济金。.各级粮食局要加强领导,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把粮食企业的下岗职工纳入当地政府再就业工作中,深入调研,摸清情况,通过宣传、会议、情报等形式、使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作方针、政策深入到企业职工家庭,尽快实现再就业。[详见福建省粮食厅、劳动厅《关于推进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分流增效减员和实施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0年1月26日闽粮人字[20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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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企业哪些情形构成挪用公款罪
1w浏览2025-04-30
粮食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内容提示:工作目标安置措施加强领导
(一)工作目标1.优化粮食购销企业队伍购销企业必须与附营企业分开,人员分离。要实行科学的定员定岗编制,在此基础上,通过考试(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对分离出来的富余人员,要变更他们的劳动关系,鼓励他们自谋职业,采取多种办法予以安置。2.分类指导,加大改革力度对不同类型的粮食企业,根据现有的经营状况、发展走向、地理位置、人员结构等状况,进行具体分析指导、采取联合、兼并、股份、租赁、承包、合作、出售、拍卖等方式搞活企业,多渠道分流人员。.因地制宜分流人员沿海县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引导、鼓励下岗职工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自谋职业,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山区县市要开拓新的就业渠道分流人员,出中心的人数要大于进中心的人数,实现再就业率达到60%以上。4.放开搞活,推向市场加大附营企业改革力度,拓宽经营范围,向粮食经营以外行业拓展,向新的粮油加工增值等相关产业延伸,向种植业、养殖业发展,更好地分流人员,实现下岗再就业。
(二)安置措施1.对优化结构、重新上岗的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调整劳动关系。2.认真清理隐性就业。下岗职工自行联系工作单位并与新单位存在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具有稳定收入的,原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新的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从事个体经营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从事家庭经营半年以上并有正常收入的,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对自办经济实体,与企业未分离的,企业应与其分离,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对停薪留职且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可继续履行停薪留职,待期瞒按停薪留职协议执行。企业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可以进入再就业中心,不愿进中心的,解除劳动关系。今后不再办理停薪留职。4.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实行内退,按规定发给生活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5.对因私出国、出境定居的职工,在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手续后,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发给离职费。6.对16年后招收的合同制职工,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变化,对合同期已瞒的,予以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未满的,也可以按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7.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应依法给予经济补偿。资金有困难的企业,可采取资产变现如拍卖厂房和土地、出租店面等方式多方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
(三)加强领导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支持粮食企业下岗职工进中心,粮食部门应主动配合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保证下岗职工“三三制”的落实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费的按时足额发放。2.各参照工改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下岗政策,其“三三制”费用,由企业负担,职工依法享受失业救济金。.各级粮食局要加强领导,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把粮食企业的下岗职工纳入当地政府再就业工作中,深入调研,摸清情况,通过宣传、会议、情报等形式、使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作方针、政策深入到企业职工家庭,尽快实现再就业。[详见福建省粮食厅、劳动厅《关于推进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分流增效减员和实施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0年1月26日闽粮人字[20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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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内容提示:工作目标安置措施加强领导
(一)工作目标1.优化粮食购销企业队伍购销企业必须与附营企业分开,人员分离。要实行科学的定员定岗编制,在此基础上,通过考试(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对分离出来的富余人员,要变更他们的劳动关系,鼓励他们自谋职业,采取多种办法予以安置。2.分类指导,加大改革力度对不同类型的粮食企业,根据现有的经营状况、发展走向、地理位置、人员结构等状况,进行具体分析指导、采取联合、兼并、股份、租赁、承包、合作、出售、拍卖等方式搞活企业,多渠道分流人员。.因地制宜分流人员沿海县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引导、鼓励下岗职工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自谋职业,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山区县市要开拓新的就业渠道分流人员,出中心的人数要大于进中心的人数,实现再就业率达到60%以上。4.放开搞活,推向市场加大附营企业改革力度,拓宽经营范围,向粮食经营以外行业拓展,向新的粮油加工增值等相关产业延伸,向种植业、养殖业发展,更好地分流人员,实现下岗再就业。
(二)安置措施1.对优化结构、重新上岗的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调整劳动关系。2.认真清理隐性就业。下岗职工自行联系工作单位并与新单位存在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具有稳定收入的,原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新的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从事个体经营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从事家庭经营半年以上并有正常收入的,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对自办经济实体,与企业未分离的,企业应与其分离,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对停薪留职且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可继续履行停薪留职,待期瞒按停薪留职协议执行。企业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可以进入再就业中心,不愿进中心的,解除劳动关系。今后不再办理停薪留职。4.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实行内退,按规定发给生活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5.对因私出国、出境定居的职工,在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手续后,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发给离职费。6.对16年后招收的合同制职工,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变化,对合同期已瞒的,予以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未满的,也可以按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7.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应依法给予经济补偿。资金有困难的企业,可采取资产变现如拍卖厂房和土地、出租店面等方式多方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
(三)加强领导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支持粮食企业下岗职工进中心,粮食部门应主动配合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保证下岗职工“三三制”的落实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费的按时足额发放。2.各参照工改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下岗政策,其“三三制”费用,由企业负担,职工依法享受失业救济金。.各级粮食局要加强领导,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把粮食企业的下岗职工纳入当地政府再就业工作中,深入调研,摸清情况,通过宣传、会议、情报等形式、使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作方针、政策深入到企业职工家庭,尽快实现再就业。[详见福建省粮食厅、劳动厅《关于推进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分流增效减员和实施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0年1月26日闽粮人字[20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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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置措施1.对优化结构、重新上岗的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调整劳动关系。2.认真清理隐性就业。下岗职工自行联系工作单位并与新单位存在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具有稳定收入的,原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新的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从事个体经营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从事家庭经营半年以上并有正常收入的,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对自办经济实体,与企业未分离的,企业应与其分离,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对停薪留职且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可继续履行停薪留职,待期瞒按停薪留职协议执行。企业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可以进入再就业中心,不愿进中心的,解除劳动关系。今后不再办理停薪留职。4.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实行内退,按规定发给生活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5.对因私出国、出境定居的职工,在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手续后,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发给离职费。6.对16年后招收的合同制职工,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变化,对合同期已瞒的,予以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未满的,也可以按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7.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应依法给予经济补偿。资金有困难的企业,可采取资产变现如拍卖厂房和土地、出租店面等方式多方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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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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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1.优化粮食购销企业队伍购销企业必须与附营企业分开,人员分离。要实行科学的定员定岗编制,在此基础上,通过考试(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对分离出来的富余人员,要变更他们的劳动关系,鼓励他们自谋职业,采取多种办法予以安置。2.分类指导,加大改革力度对不同类型的粮食企业,根据现有的经营状况、发展走向、地理位置、人员结构等状况,进行具体分析指导、采取联合、兼并、股份、租赁、承包、合作、出售、拍卖等方式搞活企业,多渠道分流人员。.因地制宜分流人员沿海县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引导、鼓励下岗职工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自谋职业,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山区县市要开拓新的就业渠道分流人员,出中心的人数要大于进中心的人数,实现再就业率达到60%以上。4.放开搞活,推向市场加大附营企业改革力度,拓宽经营范围,向粮食经营以外行业拓展,向新的粮油加工增值等相关产业延伸,向种植业、养殖业发展,更好地分流人员,实现下岗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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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领导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支持粮食企业下岗职工进中心,粮食部门应主动配合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保证下岗职工“三三制”的落实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费的按时足额发放。2.各参照工改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下岗政策,其“三三制”费用,由企业负担,职工依法享受失业救济金。.各级粮食局要加强领导,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把粮食企业的下岗职工纳入当地政府再就业工作中,深入调研,摸清情况,通过宣传、会议、情报等形式、使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作方针、政策深入到企业职工家庭,尽快实现再就业。[详见福建省粮食厅、劳动厅《关于推进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分流增效减员和实施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0年1月26日闽粮人字[20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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