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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印章罪的立案标准是啥

#刑事立案 最新修订 | 202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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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陈晓伟律师在线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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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刑事立案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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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立案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是要立案处理的。
2.行为犯认定
此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做出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举动,从原则上来说就构成了犯罪,会被立案追究。
这里所说的“伪造”,指的是没有制作权的人,冒用相关名义,非法去制作上述单位印章的行为。
3.与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区别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会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论处。
该罪同样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伪造行为就应当立案。
4.特殊情况
不过在实际的司法实践当中,要是情节显著轻微,并且对社会的危害不大,那么可以不将其认定为犯罪。
也就是说,并非所有伪造印章的行为都会被认定为犯罪,还需要结合具体情节来判断。

案情回顾:

小许为谋取私利,在无制作权的情况下,冒用某知名企业名义,非法制作该企业印章。小李发现后向警方举报。小许认为自己只是制作了印章,并未造成实际损失,不应构成犯罪。而小李则坚持认为小许的行为已触犯法律

案情分析:

1、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伪造公司印章罪是行为犯,小许实施了伪造企业印章的行为,原则上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2、这里的“伪造”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单位印章,小许的行为符合此定义。不过,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但本案中小许为私利伪造,是否属于此类情况需进一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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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印章罪的立案标准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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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司印章罪立案标准
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立案标准:只要存在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并具备足够证据,即可按当地司法机关规定立案追查。此罪行属于行为犯,只要违反法律禁止性规范,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检察院可依法向法院起诉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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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同事因为伪造印章被抓住了,签订的合同出现了问题,属于无效的,想知道伪造公司印章罪无罪辩护怎么写 ,伪造印章罪辩护词是啥,伪造公司印章罪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陈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认真分析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主观恶性较轻,对其实施的伪造公章与使用公章行为的法律认识不足,法律认识错误的成分较高,主观上是善意的,没有其他不法企图,也没有获取非法的利益。犯罪情节较轻,应在法定量刑内从轻处罚。
(一)、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私刻公章的原因为:2010年12月3日,被告人在合肥成立了广西某公司合肥分公司,自己担任合肥分公司负责人,为办事方便,在公司运营期间找人雕刻“广西某公司”行政章。而不是为2012年下半年与安徽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而私自雕刻,故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这一情节。被告人所在的公司,即广西某公司的盖章手续过程繁琐,被告人私刻公章只是为了方便投标使用,减于将投标文件来回寄送给广西某公司的程序,主观上并没有通过私刻公章获取不当利益的非法企图。而此次使用私刻的公章,被告人陈某某完全出于对被告人王某某的信任,认为有可靠的项目投资人黄某及巫某某,只是缺少一级房屋建设资质公司的挂靠。被告人陈某某认为待工程顺利完工后,广西某公司能够获得经济利益和提高在本建筑行业的名誉,而自己也更加能够得到广西某公司的认可,而且被告人自始至终打算将其获取的管理费上交至广西某公司,由该公司来分配。从中可以看出,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仅仅限于其与广西某公司之间,对第三人没有危害,也未对相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妨害。
(二)、项目的停工以及职务侵占均与被告人无关。从杨某的《询问笔录》第四页的内容来看,该项目的前期施工过程中,质量、进度都非常好,在管委会还获得二等奖,由于安徽某公司按合同应支付工程款5000余万元,因无钱支付导致工程停工。
(三)、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某给付被告人的50万元,系管理费,应为退还的93万元工程款的一部分。未经过内部程序,只有王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会计沈某某也无法证实系管理费。
二、2014年9月16日,被告人到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对整个作案的过程做了详细的供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其有深切的悔罪心理,确有认罪伏法和悔改的表现,应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起诉书》中对被告人的自首情节也予以了认定,恳请法庭认真考虑此情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是初犯,平常表现良好。被告人除了本案所涉嫌的伪造公司印章罪的行为,平时一贯遵纪守法,无其他任何不良嗜好,而且未受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此次犯罪系初次犯罪。
四、被告人当庭认罪,按照相关规定,当庭认罪的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属于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五、经被告人处了解,被告人和其妻子李某某育有不到2岁的女儿,由于女儿尚小,目前妻子无业在家,主要带小孩,家里所有的开支都是由被告来承担。
综上所述,被告人具有以上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且被告人已充分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深感悔恨。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结合上诉四点辩论意见,并考虑如果对被告人判以实施,被告人幼小的女儿生活可能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故在通过刑罚对被告人进行惩罚的同时,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因此辩护人恳请法庭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刑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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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印章算不算伪造
10w+浏览2023-09-04
伪造印章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伪造印章罪立案标准是主要存在伪造或者是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那么就需要对此进行立案处理,这是根据我国《刑法》第280条第1款所作出的规定,也就是并不需要达到一些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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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同事因为伪造印章被抓住了,签订的合同出现了问题,属于无效的,想知道伪造公司印章罪无罪辩护怎么写 ,伪造印章罪辩护词是啥,伪造公司印章罪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陈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认真分析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主观恶性较轻,对其实施的伪造公章与使用公章行为的法律认识不足,法律认识错误的成分较高,主观上是善意的,没有其他不法企图,也没有获取非法的利益。犯罪情节较轻,应在法定量刑内从轻处罚。
(一)、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私刻公章的原因为:2010年12月3日,被告人在合肥成立了广西某公司合肥分公司,自己担任合肥分公司负责人,为办事方便,在公司运营期间找人雕刻“广西某公司”行政章。而不是为2012年下半年与安徽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而私自雕刻,故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这一情节。被告人所在的公司,即广西某公司的盖章手续过程繁琐,被告人私刻公章只是为了方便投标使用,减于将投标文件来回寄送给广西某公司的程序,主观上并没有通过私刻公章获取不当利益的非法企图。而此次使用私刻的公章,被告人陈某某完全出于对被告人王某某的信任,认为有可靠的项目投资人黄某及巫某某,只是缺少一级房屋建设资质公司的挂靠。被告人陈某某认为待工程顺利完工后,广西某公司能够获得经济利益和提高在本建筑行业的名誉,而自己也更加能够得到广西某公司的认可,而且被告人自始至终打算将其获取的管理费上交至广西某公司,由该公司来分配。从中可以看出,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仅仅限于其与广西某公司之间,对第三人没有危害,也未对相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妨害。
(二)、项目的停工以及职务侵占均与被告人无关。从杨某的《询问笔录》第四页的内容来看,该项目的前期施工过程中,质量、进度都非常好,在管委会还获得二等奖,由于安徽某公司按合同应支付工程款5000余万元,因无钱支付导致工程停工。
(三)、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某给付被告人的50万元,系管理费,应为退还的93万元工程款的一部分。未经过内部程序,只有王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会计沈某某也无法证实系管理费。
二、2014年9月16日,被告人到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对整个作案的过程做了详细的供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其有深切的悔罪心理,确有认罪伏法和悔改的表现,应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起诉书》中对被告人的自首情节也予以了认定,恳请法庭认真考虑此情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是初犯,平常表现良好。被告人除了本案所涉嫌的伪造公司印章罪的行为,平时一贯遵纪守法,无其他任何不良嗜好,而且未受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此次犯罪系初次犯罪。
四、被告人当庭认罪,按照相关规定,当庭认罪的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属于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五、经被告人处了解,被告人和其妻子李某某育有不到2岁的女儿,由于女儿尚小,目前妻子无业在家,主要带小孩,家里所有的开支都是由被告来承担。
综上所述,被告人具有以上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且被告人已充分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深感悔恨。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结合上诉四点辩论意见,并考虑如果对被告人判以实施,被告人幼小的女儿生活可能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故在通过刑罚对被告人进行惩罚的同时,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因此辩护人恳请法庭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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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印章算不算伪造
8.4w浏览2024-02-29
伪造印章罪立案标准是哪些?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伪造印章罪立案标准是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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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同事因为伪造印章被抓住了,签订的合同出现了问题,属于无效的,想知道伪造公司印章罪无罪辩护怎么写 ,伪造印章罪辩护词是啥,伪造公司印章罪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陈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认真分析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主观恶性较轻,对其实施的伪造公章与使用公章行为的法律认识不足,法律认识错误的成分较高,主观上是善意的,没有其他不法企图,也没有获取非法的利益。犯罪情节较轻,应在法定量刑内从轻处罚。
(一)、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私刻公章的原因为:2010年12月3日,被告人在合肥成立了广西某公司合肥分公司,自己担任合肥分公司负责人,为办事方便,在公司运营期间找人雕刻“广西某公司”行政章。而不是为2012年下半年与安徽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而私自雕刻,故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这一情节。被告人所在的公司,即广西某公司的盖章手续过程繁琐,被告人私刻公章只是为了方便投标使用,减于将投标文件来回寄送给广西某公司的程序,主观上并没有通过私刻公章获取不当利益的非法企图。而此次使用私刻的公章,被告人陈某某完全出于对被告人王某某的信任,认为有可靠的项目投资人黄某及巫某某,只是缺少一级房屋建设资质公司的挂靠。被告人陈某某认为待工程顺利完工后,广西某公司能够获得经济利益和提高在本建筑行业的名誉,而自己也更加能够得到广西某公司的认可,而且被告人自始至终打算将其获取的管理费上交至广西某公司,由该公司来分配。从中可以看出,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仅仅限于其与广西某公司之间,对第三人没有危害,也未对相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妨害。
(二)、项目的停工以及职务侵占均与被告人无关。从杨某的《询问笔录》第四页的内容来看,该项目的前期施工过程中,质量、进度都非常好,在管委会还获得二等奖,由于安徽某公司按合同应支付工程款5000余万元,因无钱支付导致工程停工。
(三)、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某给付被告人的50万元,系管理费,应为退还的93万元工程款的一部分。未经过内部程序,只有王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会计沈某某也无法证实系管理费。
二、2014年9月16日,被告人到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对整个作案的过程做了详细的供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其有深切的悔罪心理,确有认罪伏法和悔改的表现,应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起诉书》中对被告人的自首情节也予以了认定,恳请法庭认真考虑此情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是初犯,平常表现良好。被告人除了本案所涉嫌的伪造公司印章罪的行为,平时一贯遵纪守法,无其他任何不良嗜好,而且未受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此次犯罪系初次犯罪。
四、被告人当庭认罪,按照相关规定,当庭认罪的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属于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五、经被告人处了解,被告人和其妻子李某某育有不到2岁的女儿,由于女儿尚小,目前妻子无业在家,主要带小孩,家里所有的开支都是由被告来承担。
综上所述,被告人具有以上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且被告人已充分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深感悔恨。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结合上诉四点辩论意见,并考虑如果对被告人判以实施,被告人幼小的女儿生活可能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故在通过刑罚对被告人进行惩罚的同时,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因此辩护人恳请法庭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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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印章算伪造吗
10w+浏览2023-09-20
伪造印章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伪造印章罪立案标准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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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同事因为伪造印章被抓住了,签订的合同出现了问题,属于无效的,想知道伪造公司印章罪无罪辩护怎么写 ,伪造印章罪辩护词是啥,伪造公司印章罪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陈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认真分析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主观恶性较轻,对其实施的伪造公章与使用公章行为的法律认识不足,法律认识错误的成分较高,主观上是善意的,没有其他不法企图,也没有获取非法的利益。犯罪情节较轻,应在法定量刑内从轻处罚。
(一)、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私刻公章的原因为:2010年12月3日,被告人在合肥成立了广西某公司合肥分公司,自己担任合肥分公司负责人,为办事方便,在公司运营期间找人雕刻“广西某公司”行政章。而不是为2012年下半年与安徽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而私自雕刻,故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这一情节。被告人所在的公司,即广西某公司的盖章手续过程繁琐,被告人私刻公章只是为了方便投标使用,减于将投标文件来回寄送给广西某公司的程序,主观上并没有通过私刻公章获取不当利益的非法企图。而此次使用私刻的公章,被告人陈某某完全出于对被告人王某某的信任,认为有可靠的项目投资人黄某及巫某某,只是缺少一级房屋建设资质公司的挂靠。被告人陈某某认为待工程顺利完工后,广西某公司能够获得经济利益和提高在本建筑行业的名誉,而自己也更加能够得到广西某公司的认可,而且被告人自始至终打算将其获取的管理费上交至广西某公司,由该公司来分配。从中可以看出,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仅仅限于其与广西某公司之间,对第三人没有危害,也未对相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妨害。
(二)、项目的停工以及职务侵占均与被告人无关。从杨某的《询问笔录》第四页的内容来看,该项目的前期施工过程中,质量、进度都非常好,在管委会还获得二等奖,由于安徽某公司按合同应支付工程款5000余万元,因无钱支付导致工程停工。
(三)、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某给付被告人的50万元,系管理费,应为退还的93万元工程款的一部分。未经过内部程序,只有王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会计沈某某也无法证实系管理费。
二、2014年9月16日,被告人到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对整个作案的过程做了详细的供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其有深切的悔罪心理,确有认罪伏法和悔改的表现,应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起诉书》中对被告人的自首情节也予以了认定,恳请法庭认真考虑此情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是初犯,平常表现良好。被告人除了本案所涉嫌的伪造公司印章罪的行为,平时一贯遵纪守法,无其他任何不良嗜好,而且未受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此次犯罪系初次犯罪。
四、被告人当庭认罪,按照相关规定,当庭认罪的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属于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五、经被告人处了解,被告人和其妻子李某某育有不到2岁的女儿,由于女儿尚小,目前妻子无业在家,主要带小孩,家里所有的开支都是由被告来承担。
综上所述,被告人具有以上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且被告人已充分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深感悔恨。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结合上诉四点辩论意见,并考虑如果对被告人判以实施,被告人幼小的女儿生活可能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故在通过刑罚对被告人进行惩罚的同时,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因此辩护人恳请法庭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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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司印章罪
10w+浏览2024-02-19
伪造印章罪立案标准是哪些?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伪造印章罪立案标准是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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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同事因为伪造印章被抓住了,签订的合同出现了问题,属于无效的,想知道伪造公司印章罪无罪辩护怎么写 ,伪造印章罪辩护词是啥,伪造公司印章罪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陈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认真分析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主观恶性较轻,对其实施的伪造公章与使用公章行为的法律认识不足,法律认识错误的成分较高,主观上是善意的,没有其他不法企图,也没有获取非法的利益。犯罪情节较轻,应在法定量刑内从轻处罚。
(一)、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私刻公章的原因为:2010年12月3日,被告人在合肥成立了广西某公司合肥分公司,自己担任合肥分公司负责人,为办事方便,在公司运营期间找人雕刻“广西某公司”行政章。而不是为2012年下半年与安徽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而私自雕刻,故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这一情节。被告人所在的公司,即广西某公司的盖章手续过程繁琐,被告人私刻公章只是为了方便投标使用,减于将投标文件来回寄送给广西某公司的程序,主观上并没有通过私刻公章获取不当利益的非法企图。而此次使用私刻的公章,被告人陈某某完全出于对被告人王某某的信任,认为有可靠的项目投资人黄某及巫某某,只是缺少一级房屋建设资质公司的挂靠。被告人陈某某认为待工程顺利完工后,广西某公司能够获得经济利益和提高在本建筑行业的名誉,而自己也更加能够得到广西某公司的认可,而且被告人自始至终打算将其获取的管理费上交至广西某公司,由该公司来分配。从中可以看出,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仅仅限于其与广西某公司之间,对第三人没有危害,也未对相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妨害。
(二)、项目的停工以及职务侵占均与被告人无关。从杨某的《询问笔录》第四页的内容来看,该项目的前期施工过程中,质量、进度都非常好,在管委会还获得二等奖,由于安徽某公司按合同应支付工程款5000余万元,因无钱支付导致工程停工。
(三)、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某给付被告人的50万元,系管理费,应为退还的93万元工程款的一部分。未经过内部程序,只有王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会计沈某某也无法证实系管理费。
二、2014年9月16日,被告人到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对整个作案的过程做了详细的供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其有深切的悔罪心理,确有认罪伏法和悔改的表现,应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起诉书》中对被告人的自首情节也予以了认定,恳请法庭认真考虑此情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是初犯,平常表现良好。被告人除了本案所涉嫌的伪造公司印章罪的行为,平时一贯遵纪守法,无其他任何不良嗜好,而且未受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此次犯罪系初次犯罪。
四、被告人当庭认罪,按照相关规定,当庭认罪的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属于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五、经被告人处了解,被告人和其妻子李某某育有不到2岁的女儿,由于女儿尚小,目前妻子无业在家,主要带小孩,家里所有的开支都是由被告来承担。
综上所述,被告人具有以上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且被告人已充分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深感悔恨。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结合上诉四点辩论意见,并考虑如果对被告人判以实施,被告人幼小的女儿生活可能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故在通过刑罚对被告人进行惩罚的同时,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因此辩护人恳请法庭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刑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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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w+浏览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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